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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監局目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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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目標管理工作,促進全系統各級監管機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確保政令暢通,保證全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和各項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州)藥品監管局、省局各直屬單位、省局機關各處(室、隊)。

  第三條 成立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省局領導擔任,成員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與省局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系統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目標制定

  第四條 目標分為年度工作目標(業務目標和保證目標)、專項目標和督辦目標。

  第五條 目標制定:

  (一)年度工作目標依據省委、省政府下達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目標任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的業務任務,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當年工作報告和各單位、處(室、隊)重要工作任務制定;年度目標總分值為100分。

  (二)專項目標依據省政府下達的專項目標,省局黨組會議或主要領導確認的專項任務制定(包括省局下達給市(州)局的試點任務);單項目標分值上限為1分。

  (三)督辦目標依據省局黨組會議所定重要事項由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制定督辦目標;單項督辦目標分值上限為0.2分。

  第三章目標運行

  第六條 目標的運行監控實行半年小結、年終總結。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對年度工作目標實行半年檢查、抽查和年終全面考核,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和督查。

  第七條 專項目標、督辦目標運行的監控按照目標時限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隨機檢查

  第四章目標考核

  第八條 目標考核按照“統一標準、客觀公正、考評結合、獎懲逗硬”的原則,採取自查、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目標考核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承擔,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條 考核內容:

  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各單位領導班子開展“四好”活動情況;

  (二)黨風建設廉政目標完成情況;

  (三)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四)專項目標完成情況;

  (五)督辦目標完成情況;

  (六)目標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考核方法:目標考核實行半年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年終全面考核的方法。

  (一)半年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當年6月30日前,各目標責任單位、處(室、隊)對上半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礎上形成簡要文字材料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對省級目標的運行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抽查只重原始材料。

  (二)年終全面考核。當年12月中旬,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對各目標責任單位、處(室、隊)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 各被考核目標責任單位和處(室、隊)須認真準備年度考核材料,按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在此基礎上如實寫出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按規定的時間(當年12月15日前)和要求報送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

  第十三條 省局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根據考評結果,提出綜合意見,報省局黨組審定。

  第五章計分原則

  第十四條 目標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評實行非百分制。

  (一)各單位、處(室、隊)承擔的年度工作目標的基本分為100分。

  (二)各單位、處(室、隊)年度考評總得分計算公式為:實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標計分實行四級計分:1、超額或高質量完成目標任務,加分;2、完成目標任務,計滿分;3、完成目標任務70%以上,按完成目標的實績計分;4、完成目標任務70%以下,計0分。

  第十五條 加分。

  (一)對年度工作目標中的量化指標超額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為該目標基本分的10%。對非量化指標高質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國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領導明確批示肯定的分別以該目標基本分的10%、8%、5 %。

  (二)專項目標、督辦目標按目標設定分值加分。

  (三)各單位、處(室、隊)或處(室、隊)個人受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含國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別加1分、0.6分、0.3分。加分依據以批准單位的獎狀、獎牌、證書和表彰通報為準,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加一次分。

  (四)各單位、處(室、隊)或處(室、隊)個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領導批示表揚的分別加0.3分、0.2分。加分依據以獎狀、獎牌、證書、表彰通報和批示為準,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加一次分。

  (五)全國、省、市、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要求辦理的,每件加0.2分。

  (六)對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各項目標任務,服從大局、政令暢通,但因目標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單位和處(室、隊),如當年各項工作成績突出,考核小組在考核時可以提出0.5—1分的加分建議,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領導小組審定。

  (七)對在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事業和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創新,且在全系統具有表率作用的單位和處(室、隊),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可按1—5分提出加分意見報省局黨組審定。    

  第十六條 減分

  (一)未完成目標項目的,有核定的該項目標基本分為基數,完成量70%以上,按完成目標的實績計分;完成量70%以下,該項目標計0分。

  (二)未完成專項目標、督辦目標的單位和處(室、隊),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按設定分值減分。

  (三)在目標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扣2分。

  (四)在完成目標任務和督辦工作中,強調單位和處(室、隊)或局部利益,不服從全局,相互推諉,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扣2分。

  (五)對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提出建議並省局黨組審定。

  第六章目標調整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經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確認報請省局黨組審定,允許調整目標:

  (一)省政府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調整的目標項目;

  (二)局黨組批准調整的目標項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目標項目。

  第十八條 需調整目標應在當年10月15日前書面報送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陳述調整目標原因,過期不予認可。經批准調整的目標項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獎懲方式。獎勵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對完成目標任務出色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完成目標任務較差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目標考核得分在省局機關處(室、隊)前3名、市州局前5名、直屬單位前1名,並全面完成省局下達的主要工作目標的,視為系統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由省局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目標管理獎金的計發。省局機關各處室按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未納入省政府計發範圍的單位由省局進行適當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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