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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工會組織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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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工會組織工作標準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XXX供電公司標準化工作需要,為規範工會工作而制定。

  本標準由XXX供電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工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AAA

  本標準審查人:BBB

  本標準批准人:CCC

  本標準委託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工會組織工作

  1 範圍

  標準規定了XXX供電公司工會組織工作的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XXX供電公司工會組織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GB/T 15496-2003 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

  GB/T 15497-2003 企業標準體系--技術標準體系

  GB/T 15498-2003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體系

  GB/T 13016-1991 標準體系表編製原則和要求

  GB/T 13017-1995 標準體系表編製指南

  3 DL/T 485-1999 電力企業標準體系表編製導則管理職能

  3.1 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2 工會組織機構網絡的設置與建立。

  3.3 管理工會會員工作。

  3.4 負責工會幹部的培訓、考察和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建設。

  3.5 負責工會委員會工作和工會小組建設。

  3.6 協助正副主席搞好工會內部管理。

  3.7 負責職工之家建設工作。

  2.8 吸納和發展新進公司職工入會。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XXX供電公司工會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4.1.1 工會組織機構的設置原則

  4.1.1.1 會員群眾辦工會的原則。

  4.1.1.2 精幹、高效的原則。

  4.1.1.3 根據工會幹部的崗位定編和組織人事安排工作。

  4.1.2 XXX供電公司工會組織機構設置的基本形式為:

  公司工會→分工會→工會小組

  4.1.2.1 XXX供電公司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公司工會委員會在工代會的領導下工作,對工代會負責。公司工會委員會設主席1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工會辦公室主任、生活女工委員會主任、組織幹事、生產勞動保護幹事、宣傳文體幹事、工會財務會計、出納會計等崗位。

  4.1.2.2 XXX供電公司工會委員會下設生產安全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生活福利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組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工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任期與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步。

  4.1.2.3 XXX供電公司工會委員會設立工會辦公會、工會委員會會議、民主生活會、兩長聯席會等工作制度,討論和決定下列問題: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黨委、上級工會的有關決定、指示和措施。

  向會員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工會年度、月度工作總結和計劃的研究和制定。

  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向行政、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工會經費預、決算和重大財務支出。

  工會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工會會員會籍的處理。

  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它問題。

  4.1.3 指導分工會做好工會委員會和主席的選舉工作。

  4.1.4 督促檢查工會組織建設工作。

  4.1.5 負責基層職工之家建設活動的開展督促、評比和表彰。

  4.1.6 做好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內容見《民主管理標準》)。

  4.2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工作

  4.2.1 發展工會會員

  4.2.1.1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的條件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

  承認《中國工會章程》;

  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

  自願加入工會的。

  4.2.1.2 加入工會要履行的手續

  職工自己向所在單位的工會小組長提出口頭申請,並按要求填寫好入會申請表;

  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工會小組長在登記表上籤署意見;

  分工會委員會研究通過,分會主席簽署意見並蓋章;

  經工會委員會批准后,由工會組織幹事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4.2.1.3 會員的會籍從工會委員會批准入會之時算起。

  4.2.1.4 職工入會,不受工齡和考驗等附加條件限制。

  4.2.2 加強工會會員教育

  4.2.2.1 加強工會會員的思想教育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4.2.2.2 加強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提高會員的階級覺悟和主人翁責任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見《中國工會章程》;

  4.2.3 會員交納會費教育

  4.2.3.1 會員交納會費的原則:

  自願交納,不得強扣;

  手續簡便,制度嚴密;

  及時收交,不得坐支;

  定期公布,經濟民主。

  4.2.3.2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我局會員工資按工會工資、技能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計)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不計交會費;

  無固定收入的會員,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資額計交會費;

  會員所得的各種獎金、津貼、稿費收入以及按勞動保險條例或其它有關規定所領取的各種補助費、救濟費、退休金等,均不交納會費。

  4.2.4 會員的會籍管理

  4.2.4.1 要求入會的職工要按規定填寫“工會會員登記表”。經批准加入工會的職工的入會申請書和會員登記表作為會員檔案由公司工會統一保管,其中,會員登記表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4.2.4.2  會員調動工作時要及時辦理會員關係的轉移手續,公司工會委員會出具會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並將會員檔案轉移至新調單位的工會委員會。

  4.2.4.3 退會會員會籍處理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視為自動退會;

  當會員自己提出退會要求時,要找本人談話,了解退會原因,並按工會章程有關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對再三挽留仍堅持退會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局工會委員會宣布除名,收回會員證;

  4.2.4.4 會員開除會籍的處理。對於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工會組織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極少數拒不改正錯誤,以至發展到違法亂紀的會員,要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依法被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一律開除會籍;

  依法判處勞動教養,停止使用公民權的分子,已經加入工會的,在勞動教養期間停止會籍;在解除勞動教養后,經職工群眾討論同意,可恢復會籍;

  開除局籍留用察看的人員,已經加入工會的,在留用察看期間,一般不處理會籍。

  4.2.4.5 保留會員會籍處理。下列情況可以保留會籍:

  會員在服兵役期間;

  會員因離、退休或因疾病殘廢停止工作時;

  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

  援外人員;

  會員調入無工會組織的單位。

  4.3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

  4.3.1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4.3.1.1 審議和批准公司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4.3.1.2 討論並決定工會工作的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3.1.3 討論並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4.3.1.4 民主評議公司幹部;

  4.3.1.5 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4.3.1.6 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補選、增選局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4.3.2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4.3.2.1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是工會會員,一般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工會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工會會員代表的各種比例同公司職代會代表,詳見《民主管理標準》。

  4.3.2.2 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后,將名單提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4.3.3 XXX供電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4.3.3.1 思想準備

  4.3.3.2 組織準備

  4.3.3.2.1 確定大會的組織領導,一般由本屆工會委員會主持。

  4.3.3.2.2 換屆時提前三個月左右向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提出召開工代會的請示報告,其內容主要包括:

  擬定大會召開的時間、任務、代表人數和結構,代表的產生辦法;

  下屆委員會委員、經審委人數、構成、根據和選舉方式;

  下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經審委主任等職數構成和選舉方式;

  已經擬推的工會正副主席候選人推薦方式及候選人自然情況。

  非換屆時可提前一個月左右向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請示報告。

  4.3.3.2.3 向下級工會發出關於召開工會代表大會的通知,其內容一般包括:

  召開大會的依據;

  大會的任務;

  大會召開的時間或預定時間;

  籌備大會的組織領導;

  大會代表總數、構成及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代表的條件及代表的產生辦法

  其他具體要求。

  4.3.3.2.4 其他工作,主要包括:

  草擬並印刷大會機構和負責人名單;

  草擬兩個委員會的選舉辦法;

  設計印刷選票,預備票箱等。

  4.3.3.3 輿論準備,由大會秘書處負責。

  4.3.3.4 材料準備

  4.3.3.4.1 起草工會工作報告,內容一般包括:

  回顧和總結過去工作;

  提出今後一段時間的總任務和各項具體任務及完成措施;

  號召廣大會員、職工為完成目標而奮鬥。

  4.3.3.4.2 起草工會財務工作報告,其基本內容包括:

  過去一年內工會經費的拔入情況;

  過去一年內工會經費的支出情況;

  過去一年內工會經費的收支平衡情況;

  工會經費管理和使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經驗、不足和產生的作用等。

  4.3.3.4.3 起草開幕詞,內容一般包括:

  宣布大會的主要任務和議程;

  明確大會的指導思想,大會的作用及其歷史地位;

  概述今後要完成的主要任務;

  大會應注意的事項。

  4.3.3.4.4 起草閉幕詞,內容一般包括:

  宣布大會圓滿地完成了任務;

  提出貫徹大會精神、決議的要求;

  號召全體會員為完成大會確定的任務而努力奮鬥;

  宣布大會閉幕。

  4.3.3.5 會務準備,包括會場布置等。

  4.4 工會選舉工作

  4.4.1 工會民主選舉的對象

  4.4.1.1 公司工會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

  4.4.1.2 經審會主任、委員;

  4.4.1.3 出席各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4.4.1.4 代表組長及分會主席;

  4.4.1.5 女職工委員會及女職工委員會主任;

  4.4.1.5 工會小組長。

  4.4.2 對工會民主選舉的一般要求

  4.4.2.1 無記名投票;

  4.4.2.2 候選人名單要允許選舉人充分醞釀;

  4.4.2.3 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

  4.4.2.4 對破壞選舉者,要進行制裁;

  4.4.2.5 選舉人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

  4.4.3 XXX供電公司工會民主選舉的方法

  4.4.3.1 工會主席和分工會主席一般採取間接選舉的方法進行選舉,即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再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

  4.4.3.2 工會小組長一般採用直接方法選舉產生,即由小組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4.4.3.3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等額選舉還是差額選舉。

  4.4.4 選舉辦法

  4.4.4.1 制定選舉辦法的依據;

  4.4.4.2 經上級組織批准的選舉項目和名額;

  4.4.4.3 候選人產生的程序;

  4.4.4.4 選舉的方法、對划票符號的規定、計票原則和當選的法定票數;

  4.4.4.5 對選舉人的要求和選舉人的投票順序;

  4.4.4.6 選舉的組織領導。

  4.4.5 選舉程序

  4.4.5.1 宣布大會選舉內容;

  4.4.5.2 清點到會代表或正式會員人數,宣布應到會和實到會代表,或者宣布會員數超過會員總數的半數,可以選舉;

  4.4.5.3 按實到會人數分發選票並進行核對,實到會數和發出選票數不一致時,要迅速查明原因;

  4.4.5.4 說明填寫選票的方法,應注意的問題和投票的順序;

  4.4.5.5 監票人檢查票箱;

  4.4.5.6 依次投票;

  4.4.5.7 投票完畢,當場開箱清點票數,並宣布清點結果,收回票數少於或等於實到會人數有效,多於實到會人數無效;

  4.4.5.8 計票;

  4.4.5.9 公布計票結果,即收回票數、廢票數、有效票數,每個候選人所得票數,另選人得票數;

  4.4.5.10 4.5.5.9 宣布選舉結果。

  4.4.6 選票

  4.4.6.1 選票樣式一般根據具體情況臨時設計;

  4.4.6.2 選票上候選人姓名應以姓氏筆畫為序,從少到多排列;

  4.4.6.3 為防止意外,選票一般印刷顏色不同的兩套,一套為正式選票,另一套為備用選票。

  4.4.7 選舉結果的報告與批複

  4.4.7.1 選舉結果的報告內容(上報上級的):

  召開大會及工會委員會的時間;

  選舉的方式及到會代表和應到會代表總數或百分率;

  有效票數;

  主席、副主席的實際票數;

  主席、副主席的自然情況登記表、幹部審批呈報表等。

  4.4.7.2 選舉結果的批複。一般情況下,上級工會會及時批複下級工會的選舉結果,但遇到特殊情況時,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標準由黨委、工會共同檢查並考核

  5.2 本標準考核與公司有關經濟責任制掛鈎。

  5.3 按通用考核管理標準規定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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