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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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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為了加強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確保患者和運動員用藥安全,做到依法管葯,特制定本標準。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反興奮劑條例》。

  3、《醫學專用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三、責任:

  1、藥房主任負責含興奮劑藥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管理。

  2、藥房人員及各科醫生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四、主要內容:

  1、嚴格執行國家對購進特殊管理藥品的有關規定。

  2、制定本院含興奮劑藥品目錄。

  3、含興奮劑藥品的驗收除按規定逐項對品名、規格等各個相關項目進行驗收外,同時應檢查藥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標示“運動員慎用”的標識,沒有該標識的藥品不得採購。

  4、在藥房設含興奮劑藥品專櫃,並有明顯標識。

  5、含興奮劑藥品按處方葯進行管理,註冊運動員及其運動員輔助人員只有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才能持有這類藥品。

  6、大夫開具處方前,應詢問病人是否具有運動員身份,大夫應根據運動員的病情盡量在興奮劑目錄之外選擇不含禁用物質,又對該病人確有療效的藥品。

  7、如確實沒有替代藥品,或者經臨床證明替代藥品對該病人無效的,醫師方可為該註冊運動員開具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處方,但在開具此種處方的情況下醫師還必須將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告知運動員。

  8、負責藥品調劑的藥學專業的技術人員須執行《北京西直河仁安醫院處方調配製度》,並應將含興奮劑藥品的性質和使用後果告知病人。

  9、積極開展《反興奮劑條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

  藥店管理制度(二)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籤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藥店管理制度(三)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採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採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葯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葯。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葯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葯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葯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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