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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辦事處合同管理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1.   目的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2.   適用範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   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   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准。

  5.   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對營銷人員和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任何人私自轉讓合同,一經發現,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開除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7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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