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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給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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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給假細則

  (一)本公司員工給假,悉依本細則規定之。

  (二)本細則所稱員工系指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布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后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須填寫請假單,請單位主管按權責核准簽章後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逾假者以曠職(工)論。

  3.一月內前後事假兩天,中間夾有公休例假,使連續共有或超過3天,其中間夾有的公休例假日應作事假論,如僅事假一天,連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計事假。

  4.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累計。

  5.事假必須事前請准,不得事後補請,(如因特別事故須申述充足理由,呈請特准者始可補假)。

  6.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3天內全年14天內只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8.本年度到職升正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后月數/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六)病假:

  1.病假須填請假單,經單位主管照權責核准後生效,連續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住宿公司或廠區宿舍者須當日請假)。

  2.外宿員工因病不能到班,可託人或電話託人代請,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可於次日補請病假手續)。

  3.如患重大病症,按勞保規定住院外應自連續病假第二個月起予以停職(工),但病癒后,經公立醫院體檢證明體力正常,優先予以復職。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論,不足一日者以鐘點計。

  5.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6.當年度到職的升正人員比照事假計算方式辦理。

  (七)公傷:

  1.公傷人員按勞保規定辦理,除薪資照給外,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

  2.無須住院的門診人員,應由主管斟酌情況,分配體力勝任的工作,如必須休養或繼續療養,須再續假,除仍須醫院證明外,主管仍應負責切實審查。

  (八)公假:基於遵守國家法令,短期服役,義務勞工及其他徵召奉令參加受訓者附證明文件,申請公假,其准假天數,參考附表,薪資照給。

  (九)婚假:本人婚嫁給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給予兩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資照發。 (十)喪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給予喪假7天,子女3天,以戶籍記載為準(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資照給。

  (十一)產假:女性職員給假56日,女性工員給假50天,並照下列辦理。

  1.服務(轉正後)本公司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內薪資照給。

  2.服務(轉正後)本公司6個月以下者,薪資減半發給。

  (以上產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內)

  (十二)特別休假:

  1.工員部門按勞工法規定辦理

  2.職員特別休假,區分如下:

  (1)在公司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7日。

  (2)在公司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10日。

  (3)在公司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14日。

  (4)在公司服務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給特休假1日但以30日為限。

  3.職員休假以不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其作業程序,由服務單位主管於每年元月5日前,根據各員服務年資,列具應休天數將申請單移人事單位核對后,轉送給最高主管核定,並退交人事單位保管。

  4.工員的申請作業程序與職員同,經核定后,再由人事單位將部分休假天數納入新年政府規

  定以外的休假日數,所余天數由各單位主管視工作需要依據,權責核定實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於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當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各級主管准假的權責如下表:

  表7.3.6

  (十三)本規則經經理級會議通過並奉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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