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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六中全會心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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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六中全會心得(司法) 標籤:三中全會 五中全會 軍訓心得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要按照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司法行政機關的許多職能與此息息相關,特別是法律援助工作,在直接保障社會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廣州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者,在建立和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1995年廣州市率先在全國成立了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機構。10年來,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和力量不斷壯大,為貧弱者免費提供法律諮詢近10萬人次,辦理援助訴訟案件1.3萬餘宗,有效促進了廣州社會的和諧穩定。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廣州的法律援助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更新觀念,開拓創新,為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一、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廣州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續發展

  從科學發展觀內容來看,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發展,是社會各項事業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全面發展。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和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與和諧發展,為改革發展創造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這本身就是社會全面發展的內容。

  要以人為本,進一步明確法律援助的目標和任務。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以人為本,就是要始終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把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放在第一位。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救濟制度,就是要為那些社會困難群體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解決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積極開拓創新,探索建立具有廣州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模式

  法律援助工作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關鍵要形成一種適應時代要求,符合本地區特色的發展模式,即:以政府的投入為主體、以社會面的參與為補充、不斷加強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道路。這種發展模式有利於推動各種資源之間的優勢互補,對法律援助工作充滿活力地向前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

  (一)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政府責任。現代法治社會要求國家必須承擔法律援助的責任,2003年7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是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廣州法律援助工作要獲得進一步發展,繼續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國的排頭兵位置,各級政府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切實承擔起職責,為其提供工作指導和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一方面,要儘快制定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規及政策。目前,儘管《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實施了一段時間,但是有關法律援助範圍、經濟困難標準和辦案補貼標準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必須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有關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形式、資金來源等具體規定,明確法律援助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指明發展的方向。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財政支持和資金投入。據統計,目前我國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錢,遠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因此,必須儘快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

  (二)要充分調動資源,全面擴大社會的參與面。從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趨勢看,政府越來越多地承擔主體職責是必然的。但是,與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政府的力量仍然有限。在這種情況下,鼓勵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科學合理地調配各種社會資源,是實現法律援助工作高效率、低成本運作的有效方式。首先,要合理利用廣州市豐富的律師資源,讓所有律師都普遍公平地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據統計,去年全市3947名專(兼)職律師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439件,人均僅為0.9件,這明顯是一種資源浪費。要根據各個區、各種專業的律師的特點,規定他們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具體內容,組織、引導他們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其次,要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以自身資源投入法律援助工作。要完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他們規範開展工作。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引導他們開展法律諮詢、法制教育等活動,鼓勵更多的社會各界人士支持、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對於社會團體、高等法學院校等社會組織的人員,凡是主動要求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要通過業務指導、支付辦案補貼等方式予以積極支持。通過擴大社會參與,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三、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目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在我國實施已近十年,目前正處於發展的瓶頸期,出現了供需矛盾突出、服務不夠規範、發展不夠平衡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發揮好法律援助對於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堅持以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質量。

  (一)有效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實現法律援助低成本、高效率。法律援助機構作為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部門,在整個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中,處於核心地位,其職能發揮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市、區(縣級市)、街(鎮)三級服務網絡,應該說組織是比較健全的,今後關鍵是作用發揮的問題,為此,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實現市級法律援助機構職能的單一化。法律援助機構就其職能的不同,劃分為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實施機構,兩者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當前,區(縣級市)級以下法律援助機構同時承擔管理與服務雙重職能是現實的要求,但市級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應限定於制定法律援助政策和監督政策的執行,不提供具體的援助服務。二是認真審查援助申請,引導當事人選擇低成本、高效益的維權方式。儘可能對案情做深入的了解與分析,對明顯於法無據或無援助必要的,做好說服勸導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以免浪費援助資源。三是指派和安排具體人員辦案,合理調配援助資源。指派安排人員辦案,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和難易程度、轄區內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承擔法律援助的工作量、法律援助機構內律師和社會律師承擔案件的合適比例,實現援助資源效益的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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