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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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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

  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中央18號文件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部條例是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地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

  中央在印發《黨紀處分條例》的通知中指出:《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通知》上的這段話,明確指出了《條例》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義。下面我分三個方面,對《條例》的出台背景、修訂過程、主要內容和基本特點,以及學習運用《條例》需要把握的幾個主要問題予以簡要介紹。

  一、《條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訂過程

  1997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我們黨內第一次有了比較系統、比較規範的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條例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試行條例"試行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

  首先,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對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了許多新的明確、具體的要求。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其次,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試行條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內容是對95年以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和研究成果,七年以來,形勢變化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時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

  第三,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新形勢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既要從嚴治標,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機制,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法規。

  因此,中央紀委從2001年12月開始,成立了修訂小組,開始了《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先後赴一些省、市、區進行調研,廣泛聽取了各省、市、區紀委和中直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人大法工委、zd部門負責同志以及部分黨建、法學、邏輯學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的意見。2002年9月召開了部分省、市、

  區紀委負責人座談會作專題研討,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多次聽取彙報,經反覆論證,多次修改,形成《黨紀處分條例》送審稿,先後經中紀委常委會、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於2003年12月31日發布。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呈現的新特點

  《黨紀處分條例》的總體框架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構成,分為十五章和"附則"部分,總計178條。其中總則是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工作的總要求,分五章,共44條;分則部分是具體的紀律規範和紀律處分的具體依據,共130條276個款項,分十章規定了十大類違紀行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附則4條,對解釋權、授權制定單項實施規定、施行時效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下面就《條例》的總則、分則和附則的重點問題予以介紹。

  (一)《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例》的指導思想。《處分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這個指導思想既是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更是貫徹執行條例的指導思想,在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過程中,首先必須進一步學習、領會和把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並用以指導我們的黨紀處分工作。否則,就無法從思想上、理論上掌握《黨紀處分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的任務。《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這也是《條例》制定實施的目的,包涵懲罰和保護兩方面內容。處分違紀行為是手段,保護黨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過運用紀律處分與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來維護黨的宗旨性質。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實施黨紀處分的活動中,黨的執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紀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準則。黨紀處分基本原則是《條例》制定和貫徹實施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貫穿於全部紀律處分規範之中,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紀律處分條規和執紀工作的意義,是紀律處分基本精神的體現。《條例》規定了五條基本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關於民主集中制原則,《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這裡指的規定程序,是指《黨章》第40、4l條規定的基本程序: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嚴重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這一原則涉及對黨內民主和黨員基本權利的保障,在開展新時期黨的建設中需更加引起重視。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中,《條例》新增充實了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的工作要求,明確規定在執紀中嚴要嚴得適度,寬要寬得恰當,使這條原則更具針對性和現實性。

  (二)黨紀處分的幾個概念

  1、黨的紀律。《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原"試行條例"的定義是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修訂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為"必須遵守","規範"改為"規則".表明黨的紀律作為黨內法規是更顯法定化、規範化。黨的紀律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法定性。黨的紀律作為黨內行為的規則,必須是由黨的法規所明文規定的,即黨紀處分明令禁止的。判斷黨內的行為規範是不是黨的紀律,主要看是否為黨紀處分條例和涉及黨紀處分的其他黨內法規所禁止的,就是黨的紀律。二是約束的普遍性,黨的紀律作為黨內的行為規則,在黨內具有普遍約束力,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違反了,就是違反黨的紀律。三是強制性。黨的紀律是運用黨紀處分的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就要受到黨紀處分。這是黨的紀律規則區別於黨內其他行為規範的主要標誌。

  2、違犯黨的紀律,簡稱違犯黨紀。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違反黨紀概念有四層含義:一是違紀主體是黨的組織或者黨員;二是違紀主體必須實施了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即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違紀主體的違紀行為危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為具有危害性。這是違犯黨的紀律行為的本質特徵。四是違紀主體的行為,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即行為具有受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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