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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徵文-加大懲治力度 促進犯罪預防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懲處是一種特殊的預防形式。對職務犯罪分子,只有嚴厲查處,才能懲治犯罪,警示他人,才能進一步強化法律的威懾作用,取得更好的預防效果。但是,有的人對法律威懾力的構成和充分發揮作用的認識卻存在偏差,認為法律的威懾力尤其是刑法的威懾力主要依靠懲罰的嚴厲性,把威懾力簡單等同於嚴厲的刑罰。   事實上,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的威懾力,是源於責任的嚴格性、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責任的嚴格要求性尤其是刑罰的嚴厲性,對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固然重要,如有時對故意犯罪分子適用死刑,能夠起到“殺雞嚇猴”的效果。但同時應當看到,就一些貪利性、謀利性職務犯罪而言,儘管犯罪分子對刑罰的嚴厲性會有所顧忌,迫使其計算犯罪利害得失,但他們往往自恃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反偵查能力,存在僥倖心理。當這種心理主導行為走向時,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應就難以發揮,尤其是在對其法律適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就更難收到實效,也就是說,單純依靠刑罰的嚴格性的法律威懾對於遏制犯罪是有局限性的,對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果,必須有一個清醒的估價,寄予過高的期望只能導致更大的失望。   實踐證明,法律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司法中查案不及時或有案不查,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數”等,都嚴重削弱了刑法的威懾效能,影響了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   目前司法實務中,影響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懾力的發揮,主要有如下因素:(1)犯罪日趨隱蔽和智能化,有的打着合法旗號實施犯罪行為,給及時發現犯罪造成困難;(2)犯罪雖被發現,案件及時告破,但由於司法控制能力不足,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未能及時歸案;(3)犯罪分子雖已歸案落網,但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存在重罪輕判;或者雖被判處應有的刑法,但未得到嚴格執行,所謂“前門進,後門出”;(4)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密,還存在一些盲區,漏洞和模糊之處,不盡科學、合理和完備,使一些該受懲罰的危害行為難已及時追究。   因此,要從整體上增強和充分法律的威懾力,以更有效的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關鍵是要提高立法質量和司法效能。具體來說,要堅持以下四條要求:一是必罰;二是及時;三是公開;四是平等。   “必罰”要求在立法上,要嚴密法網特別是刑事法網,對公民的權力,義務明確規定,對禁止行為明確規定,對違反法律的責任明確規定,對於應當規定為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更要完整、明確、科學地作出立法上的規定,同時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的及時追究程序和措施,防止立法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導致司法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影響對有關犯罪行為的及時有效的打擊,從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懾力。在司法上,對於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辦一起。   “及時”強調的是司法效能,犯罪實施與破案、懲罰在時間上聯繫越緊密,刑罰的威懾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戒潛在犯罪人員。   “公開”的意義在於使社會上的人知法、守法、護法,及時掌握同犯罪鬥爭的措施和途徑,了解犯罪分子弄權瀆職的必然下場。法律威懾有賴媒體張揚。要充分利用報刊、網絡、電視等媒體的作用,形成一個包括無數公眾在內的龐大的“關注群體”,才能使犯罪分子成為“過街老鼠”,使“伸手必被捉”,增強法律的威懾效應。   “平等”是對法律適應上的要求,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一切犯罪分子,不論身份、地位、職務高低,都要依法一體追究,不能有任何例外,防止以權壓法,以言廢法,以錢買法,以情亂法,以功抵法,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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