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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對現代法治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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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對現代法治的破壞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現代企業

     2000年12月20日 00:40 郝鐵川

  農業民族生活在經驗世界中,較之於商業民族,其生活方式和內容是簡單的,簡單的生活產生簡單的感情,簡單的感情產生簡單的思維,簡單的思維必然導致理性的匱乏。

  法律體現的是理性,非理性的橫行勢必阻礙法治目標的實現。

  第一,非理性崇拜群眾運動的自發性,不利於由運動式、革命型的法治向守成式、建設型的法治的轉變。

  群眾運動往往是正義性和盲目性同在,本能性和理想性並舉,神聖性和非理性共存的社會歷史活動。群眾運動的動力來自情感燃燒的力量,帶有濃厚的非理性特點。在反抗壓迫他們的不合理秩序時,有着原始的衝動,能反映現實某些不合理的狀況,但如果缺乏理性的支柱,則不能找到這種不合理的根源,不能提出實現社會合理性的正確方向,容易被過多的情感因素所左右,陡然而起,戛然而止,大轟大嗡,盲目激進。

  中國幾千年來停留在農業社會,具有濃厚的非理性思維特點。表現之一便是中國人常常欣賞急風暴雨般的群眾運動式、劇烈革命型的法治。這種法治在破壞一個舊世界方面功不可沒,但在建設一個新世界方面卻令人不敢恭維。當年,我們曾不顧憲法規定,在短短三個月內,一下子建立70多萬個人民公社,期望拔高公有化的水平;又調動千軍萬馬去大鍊鋼鐵,期望在七八年內趕超英美;還規定家家不準冒煙,都去公社食堂吃大鍋飯,期望早日過上共產主義生活,但結果怎麼樣呢?“一枕黃粱再現”。後來的十年“文革”,出發點是所謂“反修防修”,保證新中國千秋萬代不改變顏色,但事與願違,十年運動變成十年動亂。

  運動式、革命型的法治在社會形態更替時期是必要的,但在進入和平建設時期,就必須向守成式、執政建設型的法治轉變。馬上得天下,焉能馬上治天下!

  第二,非理性以情為本,喜歡宣洩感情,將群眾的情緒、而不是將群眾的根本利益所體現的理性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法院的判決書中經常出現“不殺此人不足以平民憤”的語句,“民憤”成了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罪刑法定的現代法治原則變成了罪刑“民憤”定。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固然是最高的法律。但這並不意味着人民群眾的意志可以直接表現為法律。相反,它必須經過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的法定程序才能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法律。如果把罪刑法定變成罪刑民憤定,必然帶來罪刑擅斷主義。因為民憤是個相當模糊的概念,常常表現為一種非理性的情緒宣洩。“文革”期間,“四人幫”正是依照所謂的罪刑民憤定、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理論,要求“第二武裝”(民兵)“要唱政法工作主角”,說什麼“民兵辦案是政法工作的大方向”;他們在遼寧的親信推行什麼“五群”(群眾偵查、群眾審訊、群眾審判、群眾定案、群眾執行)經驗;“文革”前期,三五個人湊到一起,代表什麼群眾組織,就可對公民抄家、游斗、通緝、勞改等,合法的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被砸爛,代之以諸如“貧下中農高等法院”之類的組織。

  第三,非理性喜歡一蹴而就,“過把癮就死”,而不重視程序、過程,導致程序虛無主義的泛濫。

  非理性是農業社會生活簡單化的反映,因此,農業民族做起事來十分粗糙,說起話來十分簡短。有一段相聲說道,最能代表農業文化的中原地區的河南人,對話最簡單。“誰?”“我。”“咋?”“尿。”四個字就構成了一對夫婦夜間的一組對話。

  語言過於簡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維的幼稚。幼稚的思維勢必導致司法活動的簡單化。主要表現為:一是認為人人都可以坐堂問案,司法人員無須職業化;二是認為程序可有可無,關鍵是法官的內心體驗、直覺頓悟。

  非理性是千百年來農業社會一種可怕的習慣思維,是現代法治的天敵。孔子說“克己復禮”,我們不妨說“克己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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