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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建立判例約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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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建立判例約束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受大陸法系的傳統影響較深.由於法律觀念、立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實際效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更沒有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民事(含經濟)、行政事件,依照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作 出了數以萬計的具有最後決斷性和最大權威性的裁判。1998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案件54l萬件。面對這樣一筆巨大的司法資源財富.由於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原因,卻沒有得到有效利用而被束之高閣,實在令人扼腕。

  隨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並向縱深發展,司法實踐對現行法律調節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學理論界也有很多學者提出了借鑒他國成功經驗,建立我國判例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不久前討論經濟法草案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鵬委員長已提出可適當運用判例. 可見這一問題已引起重視。筆者認為,從理論和實務上,對判例在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的作用重新進行思考和評價,進而建立起我國的判例約束制度,對於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一、判例約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意義

  判例約束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不僅要依法受到各種監督和制約,同時還應當遵循先例.非經正當程序不得作出背離先例的判決。在我國現行司法實踐中.有難以計數的判決,這些判決作用於特定的已決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個案判決對其他同類案件,只具有一般參考價值。建立判例約束制度,就是要經過一定的確認程序之後.個案判決可以取得普遍的適用效力。人民法院的個案判決.它不僅對案件當事人具有約束性,即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履行判決中規定的義務,而且,它們對其製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約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同類案件時也應當如此判決。即所謂“一切法院的裁判都應當與上級法院或本法院就同類案件所作的裁判相符合”,人民法院和法官有責任和義務保證使同樣的案件得到同樣的裁判,以保障國家法律表現在時間上,地域上、對象上的同一性,即:法律的統一性。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援引成文法和司法解釋,但是由於成文法法條的抽象性、原則性,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就有較大的彈性和幅度。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經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來審理,就可能作出不盡相同甚至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樣產生的直接惡果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語)因此,我們在審理案件時,不僅依照法律條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時還要受到先例約束,以保證同類案件能得到同類的判決,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概括說來,建立判例約束制度有如下意義:

  一是有助於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技照成文法審判模式,法官每審理一個案件,首先給案件定性,然後對號入座尋找法條和司法解釋,再就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判例約束制度,那麼法官審理案件時,只需找出相類似的判例即可判決.不再重複以上往的機械性操作,既節省了精力又保證了判決的精確性。 二是有助干司法統一。建立判例約束制度,每位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依照法條規定和司法解釋.並遵循判例,因此他的自由心證及偏見被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保證同類的案件得到類似的判決。

  三是有助於普法。成文法的條文是對法律行為的性質和責任作出抽象性的、一般性的、原則性的描述,法官和律師理解尚不太難,但是一般民眾來解讀法律條文則會有五花八門的理解。如果建立判例約束制度,人民法院公開出版發行判例,那麼民眾就可以通過這些具體的事件來解讀法律。

  二、判例的創製

  判例的創製.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選取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判決,依照特定的程序製作成具有一定格式的判例的活動。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是判例法的創製者,自不待言。以往,成文法國家的傳統理念是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設有任何發揮。這種規念現已轉變了,法官在成文法國家中規範創製者的作用也在增加。雖然他們不採用判例法,但他們的判決,特別是高級法院法官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起規範下級法院判決,維持法律適用統一的作用。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國情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特別是民族自治區域更具特殊性.考慮到各地發展的實際情況.賦予各級人民法院判例創製權是必要的。 判例的創製,其前提和基礎是必須改革我國現行判決書的製作。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個案所涉爭議事項所作的最後法律結論.也是法官曆經判決形成的主、客觀過程對爭議事項的最終判斷。法官應對其斷案所依據的各種理由作出詳細說明。對斷案理由的說明.不但應成為法官的權利,更應是其義務與職責;因為一項判決經製作成為判例公之於眾后.應經得起整個法學界的挑戰,不僅要說服當事人,而且律師、學者、法官都有機會來評價其判決理由。我國現行判決說理過於簡單,刑事判決尤顯幼稚,通常表現為沒有過程的結果,沒有論證的結論,這是我們必須改革的,也是建立判例約束制度的內在要求。

  為了保證判例創製的質量,就必須有科學的判例創製程序。一般認為,判例創製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例的選擇。人民法院各業務審判庭從眾多的生效判決中篩選出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例判決書.並說明選擇該案例的理由。

  (二)審核。案例判決初選出來后,應當進行討論決核定並進行技術處理。鑒於各級人民法院目前還保留有審判委員會,案例審核工作可由其辦理。今後審委會撤銷后.案例審核工作可由研究室辦理。

  (三)核准。案例經整理后,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核准。

  (四)公布。經過核准,人民法院就可以向外公布該項判例。如有廢止判例,也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關於判例的格式,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統一。首先是名稱.可以統一命名為“x x人民法院關於x x x(當事人)x x x(案由)的判例”,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棉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岳陽樓支行存單糾紛案的判例”。判例主文應當包括案件事實概述、訴辯要點、合議庭評析意見、判決法律依據、一.二審結果、發布機關附註等六大部分。

  建立判例約束制度,必然會導致判例的浩瀚龐雜、以致造成適用上的困難。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授權最高法院建立一套判例整編規程,定期進行分類整理刪改,並利用計算機管理,使判例簡潔明了,便於查找和適用。

  三、判例的適用

  判例的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適用先前類似判例據以作出判決的恬動。判例的適用與法律的適用不同.判例的適用只是法律適用的一個中間環節,法律條文可直接援引在判決書上,而判例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外,其他判例均只能貫徹遵循面不得援引在判決書上。為了正確適用判例,充分發揮判例的約束指導作用,我們必須界定判例的效力層次並建立背離判例報告制度。

  判例有司法解釋、參照指導等不同效力層次。判例由哪一級法院創製,這本身與判例的效力緊密相關。最高人民法院創製的判例(包括最高法院自已作出的判決以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用的下級法院的判決)具有司法解釋效力,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全國各級法院對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判決必須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得違背,並在判決書中直接援引;各高級法院創製的判例,其效力次於最高法院,及於本院和所轄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創製的判例,效力次於上級法院,及於本院和所轄法院。

  為了保證判例的穩定性、權威性和約束力,下級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不得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觸.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例原則上不得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觸。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適用上級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判例可能導致不公正時,可以不適用該判例,但必須進行書面報告.因此必須建立背離判例報告制度。即任何一個待判案件要作出與本院或上級法院的相類似判例相悖的判決,必須書面報告上級法院。如果要背離最高法院的判例,則應逐級報至最高法院。該書面報告必須寫明該案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特殊性或與應循判例的區別,或者寫明應循判例必須推翻的原因。總之,必須詳細報告背離判例的理由。是否推翻應循判例.由創製該判例的法院決定,但必須報上級法院核准。

  另外,由於每一級法院創製的判例都是該法院根據其管轄區內的社會經濟狀況並依照法律和有關法律原則創製的,因此這些判例具有法律上的共性和地域上的特殊性。如果待判案件的當事人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那麼在適用判例時應儘可能考慮不同地理區域上社會經濟狀況的差別性.盡量適用當事人共同的上級法院創製的判例,或者允許當事人造擇適用判例,這樣才顯示出判例對當事人在未來糾紛預見性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規範當事人的行為。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已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寫入了憲法,這給我們公正司法和維護法制統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判例法雖然源於英美法系國家.但是採用判例確實是保證司法公正、維護司法統一的有效選擇。在我國,社會根據大眾需要而將法院的判決視為先例,這實際已經成了一種無法抵禦的力量。當事人在法庭上引用着其他法院的類似判決,人們在論文中比較着不同法院的相似判決,使判例在司法工作中固有的作用得到了承認和發展。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應當勇敢地承擔起歷史賦予的使命,統一部署,穩妥推進,建立起我國的判例約束制度.保證司法公開和公正,維護司法尊嚴和統一,為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把我國法制建設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盡心儘力,盡職盡責。

  (作者單位:綏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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