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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李偉迪

  (懷化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懷化市,湖南,418008)

  提 要: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內在要求,是一個系統工程。國家作為行使治理權力的主體,首先要從四個方面構建法德合治的體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確保民權,倡導公益;權出於法,力以德行;愛民安民,富民教民。

  關鍵詞:法律;道德;以法治國;以德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The Methods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Li Weidi

  (Huaihua Teachers’College,Hunan, Huaihua,418008)

  Abstract:The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ruling methods .It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As the subject of exerting ruling power ,the country ough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sides:making laws as setting up morality,ensuring democracy as prosposing pulic benefits ,the power standing under the law and depending on the morality,loving and stabilizing the people as enriching and educating them.

  Keyword: Law;Morality;ruling by law;ruling by morality

  一、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覺的道德意識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入道德價值標準,德治能行法。

  作為治國的手段,法律屬於制度層面,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屬於精神層面,但就本源的意義說,道德與法律是一體的。法律是什麼?其實就是對道德的起碼要求賦予國家強制力的結果,法律的內容與起碼道德的內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們在行為時,一般不會去區分自己的行為是道德行為還是法律行為,法律和道德最終都要指向行為,因為在評價一個人時,首要地是看其行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國家機關也是道德機關,法律人士也是道德衛士。基於這個命題,首先立法者對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應該有個完整的了解和評估,要以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為立法的依據,過高和過低地估計社會道德水平的法律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過高的要求會被視為暴政,過低的要求會被視為縱惡,都不能達到治國的目的。立法者要預見到,所立的法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否出於自願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過低地估計社會的道德水平,要及時而恰當地肯定道德發展的成果,實際上,可以把法律的發達史,看作道德的發達史,例如,孟子提倡“民為貴”的政治倫理,在君主專制的時代,歷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這樣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眾利益置於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如果我們今天的法律不能貫徹“民為貴”的理念,就顯然落後於道德的發展要求,並且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因而這樣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腐敗是社會主義政治道德的起碼要求,人民群眾和廣大幹部是堅決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切實地發揮他們的道德力量,沒有落實他們對腐敗行為的監督權和控告權,以至在比較清楚地了解腐敗行為的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勸止,不願舉報,甚至不願協助調查,久而久之,社會以能貪、敢貪、成貪為榮,以至出現了較多的窩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時反映和鞏固並藉助道德發展的成就。現在法律界有一種不太好的傾向,就法律談法律,重視研究法律條文的邏輯關係,忽視法律與道德及其他社會結構、社會現象的互動關係,這應該引起警覺,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胡同。具體到立法領域,要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同一性與差異性,把法律大廈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

  2、道德衛士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建設要藉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衛士首先應是法律鬥士,要以法律的實現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要有自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衛士對法治的趨勢要高瞻遠矚,為法律制定搖旗吶喊,為法律條文作出道德的註腳,把法律條文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和內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設定的權力義務,不能停留在法律屬性和概念的層次,更不能拿着法律的片言隻語對法律說三道四。要善於運用法律的權威強化道德的權威,堅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與德畢競是二個不同的系統,看不到法與德的衝突的可能性是認識上的近視。就二者本身的構成因素來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當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從道德主體之間的關係來看,有夫婦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場道德、職業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愛是父子之間的道德,自古以來,天經地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間經濟交往的道德。現設計一個案例以說明二者的衝突可能性:甲貧病交加,其二十歲的兒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徑幫助的情況下,盜取了鄰居二萬元現金,並作好了坐三年牢的準備(事前他查閱了刑法第264條),全部用於甲治病。甲病癒后,在一次洪災中搶救出了十萬元的國家財產。對乙的盜竊行為,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就不一樣,並且道德評價內部也有矛盾,從父子道德看,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因為儘管甲很可能不贊同乙的行為,但從乙的角度看,只要能挽救甲的生命,就應不惜一切(決不殺人越貨),顯然對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從公民道德看,乙的行為是不符合道德標準的,因為被盜者對乙和甲沒有直接的救助義務;因此道德內部發生了價值衝突,在此基礎上,與法律也發生了衝突。可見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實從堯舜到孔子到韓愈,一直有法律與道德矛盾處理智慧的追問,但是他們的智慧沒能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對這個矛盾,應該這樣處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樣,應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為標準;第二,處理道德內部的價值衝突的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即“小圈子”服從“大圈子”,要取道德調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則社會就會混亂,當然,要把道德衝突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因此對上案的處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從輕或減輕。

  因此作為治國者,既要立法又要立德,德不能破法,法也不能破德;一手拿經典,一手握寶劍。

  二、 確保民權,勸導公益

  1、 充分保護民權,是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礎

  民權是法治的源泉和真諦,這是法治理論的基本命題。如果我們不敢承認民權,人們就不能認同“我”是集體的一分子,也不好理解“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集體主義並不排斥個人的民主權利,而是追求個人民主權利在社會同步前進的基礎上的最大化,比極端的個人主義更快、更多、更穩妥地實現人們的利益。

  社會主義法律要充分保護民權,這是實現法治的基礎。在一次國企股份改制的調查中,調查員問,改制以前員工對本廠國有資產被領導貪污或被盜是什麼態度?員工說,一般不管;調查員問,現在是什麼情況?員工說,現在既要管,也敢管,因為我有股份在裡面,企業章程也明確規定了我的權利。企業改制,使企業員工更直接地看到自己的利益,使企業獲得了新的活力。同時法律和道德的也獲得了實現的力量,一方面,國家對國有財產、個人財產的法律規定得到了遵守,另一方面,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愛廠如家的道德也有了制度保障。

  民權的範圍不局限於經濟民權,還有政治民權,它包括選舉權、監督權、批評權、彈劾權、罷免權、抗辯權、請求權等,它是依法辦事和廉潔從政的基石和依靠,是遏制和根治腐敗的利器。近年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實現民權的一種較好的嘗試,特別是東北等地的“海選”,據中央電視台的報道,在村長的選舉中,黨組織起一個指導和監督的作用,政府也不提候選人,由村民報名參加競選,在選舉時,競選人主要靠自己平時的名聲和競選演說來贏得選票;村民競選、選舉熱情非常高,選舉權的行使率達99%,選舉順利完成了預期目標。“海選”給我們這樣一些啟發,第一,不能過高地估計人們的政治水平,黨組織和上級政府的“導航”作用不能忽視;第二,不能過低估計人們的政治能力,不要以為不符合我們的行為習慣和思維定勢就是沒有政治能力,即使是普通農民,他們也有自己認識和表達民權的路徑和方式。聯想到這麼一個故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時,一個老農來見,納頭便拜,孫先生趕緊避讓,並扶起老農,說現在是民國了,不能這樣,老農激動地說,我見到民主了,我見到民主了!老農很可能沒讀過三民主義的冊子,也不真正知道民權制度,通過孫的言行,老農以特有的方式,體會了民權的精神,表達了對民權的認知。對自己幸福最有發言權和選擇權的應該是自己,只要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能行使政治民權,只不過是治國者要幫其找到行使權力的適當方式。第三,選舉權是政治權的核心,“誰的人誰能管”,我估計,基於村民的壓力和自己的諾言,“海選”村長任職期間,會真正努力履行為人民服務的職責,至於以權謀私、貪污公款、欺上瞞下、粗暴專橫的現象可能大為減少甚至絕跡;同時從憲法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海選村能得到較好的實現。我認為新聞界和學術界能否對“海選 ”村進行隱蔽的長期的追蹤訪問和研究呢?第四,下級的行政抗辯權是政治民權的重要內容。我國行政訴訟法把行政機關內部的爭議排除在外,使得憲法和部門法規定的監督權、批評權、控告權在行政領域落空,同時黨紀政紀規定的道德要求也會落空,這是我國行政法研究和立法的一片荒地。在下級的行政抗辯權得不到切實保護前,誰敢批評上級的專橫?誰能“扔掉”上級的“小鞋”?很多案例顯示,敢於抗辯者會為此被壓制、被調離、被辭退、被傷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由此我們不難理解這樣一種現象,下級對上級、部屬對領導的言行是比較清楚的,不管是好的一面,還是壞的一面,但是對上級的違法行為,下級一般不願“吱聲”,決不多管“閑事”;個別比較“高明”的上級,將一部分不法利益與部下分享,部下對不法利益不要也得要,況且有個順水人情,何樂而不為?這也是“窩案”發生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誰來制約上級?目前的做法是:空泛的號召+舉報+上級檢查,舉報方式與中國的傳統文化相背離,中國人信守與人為善的信條,對舉報者的評價不高,特別是被舉報者違法不是嚴重的情況下,舉報者會視為“小人”,決不會是英雄。上級檢查作用不大,因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現在上級面前的形象都是經過“包裝”了的,上級很難看到“廬山真面目”,上級由上級監督,上級的上級由更高的上級監督,越往上,監督者越少,監督力量越薄弱。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堅信,權力不受監督往往會走向腐敗,而監督的力量之最大源泉不在上而在下,在廣大的民眾之中。誰來監督上級,這個一個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確保政治民權是必由之路。

  文化民權是最容易被忽視的,文化民權的核心是接受和傳授人類文明的教育權,經濟和政治民權在觀念上的表達權(憲法稱之為言論自由)。教育權的普及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表達權的脆弱也是有目共睹的。現在觀念領域有一個矛盾突出地存在,你唱你的調,他依他的韻,說的做不到,做的不敢說。究其原因,第一有些宣傳調子不分對象,造成了政治經濟與思想的割裂,如對“大公無私”的宣傳有所欠缺,對共產黨員,不僅要宣傳,而且必須做到大公無私;但對一般社會成員,則只能要求他們先公后私、公私兼顧。由於輿論宣傳缺乏層次要求,因此普通人感覺到,似乎不認同大公無私就無地自容,所以把大公無私寫在紙上,掛在口上,但不在心上,也不能付諸行動。第二,對一些法律明確肯定的,在客觀上普遍存在的,對社會發展起了推動作用的行為或方式不敢或不願加以道德的註解和肯定,例如對炒股,至今沒有那位倫理學者作出系統的、肯定的評價,因此股民也疑惑自己是不是投機分子,不務正業,有“大戶”為了表達自己的不滿,以戲謔的口吻說:股民最愛國。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肯定了的民權,在觀念上不敢表達,在道德上置於未決的狀態, 該斷不斷,反受其亂,以至人們看不到股民投資的一面,只看到投機的一面;以至誤導出一些觀念,只要能抓錢,可以不顧一切,因此消極因素被放大了,道德的威力被消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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