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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文化傳統的形成基礎及其思考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中國法文化傳統的形成基礎及其思考 標籤:文化苦旅 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內容提要:任何傳統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礎。中國獨具特色的法文化傳統的形成便可從自然環境因素、生產方式因素與思維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在法文化傳統產生之時,自然環境因素佔據主導地位;隨着法文化的動態變遷,起決定作用的卻是生產方式因素。三因素中任何一個的根本性變革都將帶來法文化的巨大變動。今日中國面臨的是三因素同時經歷根本性變革。這就是今日中國法文化所面對的充滿挑戰的處境,也是時代賦予我們的重任。

  關鍵詞:法文化傳統 形成基礎 自然環境 生產方式 思維方式

  在法治建設進程中,當我們改革舊有的法律制度,總會遇到無形的阻力頑強抵抗;當我們借鑒先進的法律制度,總需要有艱難曲折的本土化過程;當理論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設計出來運用於實際生活,原有的習慣往往將其改頭換面得千瘡百孔……主要緣由是法文化傳統在起作用。因為“傳統不僅僅過去了,它還確確實實地現存着。它積澱在每個現代人的心靈深處,流貫於每個人的周身血液,外現於人的各種行為方式和人際關係,並物化在我們的社會制度、習俗、規範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質和精神產品里。當代人無時無刻不置身於文化傳統的強大氛圍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響,以致於歷史每邁出一步,都必須跟這種傳統勢力發生糾葛,時而以之為前進、發展的憑藉,時而又力圖擺脫它的羈絆。傳統和當代是一對相生相剋的範疇:傳統制約着當代的進程,當代反過來改造和消融傳統……”[1]

  與今日中國法制建設有千絲萬縷聯繫的法文化傳統雖歷經幾千年的洗刷、積澱,依然仍保留着其獨特的品質,它的尚“禮”, 鄙“訴”,重“刑”,輕“民”等等,仍在隱隱影響着當代人的法制心理。這些特質在法文化產生之時便初見端倪。可以這樣說,是中國法文化產生之源,決定了它日後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嬰兒身上便可窺見一斑一樣。決定中國特色的法文化傳統的形成的基礎因素是什麼呢?

  一、法文化傳統的形成基礎探析

  最初的法由習慣演變而來,據《左傳》載,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的《禹刑》,便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的習俗陸續積累起來的習慣法。[2]在國家產生之前,氏族內部的人們在共同的生產生活中,為適應調整人們相互間關係的需要產生了習慣。不同的生產活動與生活方式,產生了不同的習慣。又是什麼導致了不同的生產、生活方式呢?

  (一) 自然環境因素

  中國的地貌結構由西向東,依次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間以丘陵)及東南狹長的沿海地帶。上古時期的先民無力對抗東南部的汪洋大海,這裡沒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跡;西部、北部遼闊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帶給他們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散居與不斷的遷徙決定了這裡產生不了相對穩定的、主流的法文化傳統。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這裡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氣候適宜,優厚的自然環境很適於人的生產、生活。中國古代文明理所當然率先在黃河、長江流域綻放出燦爛的花朵。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決定了中國文明的主體在河谷平原中產生。但這塊被東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邊的崇山峻岭包圍的土地,與外界幾乎隔離開來,是相對封閉的獨立個體,使得中原文明一產生便帶有地域上的封閉性。

  (二) 生產活動因素

  河谷平原為主的自然條件使發展農業生產成為必然選擇。此時的農業生產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生產力低下,面對自然界的種種突變,人顯得蒼白無力。先人們只能靠天吃飯,乞求風調雨順。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實際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並且商時的神與逝去的祖先合而為一稱為“祖先神”。“天”是先人們認為的獨立於人之外的超於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們心中對它充滿畏懼,心甘情願地服從它的支配,順從“天命”。

  特色二:儘管自然界有許多突變,但四季的更替相對穩定,春耕、夏種、秋收、冬藏,人們的生活相對有規律地循環着。他們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復始的封閉循環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讓其中一些人總結出種植農作物的寶貴經驗,大大改善人們的生活,這些人獲得人們的崇敬,享有崇高的威望。並且“耕作在平原,則有平水土驅蛇龍的必要”[3],克服水患,獲得水利也是生產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這使類似“大禹治水”的事成為歷史美談。從史料記載中看治水似乎是禹一人的事,可我們清楚在當時的條件下,全民一齊與水鬥爭都未必有效,一人治水哪能成功?其中的原因就在於大禹治水有功,取得大眾的尊敬愛戴與崇拜,進而被神化了。

  特色四:農業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土地有肥有瘦,不同地域的土地適宜種植不同的農作物,辛苦勞作的農民等待着收穫,也等待着把這一年積累的經驗在來年中更好地適用。結果他們世世代代在一塊土地上生活,安土重遷。人最初的由血緣集合群體的本能因農業生產而變得更加穩固和發展。

  (三) 思維方式因素

  對法文化傳統形成有最直接影響的是人的思維方式。中國以河谷平原為主的自然地理環境及隨之而來的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生產活動,使中國人呈現出溫和、持中,思維方式較封閉、保守,易順從、盲從,也更務實和守成的特點。由此決定了中國特色的法文化傳統的形成。

  其一,溫和、持中。在天命、王命主宰一切的年代,作為社會的一員,人們相信命運天定;作為家庭的一員,所有家庭內部事務由家長決定。個體一出生,便有特定的身份與地位,有特定的生活方式與生活道路。處於統治地位的貴族無需努力,無需擔憂,坐享其成,享受着血緣帶給他們的安逸與舒適;處於被統治地位的人努力無門,血緣決定了他們世世代代都將是被統治者。不能有自己的主見,不能一意孤行,必須與群體認同便是社會對人的要求,人因此溫和而持中。

  其二,封閉、保守。在生產力低下的上古社會,農業生產靠經驗。很少有人會以一年的收成為代價去冒險種植新的作物或嘗試新的種植技術。並且自身的農業生產已能基本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人們沒有必要與外界交流。常年累月,人把自己禁錮於一定區域,思維自然就封閉且保守。這與游牧民族與海洋民族人隨時準備應付大自然的挑戰,不斷面對新的社會群體,人充滿鬥志與銳氣不同。

  其三,順從、盲從。農業生產憑藉經驗,有經驗的人理所當然地獲得人們的崇敬,成為氏族的首領。同時積累豐富生產經驗的只能是年長者,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依靠血緣維繫的宗法制度的鞏固。既然是權威,其他的人則必須尊從。在社會上聽從國家,在家庭中聽從尊長,從整體上講二者又是一致的。順從成了中國人的又一特色思維方式。另一方面,順從也帶來盲從,俯首貼耳、察言觀色便是順從帶來的負面效應,成為我們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導致我們的民族缺少創新,個性缺乏伸張。

  其四,務實、守成。由於命運與生俱來的,對於未來人無太多的期盼,大多數人只把注意力集中於眼前事物,守着已有的業績;農業生產,耕種多少收成多少,半點都偷懶不得,人只能實實在在,不能像商人那樣去投機鑽營。思維因而務實。

  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國傳統法文化表現出法自君出、以禮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法律內容帶有強烈的宗法色彩及司法上的行政司法合一等顯著特點。

  二、法文化傳統形成基礎三因素關係探析

  可見,對中國法文化傳統的形成而言,直接因素是思維方式,中級因素是生產、生活方式;終級的根源是自然地理條件。但法文化傳統是動態延續的,在法文化發展過程中,三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環境因素是三因素中相對最穩定的。一方面,地域範圍擴大的結果是中原文明吸收了周圍的少數民族文明。宗法色彩濃烈的中華文明在近代以前一直是較先進的,所以不論作為征服者還是被征服者,最終的結果都是中原文明得以生存下來,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另一方面,中原地區一直是中華民族最主要的居住地,至今聚集於此的人還佔全國的大多數。再則,氣候條件在過去幾千年裡的變化也無法改變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生產生活方式。因此中國法文化傳統在過去發展進程中的重大轉折,自然環境因素決不是起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清朝末年,隨着封建社會的解體,外部列強的入侵,西洋人的堅船利炮打破了中國封閉的、封建式的法律文化和法律體制,中西法文化開始了第一次較量。……蘇聯法學模式的影響和指導是對中國法制的第二次衝擊。……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改革開放,給中國法制的發展與繁榮帶來了生機,法律在開放的姿態中獲得逢勃的生命力,中國法制又面臨著第三次衝擊。”[4]綜觀歷史,這三次的確是中國的法文化傳統經歷的重大變化,但結果如何呢?清末西方法文化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衝擊的結果只能是使中國法形式上披上西方的外衣,而實際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封建傳統文化的深層結構沒有得到根本的動搖與破壞。建國初期對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全部廢除,蘇聯法學的全面引入,照樣無法使“社會主義的法”融入中國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反而給法製造成極大的破壞,法律留於紙上,現實生活中充斥着法律虛無主義的觀點。其原因在於中外法的觀念形態、價值判斷、行為模式上的明顯對立與差距,使舶來的法律與中國傳統法文化難以協調,在社會生活中難以找到有力的支點使其紮根。建構於商品經濟基礎之上的“法”是無法在自然經濟的土壤中生長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沒有也不可能通過社會革命而完全割斷,社會形態的變化對文化會產生影響,但無法更改傳統文化[5]。

  最後,思維方式因素對立法有着立竿見影的功效,它直接指導、設計着一國法律制度。在一定時期確實存在着具有遠見卓識的先知先覺,可他們對未來的預見與超前思維,是脫離不了當時當地的社會生活的。思維方式是受人所生活的特殊環境制約的,它不可能成為法文化發展變化的終極因素。

  所以,生產方式因素,即經濟基礎作用,在法文化的發展過程中起決定性的作用,是引起法文化變革的終極因素。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一直是中國最主要的生產方式,我們便可想象中國的法文化傳統有多麼巨大的穩定性。正如亞當·斯密曾所說:“今日旅行家關於中國耕作、勤勞及人口狀況的報告,與五百年前客居於該國的馬可·波羅的報告,殆無何等區別。若進一步推測,恐怕在馬可·波羅客居時代以前好久,中國財富就已達到了該國法律制度所允許之極限。”[6]那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實行的改革開放,對法文化傳統帶來哪些影響呢?

  三、對今日中國法文化傳統處境的思考

  二十餘年的改革與開放使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從單純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巨大轉變。初期計劃經濟仍是社會生活的主導,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均由政府指令性計劃決定,分配什麼分配多少也由政府劃定。實際上是政府化了的自然經濟,經濟基礎未有根本性的改變,法文化變革並未到來。直到1992年中國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持續了幾千年的法文化傳統開始面臨全面挑戰。

  其一,信息技術迅猛發展,人不再被局限於身體所能到達的地域範圍,網絡使人們可以在幾秒鐘內了解到世界各地的最新信息。全球化趨勢在不可阻擋地加強,地域因素的影響在變小,全世界的人們比過去任何時期都更成為一個共同體,彼此的命運休戚相關。地域因素正經歷一次空前變革。

  其二,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在中國剛剛起步,不足十年的建設與存在了幾千年的舊體制的較量十分艱難,不時有破壞市場經濟的行為(甚至於是政府行為)出現。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下,我們在正在建設的市場經濟體制立即就得融入國際大環境中與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同場競爭,並要在競爭中求得自身的生存,難度之大,要求之高,變革之劇可想而知。

  其三,伴隨地域因素與生產方式因素根本性變革而來的便是對人的思維方式提出的巨變要求。一種世界性的意識被要求植入我們的思維。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即將成為現實,入世后,“法律不僅是某一國家意志的表達,而且也是國際社會各成員之間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協調”。[7]需要具有世界性的法律意識,創建一種基於世界意識之上的法理學。這是有別於過去的全新的法律理念。

  我們面臨的法文化變革是前所未有的。它發生在法文化傳統形成基礎的三因素同時劇變的情況下,它將是中國歷史上最全面的、帶根本性的、難度最大也最具挑戰性的變革。

  ( 華東政法學院2000級中國法制史專業研究生。

  [1]陳伯海:《中國文化之路》,上海文藝出版社1992年版,第9頁。

  [2]參見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4頁。

  [3]周谷城:《中國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頁。

  [4]田成有:《中西法文化的較量與出路》,《法學》1995年第2期,第44頁。

  [5]這裡對文化傳統與傳統文化略作區分。筆者認為凡是某一代人之前的所有的文化可以統稱為傳統文化;而文化傳統則包括現時的文化,是對當時以至將來產生影響的文化。

  [6]亞當·斯密:《國富論》上卷,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09頁。

  [7]隴夫:《“入世”與法律的世界意識》,《法制日報》1999年11月2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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