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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的價值標準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一.解題

  一般認為,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學問或理論知識體系.【1】所謂價值,一般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2】價值標準亦即價值判斷標準,是指用於評判、衡量客體是否能夠滿足主體需要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滿足主體需要的判斷標準。學說對法學的分類多種多樣,其中一種重要和極有意義的分類是關於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分類。

  法學有沒有價值呢?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不存在什麼異議。應用法學的價值直接體現在人們社會生活和法制實踐中,而理論法學高屋建瓴的指導作用和潛移默化的基礎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

  法學有沒有一個價值標準,即對法學理論研究活動及其結論或成果的評價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或者一般的標準呢?對於應用法學,人們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可以獲得一個較為直觀的價值判斷,爭議不大。而理論法學一般很抽象,它與具體的社會實踐有一定的距離,在一些本源性的問題上不同的學說各持己見,加以學者們的主觀性表達,很難有一個大家一致認可的有普遍說服力的標準。尤其是在一個主張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學說紛紜,流派蕪雜,甚至有人認為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自己的觀點,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誠然,“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總是社會的人,也是歷史的人;人的思想、觀點,人們的學說、理論,也只能是社會的、歷史的。它們屬於精神的範疇,但卻是奠基於物質世界之上的。物質世界的客觀性、規律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是主觀的,因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判斷標準是存在的。法學領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應當用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一種法學理論或者法制理論的價值。

  二.理論的尷尬

  我國素來有追求學術和研究理論的傳統。近世以來,一直到當下,“理論” 被置於崇高的地位,從上到下,各行各業,各色的人們都要以“偉大的理論”為行動的指南,“自覺接受理論的指導”。這樣的理論在時下大多數人們眼裡實際上沒有什麼價值,只不過是在需要表現或表態時引用一下。

  這裡我們所指的當然不是那些作為政治統治的符號、旗幟或者工具的“理論”。但是,真正意義上的作為學術的理論,即對客觀世界和社會歷史的經驗的、理性的認識的理論和學說仍然遭遇了尷尬的境地。工具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或者某種意義上具有這些色彩的思潮已經在很大範圍內佔據了主流,人們重“實際”而輕理論的傾向廣泛存在。法學理論同樣面臨人們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輕視。而在學術界,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足夠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於像蜘蛛一樣吐着自己的絲編着自己的網,只把理論研究當做自己修為的途徑;或是自以為身負“指導實踐、服務現實”的使命,緊跟形勢,兢兢業業的為現實政治作着註解和宣傳;或是在創新熱情的驅動下新益求新,不斷引進和創造着時髦的概念和術語,新之又新,玄之又玄,不僅令外行望而卻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經止步,而且使我們這些初入門者也雲山霧水,不知所向。

  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理論,或者說,對法學理論應當堅持什麼樣的價值評判標準,就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了。

  三.繞不過的一道坎

  無論承認與否,當我們去評論一種理論學說的時候,總會有一道繞不過的坎。必須承認,理論與實踐,理論與現實的矛盾是不可迴避的。在當前的主流話語中,“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誠然,實際當中有很多對所謂實踐標準的片面化、教條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馬克思主義的實踐標準是有極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絕對真理卻最具有真理性。現在,一種所謂的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基本上沒有什麼說服力了,而另一種堅持完全的基於人的理性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人以及人的成長、認識積累原本就是一個客觀的實在或過程,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來風,而是以客觀現實為土壤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但從歷史的社會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僅存在,而且在形形色色的主觀標準中鮮明地、實在地存在着。唯物辯證法“實踐——認識——實踐”的規律決定,任何一種認識、理論和學說,只能放在實踐中、放在客觀現實的語境中去檢驗、評價。

  我在這裡所理解的實踐,在廣義上不僅包括人們的物質性活動,還應該涵蓋人們精神、思想領域的創造。在科技飛速發展、知識經濟日新月異的當代,人們物質性的活動和精神性活動日益交融,緊密結合,而後者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因此這種理解是必要的。

  我在這裡所理解的現實,也不僅僅局限於孤立的當下,而是包括過去以來的傳統、積澱以及他們對當下的影響,包括未來在當下社會裡的投影,即當下社會中已經出現的趨勢和走向。它是現在與實在的統一。【3】

  在這兩個基礎上,我認為下面這種觀點是極端正確和精當的。即:“衡量一種法制理論的價值如何,主要的一個標準是看它對法制實踐是否發生作用、發生什麼樣的作用;衡量一種法制實踐科學已否,主要一個標準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理論指導、接受什麼樣的理論指導。”【4】這種觀點認為,“我們不是實用主義者,不排除研究一些與法制之間無直接關係的問題的必要性,這種研究有助於擴大法制理論的研究領域、提高法制理論研究水平,因而也有助於使法制理論更好的指導法制實踐;但就法制理論研究的全局或總體來說,我們主張應盡量圍繞法制實踐問題進行。我們也不是教條主義者,不否認法制實踐的許多步驟可以超出既有的理論範圍,沒有這種超出範圍,就沒有法制的發展,因而也沒有法制理論的發展;單就法制實踐的整體來說,應在科學的法制理論指導下進行。”【5】

  這段話從對應的兩方面闡述了法制實踐與理論的關係。眾所周知,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應用法學是要直接應用於現實生活、在實踐中具體操作的,而理論法學的價值和生命力也繫於現實和實踐之上。無此,它不僅不能指導應用法學的良性發展,不能促進它們作用的發揮,而且它在廣義上的基礎性作用也無從發揮。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發展的最終選擇證明,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必須仰賴於法治這一條件。而法學理論學說則是法治大廈的基礎性材料,或者說是法治生態環境的基礎性要素。它如果遠離了大廈的建設實踐,或者說脫離了生態環境的實際運行,就無從發揮其基礎性作用,它自身也無從進一步發展。

  以上是說法學要對實踐發揮作用,它才可能是有價值的。但這還遠遠不夠,還要看它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在實踐和現實這個平面上,我們有必要找到幾個具體可行的標準。

  四.平面上的三個坐標

  實踐標準是一個宏觀、概括的標準,缺乏對其全面、具體、準確地把握,則在實踐中往往會猶如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被幻覺誤導,看見水中的影子就以為發現了真理本身。

  有學者認為,法理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啟蒙、科學和應用。“法理學研究最深層的目的,最深遠的影響就是思想啟蒙。突破傳統的困擾,掙脫偏見的束縛,是法理學創造性思維方式最集中的表現”;“科學是法理學內在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法理學社會功能的力量源泉。啟蒙是面向社會大眾的實踐,而科學則是法理學家修鍊自身的艱苦研究”;“應用既是對一種理論科學與否的檢驗,又是這種理論的延伸。就一個完整的研究過程而言,應用是這個過程的制度性結果,是思想啟蒙運動的制度保障”。【6】 在實踐標準這個平面上,我認為還應有以下這三個方面的考量.

  (一),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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