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演講稿 > 公眾演講 > 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亞里士多德是世界歷史上舉足輕重的唯一的百科全書式的大學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類的導師。[3]他一生著述甚豐,為後世留下了極為寶貴的法律思想,儘管有一些難免打上時代的烙印,卻也是後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料。筆者通觀其相關著述,從以下七個方面對亞翁的法律思想逐一進行簡要探討。

  第一,亞翁對法律本質的認識可以說開後世社會契約論、自然法觀的先河。探討法律的本質,離不開對國家本質的認識,但亞翁與我們所奉行的馬恩列斯經典學說不同,他認為國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種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會團體,國家之形成是出於人類本性的自然要求。他說:“城邦出於自然的演化,而人類自然是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種政治動物)。”[4]城邦國家的建立是出於人類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則是這種需求的保障,因而,國家不能沒有法律,而正義是治理國家的最基本的原則,是立法的最高依據。同時,亞翁又說:“自然正義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並且不依賴於接受。”[5]從其論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國家看成是基於人類滋生要求而結成的最高的社會團體,這種觀點與後世的社會契約論可以說是大同小異,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學說的源頭即是亞翁之理論,只不過盧梭是在不同的歷史背景下又對其進行了文采飛揚、邏輯嚴密的發揮罷了。由是自然而然產生的保障國家正常運轉的法律,實際上被亞翁認為是正義的化身且不依賴於接受,這種法律觀與西塞羅的永恆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鳩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極其相近。儘管我們今天可能不盡贊同亞翁的論述,但試想在遠古的古希臘時期,這種思想是多麼的難能可貴!

  第二,亞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閃耀着真理的光芒。亞翁對後世的又一大貢獻,就是其法治思想,這也是人們特別是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中國所特別看重的。亞翁與其老師柏拉圖不同,他並沒有徘徊在法治與人治之間,而是旗幟鮮明的主張法治,認為法治實質是擺脫個人慾望,求助理智統治的社會制度,是一種最優秀的治國之道。他指出:“如果某人管理人類事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那麼就必然產生傲慢和非正義。”[6]“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脫離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7]亞翁是在比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種政體之後得出的結論,他強烈的反對君主專制,他說:“最高統治權的執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數人,又可以是多數人。這樣,我們就可以說,這一人或少數人或多數人的統治的要旨是照顧全邦共同的利益,則由他們掌管的公務團體就是正宗的政體。反之,如果他或他們掌管的公務團體只照顧自己一人或少數人的私利,那麼就必然是變態政體。”[7]因而,他得出結論說:“應由多數人來治理國家……似乎是很正確的……。” “相對於一人之治來說,法治(The Rule of Law)更為可取。” [8]對於法治之內涵,亞翁更是進行了近乎完備的闡發,以至於時至今日,我們的法治理論依然無法超越他的思想。他認為法治起碼要具備以下要素:1、法律是無情的,應當由無情的法律來代替有私慾的人;2、法治是輪番為治,執掌法律的人必須輪流;3、法律應當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之法,另外一些壓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義的”,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威;[9]4、法律應得到普遍的遵從。由亞翁的這些論述反觀我們這個具有幾千年文明的古國,至今仍徘徊在人治與法治之間,作為華夏子孫不能不感到汗顏。

  第三,亞翁的人權法思想後世雖研究不多,但也可窺見一斑。筆者限於篇幅,僅舉一例來說明亞翁的人權觀。據歐根尼.拉爾修記載,亞翁去世之前曾立遺囑要求解放所有家奴,有人稱之為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解放奴隸的宣言”。[10]當然,亞翁此舉可能大多只是出於同情之心,但由此我們也能看出積淤於亞翁內心之中對奴隸人權地位的關注。他雖無力去解放整個奴隸社會,他卻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解放了他身邊的家奴,在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其胸襟、其深情、其膽識可以說殊值後人稱道。儘管是否是第一個人權宣言已不可考,但亞翁對人本身權利的關懷卻顯露無遺。尤其他對人權中最重要的權利—自由權的態度,一目了然。

  第四,亞翁對法律分類的認識。亞翁對法律分類主要體現在他對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區分。他認為自然法體現人類理性,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社會的普遍原理,是公道和正義。實在法則是具體的規章制度,又有良法與惡法之分,自然法高於實在法,實在法在相當程度上是實在法的具體化。這種分類方法對後世影響至深,同時他也深刻的揭示了法的本質屬性之一—公平正義。亞翁還對法律做了成文法與習慣法、基本法與非基本法的分類,這與後世的分類法基本相同,為後世的法律分類奠定了基石。[11]

  第五,亞翁對人類倫理與法的關係的認識。我們現在很少把倫理與法律聯繫起來,即使有所論述,也都是從道德與手。而亞翁卻認為政治中的倫理學即政治學,[12]而法學說到底也是追求治理國家之學,因而,倫理學與法學追求目標實為一致。他認為“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為追求“善”而組成國家,國家為維護善而制定法律,而法律正是“善”的化身,是“善”的衛士。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亞翁實際上把人的行為、國家的行為、法律的追求都歸之於“倫理”這個中心理念。這種研究角度現在看來都相當新穎。

  第六,亞翁的婚姻法律觀。亞翁的婚姻法律觀國內極少論述,資料亦不多。筆者從他遺囑中把女兒嫁給姐姐的兒子這件事上來分析,[13]得出幾點看法:1、亞翁當時雖注重人權,但對婚姻自由卻並不主張,兒女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的思想在亞翁那裡根深蒂固。2、當時生物學還不甚發達,近親不能結婚的理念在亞翁那裡還沒有,這種法律理念更遠未形成。當然,我們這裡並非苛求亞翁在任何方面都是至聖先哲,我國有的落後地區至今仍有表兄妹通婚習俗不是更加落後嗎?

  第七、亞翁的訴訟法律思想。亞翁的訴訟法律思想集中體現在他對法院的劃分上,他列舉了八種法院:監察法院、憲法法院、專門審理殺人案件的法院、涉外法院、簡易法院、行政法院、解決重大私人交易糾紛的法院、審理侵犯公共利益的法院。他這種法院的劃分方法雖然不盡科學,但有一些是相當先進的,如憲法法院,這正是中國目前着力研究并力圖訴諸實踐的一種。

  總之,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本文實難窺其萬一,不當之處,敬請各位師長賜教。還有一個筆者十分感興趣也是我們國內學者多次提到而未能展開論述的問題,即我們經常將亞翁及伯拉圖與中國的先哲孔孟、印度的先哲釋迦牟尼相比較,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及政治文化背景有相當接近之處,但卻產生了如此不一樣的理論學說,以至於現在的西方文明與目前之東方文明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異,西方藉助亞翁之法治民主思想開政治文明之先河,而我們東方卻經常難以從孔孟那裡尋找民主法治的蹤影。朱學勤氏曾將中華文明之落後歸諸思想源頭的先天不足,缺乏原罪之概念;[14]南懷瑾氏亦認為釋迦“追尋遠古哲人之遺教,以求宇宙人生的真諦”,而中華文明卻始終不太關心彼岸的問題;[15]國學大師章太炎氏之高弟曹聚仁氏亦主張拋棄中國所謂的“國粹主義”;[16]中華文明真的從源頭上就先天不足嗎?我也非常期望各位師長能夠指點迷津,以釋我輩之疑惑!

  注 釋:

  [1]張乃根著:《西方法哲學史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頁。

  [2]《西方著名哲學家傳略》,第2卷,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頁。

  [3]黑格爾著:《哲學史講演錄》,第2卷,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380頁。

  [4]Aristotle,The Politics,p59.

  [5]Aristotle,Ethcs,p189.

  [6]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and Political Law,Transi. T.Nugent,7th .ed.第87頁。

  [7]同[1],第33頁。

  [8]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第133頁。[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

您正在瀏覽: 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網友評論
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