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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競爭導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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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競爭導論(下) 標籤:職位競爭

  要實行黨內競爭、民主選舉制度,就必須廢除領導幹部身份終身制。能官能民,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在西方國家,各級國家機關的主要官員都是經過選舉輪換的,或由當選的機構長官,首長任命的,一到任期,如果沒有重新當選,或者不能再次競選,都得走人。要麼回到原來的崗位重操舊業,要麼另謀職業,絕對不能挪個位置繼續做官,更不能不做官了繼續由納稅人供養。 譬如基辛格做了兩任總統的安全事務助理和國務卿之後,政府里沒有他的位置了,便自然地回到了原來教書的大學重操舊業。戈爾做了八年副總統后競選總統失敗,只好另謀職業,到哥倫比亞大學教書。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制度,一個人一旦為官,便終身為官,從政府幹到黨委,再干到人大政協,即使在所有位置上的任期都干滿了,也要賴着不走,繼續享受“官”的待遇,繼續吃皇糧。應當說,這是一種典型的封建官本位作風,它是造成我國“老人治國”的一個重要原因。早在1956年,劉少奇就指出,資產階級革命初期所採用的一些民主比我們現在的一些民主辦法甚至更進步一些,我們比那個時候不是更進步了,而是更退步了。他說,美國開國領袖華盛頓也算勞苦功高吧!但是他做了八年總統之後,退為平民。照這樣的辦法,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一下,也可以退為平民吧。毛澤東在1956年主動提出不當國家主席,也有退為平民的考慮。1957年4月,毛澤東對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民主人士談話,表示到二屆人大一定辭去國家主席,他說:瑞士有七人委員會,總統是輪流當的,我們幾年輪一次總可以,逐步採取脫身政策。同年他在莫斯科會見蘇聯哲學家尤金和米丁時說:“我不想當什麼主席了,我倒願意到大學去教書,當個教授。” 儘管由於歷史原因,毛澤東沒有實現到大學當教授的願望,劉少奇也沒有退為平民,但他們的思想卻是極為深刻的。共產黨的幹部不僅要能上能下,而且要能官能民,絕不能搞一次為官,終身為官。因此,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從體制上杜絕領導幹部職務和身份的終身制。解決了這個問題,黨內民主就會大大地前進一步。

  還需指出的是,政治競爭包含政策的表達。任何政黨都不是鐵板一塊,允許黨員持不同的意見正是黨內民主的重要體現。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候選人有機會進行政策意向的表達。黨內選舉的重心應當由“人”逐漸轉向“政策”。在向更廣泛的民主選舉過渡的過程中,可先由共產黨推出政見相同的數名候選人參選,然後逐步過渡到政見有差異的候選人參選。只有這樣,黨內民主競爭才不致流入形式,人民民主也才能真正得到發展。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競選制度

  1.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競選制度的意義

  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意志的表達機關,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當家作主、參政議政的主要渠道。從法理上說,人民代表大會擁有至上的權力和最高的權威,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自建立以來,就從未樹立起最高的權威,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極為有限,曾被人們戲謔為“橡皮圖章”,“表決機器”。當然,人大成為“橡皮圖章”的原因是極為複雜的,其中人大代表自身素質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人大代表自身素質直接影響到人大權力的行使和職能的履行。“如果說把人民代表大會制比作高樓、大海,那麼,人民代表就是基石和細流。高樓之所以高,全賴乎基石;大海之所以大,全賴乎細流,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之好壞和勝任與否,全賴乎代表素質。” 就形式要件而言,人大代表相當於國外議會的議員。在許多國家,憲法選舉法都規定不分種族、民族、出生、性別、語言、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只要達到法定年齡、符合法定條件者,均可競選議員。但實際上,議員的產生要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只有在競選中獲勝的候選人,才能擔任議員。因此,國外議員大多能夠勝任立法、理財、監督的職責。而在我國,長期以來,人大代表被視為“榮譽稱號”,“二線工作者”。在實踐中,不問參政能力如何,凡勞動模範、生產能手、體育明星、著名演員很容易當選為人大代表。一些即將離、退休的幹部也容易被安排進人大常委會之中。人們很普遍地發現,不少來自基層的代表只知道“光榮”,“激動”、“感謝黨組織的信任”、“認真領會政府工作報告”,很少意識到作為人大代表應負有的職責。關於人大代表素質狀況,茲舉幾例:

  例一,關於人大代表趙趁妮:“她沒有文化,而許多她必須出席的社會活動,沒有文化,簡直如同瞎子。每次大會上的報告,她有許多弄不明白的地方。發給的文件,她那份總是嶄新的,無論哪一份,在她眼裡都是密密麻麻的一片,沒有什麼兩樣。……她屬於代表中的另一個層次,一個知名度極高文化卻極低,威信高能力低的代表。作為一個層次,絕非她一個人。”

  例二,關於人大代表楊錫蘭:“當選人大代表,開十八天會,當十八天觀眾,可以休息一下。”“……大家選你,意味着榮譽,還是責任?”“主要是榮譽。算給我的一種獎賞吧。”

  例三,關於投贊成票的心態。一位身體很胖的代表說:“我和他們一樣,對人選中許多人不了解,但相信中央和上屆人大的提名……我投的應該說是信任票。”另一位代表回答說:“我為什麼投贊成票?說句真話,我也不清楚為何投贊成票,反正我覺得不管投什麼票,候選人必將當選,這是走走形式,誰都弄得。我這一票根本不起作用”。再一位代表說:“我為什麼投贊成票?因為我是共產黨員,要不我也投反對票。”

  由此可見,我國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素質與法律要求還存在相當的距離,之所以如此,不能不說與長期以來把人大當成“二線機構”,忽視它的作用有關。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實行人大代表競選制度,人大的權威正是來自於競選。只有實行競選制度,才能轉變代表的觀念,變“要我當代表”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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