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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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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 標籤:為人民服務 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

  第一部分 服務的基本信息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鐵路街回遷安置工程。

  2.服務類別: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

  第二條 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有關附件同義。

  第三條 諮詢服務的提供方式: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指派工作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常駐委託人處,承擔本合同第三部分中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四條 諮詢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條約定的額度、方式、期限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於自簽訂之日起開始實施,至項目結束日終結。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第一節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1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段。

  第2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3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二節 諮詢人的義務

  第4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5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6條  諮詢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委託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7條  諮詢人對於派駐人員負有完全的選定義務,應當保證派駐人員具有提供本合同約定諮詢服務內容的相關資質及能力,並對派駐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節 委託人的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及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十條 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第四節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利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第五節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三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  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  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  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委託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諮詢人增加派駐人員的數量。

  第六節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七節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八節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20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節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十節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五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1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按黑價協【2008】第14號文《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行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2條   本合同造價諮詢服務範圍:

  1、施工階段造價控制:

  編製工程款使用計劃;

  工程計量與工程進度款支付;

  工程索賠控制。

  第三條 諮詢人應在15日內對委託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諮詢人按照以下項目合計收費,收取費用總計人民幣288.50萬元

  (一)諮詢人按合同委託造價金額前期計取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收費金額為人民幣179.50萬元,待整個工程結束后按實際發生工程造價總額補充計費。(此項目不含工程結算審減額取費部分,該部分待工程結算審計工作結束后另行計算)

  註:合同標的總金額:一標、二標、三標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額合計為18,976.00萬元。

  (二)工程結算收費金額為109.00萬元(此項目不含工程結算審減額取費部分,該部分待工程結算審計工作結束后另行計算)。

  第五條 諮詢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

  1、  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2、  諮詢費不予支付。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方式、支付時間,支付諮詢費:

  1、  諮詢費的計算方法:

  委託人按照諮詢人的派駐人員的工作量,依據本合同的計費標準計取,諮詢費的數額按不同項目雙方另行約定的比例計取,且不得超過此限。

  諮詢費的計費標準按照省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黑價協(2008)第14號關於發布《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行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執行,如文件更新則按變化后的相應文件執行。

  2、支付方式:轉賬支付。

  3、支付時間:委託人按期(年/月)向諮詢人的派駐人員支付諮詢費,支付日期為每期(年/月)的最後一日。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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