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樓租賃合同(一)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簽約地點:

  簽訂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 寫字樓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寫字樓的位置和面積

  乙方租賃甲方合法擁有的位於 的 ,作為之用,合計建築面積 平方米(含公共分攤面積),乙方租用的建築面積按廣州市房管局的有關規定計算,乙方租用場地的具體位置見附件1,租用場地裝修及設備見附件2。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雙方商定,乙方的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從甲方交付樓宇給乙方進場裝修之日起計。

  2、甲方將於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進場裝修。

  3、租賃期滿,乙方如願續租,應於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以雙方重新簽訂的合同為準。

  4、如本協議規定的租賃期限未滿,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在結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向甲方交付保持原狀的場地和設備(正常耗損及按本合同規定不得拆除的情況除外),並賠償乙方相當於解除合同時月租的兩個月租金后,甲方應同意解除合同並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的租賃保證金。

  5、在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如數無息退還乙方的租賃保證金,並賠償甲方相當於解除合同時月租的兩個月租金,乙方應同意解除合同,並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項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的租金、水電費等應繳費用,並將保持原狀的場地和附件2所列設備(正常耗損及按本合同規定不得拆除的情況除外)交還甲方。

  第三條 租金和租賃保證金

  1、租金以建築面積計算,乙方承租的場地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樓宇的租金為每月 元人民幣,大寫:(乙方內部衛生、保安、水電、電話、消防、空調等費用由乙方自理)。該租賃場地的租金第一、二年不變;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礎上升 %,即月租為人民幣元(大寫:);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礎上升 %,即月租為人民幣元(大寫:);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礎上升 %,即月租為人民幣元(大寫:);租期超過五年的,從第六年起甲乙雙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為%。

  2、乙方必須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天內向甲方交納一個月的租金計元人民幣作為定金,該定金日後將抵作乙方應交的首月租金。乙方必須於進場裝修之前即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金額為兩個月租金總額共計人民幣 元。以後因租金升幅所產生的租賃保證金差額應在變動后十天內予以補足。如乙方無違約,在租賃期滿后 個工作日內,甲方將租賃保證金如數無息退還乙方。

  3、甲方保證除國家、政府部門及本合同規定的費用外,不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4、乙方須於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主動到甲方指定的地點繳交當月租金。

  5、租金繳付方式:以形式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繳付的費用后,應向乙方開具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

  第四條 物業管理和管理費

  1、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管理公司主要對該場地外部的保安、衛生、綠化、秩序、消防、清潔及水電的供應進行管理,而該場地內部上述事項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須服從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則和各種管理規章,且依據規定交納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排污費等應繳費用並承擔相應分擔費用。

  2、管理費以建築面積計算,管理費暫定為每平方米每月元人民幣,乙方承租該場地每月應繳的管理費為 元/月(大寫:)。日後管理公司將視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管理費的交付方式、時間依管理公司的規定。

  3、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向管理公司支付有關本場地的物業管理保證金,金額相當於三個月的管理費,即人民幣 元。物業管理保證金在租賃期滿,乙方無違反管理守則或規章、無欠費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全數無息退還給乙方。以後因管理費增加而產生的保證金差額應在變動后十天內予以補足。

  第五條 免租期及裝修

  1、本合同從甲方交付場地之日為起租期日,開始計算租期,起租期最初 個月為免租期,即從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供乙方場地裝修。在此期間乙方免交租金,但須繳交管理費和其它應繳的費用。免租期只屬一次性的優惠,並不適用於任何續約或延長租期,乙方須於免租期屆滿后,開始向甲方繳交租金。

  2、乙方自費裝修該場地,包括該場地的隔牆。在乙方裝修該場地時,必須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關裝修的規則要求,並向管理公司交納裝修押金元人民幣(大寫: )。如有涉及水、電、煤氣、消防、通信、保安系統、排污等中央系統的接駁、更改或遷移以及其他固定設施的加建、更改,必須取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書面同意,並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監管。管理公司應在乙方按甲方或管理公司有關規則要求完成裝修后 個工作日內將裝修押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3、乙方裝修工程全部完畢后,須報請管理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審驗,以確定裝修工程符合安全規範並提供有效證件送甲方存查。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依本合同的規定按期如數收取租金的權利。

  2、甲方有權委派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公司的變換,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管理公司有按期如數收取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繳費用的權利。

  3、甲方有在乙方違約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置的權利。

  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擁有出租本合同標的的合法權利,並保證乙方擁有合法使用標的不受任何影響的權利。

  2、乙方進場裝修期間,提供臨時用水、用電(水電費按規定收取由乙方承擔)。

  3、提供附件2中列明的有關設備。

  4、負責對租賃場地作定期安全檢查。

  5、從開始計租之日起,甲方負責的消防、供電、給排水系統能正常投入使用。

  6、因甲方租賃給乙方租賃場地本身的質量,需要維修並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維修並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依本合同規定合法使用所租賃場地的權利。

  2、乙方有在甲方違約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置的權利。

  3、乙方有在所租賃的範圍內,在符合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規定的前提下,安裝本公司招牌(廣告式招牌)的權利。

  4、乙方有權按照第五條第2點的規定在所租賃場地增設中央空調及安裝空調室外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的義務:

  1、租賃期內按期如數交納租金、管理費、水電費、水電分攤費、停車費等。

  2、保證不改變租賃場地的用途,乙方在租賃期間內,按照國家批准的業務範圍合法經營業務,不得將所租賃的場地用於合法經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3、不得將租賃場地轉租、分租或者與他人互換租賃場地使用,不得對租賃場地設定抵押。

  4、租賃期間,乙方應妥善使用所租賃的場地和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關設備,如因乙方使用原因造成租賃場地或設備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

  5、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租賃場地危破維修,需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與乙方簽定回遷協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難,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費用。

  6、租賃期屆滿或者解除合同的,一切鑲嵌在租賃場地結構或者牆內的設備和裝修(包括室內的門窗及嵌牆的固定裝飾),一律不得拆除或搬走(不含乙方自購的空調機),甲方並不予補償。

  7、租賃期屆滿或者解除合同的,如發現有損壞租賃場地或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關設備的,則在乙方租賃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維修及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8、乙方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或者解除合同之日將保持原狀的場地和設備交還甲方(正常耗損及按本合同規定不得拆除的情況除外)。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繳付應繳費,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權按應繳未繳額每日 %收取違約金。如連續 個月未能繳足租金或連續 個月未能繳足管理費及其他應繳費用,無論乙方是否已收到書面催收通知,甲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所租賃場地和附件2中列明的設備,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權沒收乙方的租賃保證金及管理保證金。如此給甲方或管理公司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2、如乙方擅自改變所租賃場地的用途或作分租、轉租、換房使用、設定抵押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沒收租賃保證金,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有權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租賃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方面的規定時,甲方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乙方並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4、如甲方延遲向乙方交付租賃場地的,每延遲一日,甲方須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如甲方負責的消防、供電、給排水系統到計租日起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付使用,則免收乙方當月租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遲交付使用時間超過一個月,則一個月後每超過一天甲方免收乙方當日租金。

  6、在對方沒有可導致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未徵得對方的同意而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1、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變更

  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本合同標的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甲方應當提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租賃期間內發生的所有權變動不影響本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十條 合同終止

  租賃期限屆滿,如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和管理公司應在租賃期屆滿后 個工作日內將租賃保證金、管理保證金如數(免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有欠租、欠管理費等違約行為,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權從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給甲方和管理公司造成損失的,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權向乙方追償。

  租賃期屆滿,乙方須清理租用的場地,交還所有鑰匙,並保證甲方在其內所設立的固定裝置等設備完好無缺 (正常損耗則屬例外)。甲方對乙方裝修的投資不予補償。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租的優先權。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租用場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甲乙雙方應按規定各自承擔稅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3、電費按電錶計收,商業用水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計收。公用水電按實際進行分攤。

  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其他約定: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 代表: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辦公樓租賃合同(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於 年 月 日簽訂位於 北京 ** 大廈商業物業 * 層 * 單元的租賃合同(以下簡稱 “ 本租約 ” )如下:

  第一章 承租區域與用途:

  1.1 甲方合法擁有坐落於 (以下簡稱 “ 承租單元 ” ),甲方同意將該承租單元按 (以下簡稱:面積): 平方米租予乙方。

  1.2 承租位置見附件一平面圖上以陰影顯示承租區域。

  1.3 承租單元經營範圍只限承租方在其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範圍內辦公之用。

  第二章 承租期

  2.1 租賃期限: ** 年

  第三章 租金、保證金、物業管理等費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租金按 建築 面積 O計算,月標準租金為人民幣 元 / O。

  (日標準租金 = 月標準租金 ×12÷365 ),乙方以季度為付款單位,即每次支付三個月租金。

  3.1.2 合同簽約后乙方應在 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內,預付三個月的租金,起租日後該筆租金自動轉為合同起租首季度租金。續后乙方應在每公曆月的前 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向甲方全額繳付當季度的租金。

  3.1.3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規定的物業管理費及之外乙方應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 其他相關費用見附件 1 。

  3.1.4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乙方須按 3.1.1 條款約定的標準租金,按實際承租日期將差額補齊。

  3.1.5 若乙方未能在每公曆月的前 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向甲方按時支付應支付的當月全額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須按應繳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 即按實際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數計算直至向甲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租金之日為止 ) 。

  3.1.6 如乙方逾期超過應付租金日 3 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滯納金,甲方除有權收回承租房外,乙方還須支付:應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滯納金、同時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3.2 保證金

  3.2.1 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 3 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當於 1 個月的標準租金和 1 個月的物業管理費,作為支付租賃房屋租金的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

  3.2.2 如乙方在承租期內未違反本合同規定且全額繳清應付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付費用,則甲方應於租賃期終止日起 30 日內將履約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給乙方。

  3.2.3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要求將支付甲方的履約保證金,作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業管理中心的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等費用或因乙方責任造成他人損失賠償損失方的賠償金的抵扣、沖抵或賠償費用。

  3.2.4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 ( 或甲方因乙方違約而依據約定解除本合同時 ) ,所付保證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雙倍返還保證金。

  3.3  物業管理費、其他各類費用

  3.3.1 物業管理費月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 元 ( 合計: * 元 / 月 ) 。

  3.3.2 不足月物業管理費按下列辦法計算:

  (物業費月標準 ×12÷365 ) × 租用面積 × 本月實際天數

  在承租期內,乙方除應自覺履行交納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

  3.4付款方式

  3.4.1 上述租金、保證金、物業管理費等乙方可以支票、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租金、保證金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

  3.4.2 物業管理費交付辦法和時間與交付租金辦法和時間一致,由甲方代收。

  3.4.3 以匯款方式交納租金、保證金及物業管理費等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章 交房標準、改造、裝修及維護

  4.1 乙方在合同簽定后,按約定向甲方繳納完畢首月保證金、租金后,甲方開據《入住通知單》,乙方持《入住通知單》前往物業管理中心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對於消防、 、 設施的裝修改造方案,必須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正式書面批複后,方可實施裝修改造。該批複手續的辦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託的相關機構自行進行,甲方應協助辦理相關甲方應盡義務的手續。

  4.2 雙方同意承租房屋的交付,按附件二所述標準辦理交驗手續。

  4.3 承租房屋若是由大廈統一安裝的商業入戶門,乙方在裝修時不得改動,如必須改動應徵得甲方、物業管理中心的同意並取得書面確認後方可實施。

  4.4 乙方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該房屋交還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予裝修補償。

  4.5 乙方在辦理入住手續或申請進行承租房屋改造、裝修時,應按物業管理中心要求客戶入住、改造、裝修的規定,完善審批備案手續,並須認真閱讀與大廈裝修有關的技術要求,遵守大廈《裝修手冊》、《客戶手冊》的規定。

  4.6 乙方的裝修方案未獲得物業管理中心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內進行任何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和經營用品的安裝及擺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裝修材料的,乙方須聲明對裝修材料的安全性負責,並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存放)。

  4.7 乙方應確保其裝修工程不會對承租房屋和大廈結構以及設備等造成任何破壞,且不會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使用大廈或正常使用單元房屋。如因乙方委託的裝修公司違反規定,乙方應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4.8 若由於乙方的原因而對承租房屋的玻璃幕牆、建築結構或中央空調系統等造成損壞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裝電氣、設備及管道、線路使用不當、維修不善;或因裝修產生各種污染而造成損失、索賠或法律訴訟等相關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和承擔。

  4.9 承租房屋的內部裝修及由乙方安裝的各種設備由乙方自行維修保養,並由乙方承擔有關費用,若由於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戶內甲方權屬的各種設備發生損壞,甲方可以代為維修,但必須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

  4.10 對於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及費用。

  第五章  承租房屋交還

  5.1 無論屬租賃期屆滿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方無需把承租房屋恢復到原交房裝修狀態。

  5.2 在租賃期屆滿或提前解除合同時,乙方應自行拆除其對承租房屋所進行的任何附加裝置,否則,該附加裝置甲方有權處置,甲方對該附加裝置移走或拆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在租賃期屆滿或提前解除合同時,乙方應搬走屬於自己的物品(甲級寫字樓網 ),完成房屋的清潔。否則,該物品的遺失、損壞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且甲方有權自行處理承租房屋內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潔公司對該承租房屋進行保潔,處理留置物品所發生的費用及房屋清潔費由乙方承擔。

  5.4 在租賃期屆滿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時,如甲、乙雙方同意 , 保留乙方在承租單元內的任何內部裝修、裝飾或附屬物,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

  第六章 雙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之約定。乙方應遵守附件三《業主臨時公約》及物業管理中心制定的維護大廈運行的其它制度和規定;甲方有責任監督、檢查、督促物業管理中心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6.2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監督委託的物業管理中心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應具備功能,使公共設備、設施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

  6.3 大廈空調供應時間:

  冷氣每年 ************

  6.4 大廈採暖供應時間:

  採暖採用市政供暖,每年 11 月 15 日至第二年 3 月 15 日。

  6.5 在承租期內,除本租賃合同所述乙方違約情況外 ( 或不可抗拒事件的發生 ) ,甲方不得無故收回承租房屋。

  6.6 甲方負責在提供的商業水牌位置上標明乙方企業名稱,其製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6.7 若乙方註冊公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註冊公司必要的租用辦公場所證明。乙方保證甲方所提供的證明不作他用,並承擔因挪為他用時的法律責任和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6.8 乙方承租房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及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規章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法經營,管理承租場所,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和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並嚴禁乙方利用房屋進行違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而給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損失,則乙方應承擔損失賠償的全部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6.9 乙方須依據本合同約定時限和方式及時支付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各項應繳納費用。若乙方違約,甲方或, 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中心有權在向乙方發出最後書面通告 7 天後的情況下,截斷承租場所之電力、空調、水、燃氣及其它設施的服務或供應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 ( 包括重新接駁費用 ) 及開支均由乙方承擔。

  6.10 乙方須遵守並促使其使用人遵守大廈物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 並在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大廈相關的物業管理文件。

  6.11 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轉讓、分租給第三方。

  6.12 乙方須遵守中國政府及北京市政府有關防火、衛生的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中心制定的安全、衛生規則。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大廈的任何地方進行烹煮或燃燒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內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險的物品及重型設備。

  6.13 在承租期內,乙方發現該房屋內屬甲方維護的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或物業管理中心進行修復。甲方或物業如未及時修復,乙方可自行或委託修復,費用由甲方負擔,並從下月租金中直接扣除,若已發現損壞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間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損失或不能正常辦公,其損失和責任甲方不予承擔。

  6.14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許將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為播音室(乙方企業產品宣傳、學習、推廣等播音室除外)或用於宗教或其他儀式,或用於賭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時對甲方或其他租戶構成損害或危險。

  6.15 除經甲方和物業管理中心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內、外設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廈外面顯示的廣告宣傳、燈箱、招牌標記、裝飾、旗幟、海報或其他物件。甲方及物業管理中心有權拆除乙方違反本條款而設置或展示的廣告宣傳、燈箱、招牌標記、裝飾、旗幟、海報或其他物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16 乙方在經營中,若設置陳列品、櫥窗、經營桌椅等時,應布置整潔、安全、美觀、便於應急交通,並保證有足夠的照明。商品陳設應健康、美觀,符合政府對相關行業的規定;不得在承租場所內、外進行任何形式的叫賣或安裝各種危及周邊承租人身心安全的閃燈、旋轉燈以及噪音發生源。

  6.17 若因乙方違反本合同 6.12 、 6.14 、 6.15 等條規定,造成政府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管理相關規定,對甲方或物業管理中心進行處罰,其處罰金由乙方全部承擔。

  6.18 乙方在經營期間,須向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其區域內的公眾責任險,其保險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承租場所或其任何部分出現損毀或承租場所內發生的火災、爆炸、水損、煙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僱員、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或客戶之行為、失責或疏忽導致任何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毀,且保險額度應能概括其所承租場所可能導致或發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險賠償風險。乙方須在辦理完成其承租區域保險后,在向甲方及大廈物業管理中心出示原件后,將複印件留存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物業管理費內只為大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財產及公共區域的公眾責任完成保險。

  6.19 本合同其它條款中規定的義務、責任。

  第七章 合同續約、終止

  7.1 合同續約

  7.1.1 租賃期屆滿,甲方有權收回承租房屋,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日將承租區域完好交還給甲方。乙方如有意續租,須在本合同期滿前 3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商洽要求函,續租期間的租金價格應以當時市場合理租金水平商定續租條件,在同等租賃條件下 , 乙方享有對本合同所規定的承租房屋的優先續租權,在雙方達成共識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終止日前 3 個月向甲方發出正式書面致函,甲方可視為乙方不再續租,(本文由寫字樓網提供) 在此種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權人有權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響乙方正常辦公情況下進入承租房屋視察,且甲方有權在租賃期滿后立即將承租房屋租賃給第三方。

  7.2 合同解除、終止

  7.2.1 雙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項下雙方責任和義務,且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雙方確認本合同可以終止。

  7.2.3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可以解除本合同。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 5 日的。

  2 、交房時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 、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超過 3 日的;

  2 、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轉租給第三方、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3 、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7.2.6 除 7.2.4 條款、 7.2.5 條款內容發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條款已有約定可以解除、終止合同情況發生時,可按約定解除、終止合同。

  第八章 違約及違約責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違反本合同條款內容,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除本合同條款已約定的違約責任和賠償以外,對未約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損失,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據實進行賠償。

  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的條件下,造成的延誤或不能履約均免責,但必須採取一切補救措施以減小損失並提供證明,否則應對擴大的損失進行賠償。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約定時限支付應交費用,且以超出 3.1.7 條約定補足租金、滯納金及應交的其它費用之限時,在甲方或物業管理中心再次通知給予乙方交納寬限期 5 日內仍未補齊時;屬於乙方已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採取必要的維權措施,以避免甲方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由此乙方違約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連帶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8.5 除本章違約責任外,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約定的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九章 特別約定

  9.1本合同項下的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颱風、洪水和戰爭。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可抗力的範圍是:由於地震、颱風、洪水、戰爭、火災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包括政令、法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9.2如發生 “ 不可抗力 ” 事件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某條款不能執行,雙方均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的損失,需免責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免責書面函 ( 需提供證明材料 ) ,在其證明得到證實后,可不計違約責任。

  9.3在承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單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壞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損壞發生后的 30 日內,經雙方協商可以選擇:

  1 、宣布由於上述損壞而終止本合同;或 。

  2 、修繕承租單元確定修繕所需的時間。在修繕期間,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結束之日。

  9.4租賃期內承租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甲方應負責本合同在乙方與新的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的相關稅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支付。

  第十章 通知、變更

  10.1 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要求均須採用書面形式發出,並由挂號或專人送至對方最後書面通知的營業地點;挂號寄出第 7 日或送達日(以較早日為準)視為文件已被送達。

  10.2 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

  10.3 雙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約定以外,如再發生變更之內容,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後方可生效,任何口頭通知或電話、傳真件均不作為本合同變更之依據。

  第十一章糾紛解決及適用法律

  1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共識 , 任何一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有爭議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條款和內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訂不受影響。

  11.3 本合同如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內容,該內容無效,但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有效性。本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雙方均遵照國家 ( 及北京市政府 )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11.4 本合同的構成、效力、解釋、履行、修改及終止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的附件及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空格部分的填寫的文字 ( 不得塗改 ) 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雙方各執 兩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且甲方收到本合同 2.2.1 條款保證金全額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補充約定

  大廈商務中心 使用 條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 委託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