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借貸合同文本格式

  (一)借款合同

  (適用於國營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划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複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它可用於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後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序 數│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並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並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並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

  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並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並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於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 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於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於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後為其他建設項目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徵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複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採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於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後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並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一次性收取不高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並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採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採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並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

  &nbs

  p;(二)借款合同

  (適用於中方股本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  年  月  日的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  (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對  的投資。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第二條所述投資項目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標、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註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4)借款方自籌註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5)投資項目外方註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划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借款方如需調整提款計劃,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貸款方,並經貸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

  3.4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算日為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2條款規定的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3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於結算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算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複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方應以自有資金及其他可還貸資金歸還本貸款。本貸款項下投資項目的紅利分配應首先用于歸還本貸款。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後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序 數│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處理,並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並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的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按合資(作)合同規定繳足資本金后,應及時將出資證明和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副本交貸款方備存。

  8.2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檢查和監督,並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時完整地提供本企業和投資企業的基建、生產、財務等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按季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

  8.3 借款方為其他建設項目或投資項目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於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nbs

  p;

  8.4 發生下列事件,借款方應事先徵得貸款方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將本貸款項下投資股權以任何形式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複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採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於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府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後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並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的借款餘額一次性收取不高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並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採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採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並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3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4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5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

  (三)借款合同

  (適用於三資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  (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  (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借款項目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合營各方註冊資本已按規定繳足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註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4)已提交董事會有關借款、財產抵押的有關決議及法人代表授權書;

  (5)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6)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7)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額為  萬的整數倍,但后一筆

  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分年提款計劃提款:

  ┌────────────────────────────┬─────┐

  │  計 划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算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  ;承諾費起算日為  ,並在  日計收。

  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向貸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複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他可用於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後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序 數│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各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對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並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款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低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約,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5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方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並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且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每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往來戶或/和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並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如貸款方認為某項設備訂購應實行公開招標,借款方應遵照辦理。

  8.3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清單應交貸款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並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於市場價時,應按重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6 借款方同意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和不低於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於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貸款方辦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條款規定還款,則不能進行紅利分配。

  8.8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他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後為其他建設項目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9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

  徵求貸款方的意見:(1)合資(作)合同、企業章程的任何變更;(2)為其他建設項目向境內外舉債。

  8.10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徵得貸款方同意:(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複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採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又未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於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後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並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一次性收取不高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並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採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採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並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

  (四)借款合同

  (適用於流動資金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法規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  (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第三條 提款

  3.1 提款期為  天,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划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借款方如需調整提款計劃,應至少提前十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複利。

  4.3 利息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方以銷售收入及其他可還貸資金歸還借款。借款方應按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次歸還全部借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

  ┌────────────────────────┬─────────┐

  │  期  序  │  金 額  │

  ├────┬────┬────┬────┬────┼─────────┤

  │序 數│ 年 │ 季 │ 月 │  │幣種: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