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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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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實施辦法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區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社區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區工作者隊伍整體素質,提升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的程序,被東區民政局聘用的社區工作人員,包括:

  1、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社區黨員大會(社區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在社區從事黨務工作的社區黨組織委員專職人員;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

  3、通過招聘,在社區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專職社會工作者。沒有被東區民政局聘用為社區工作者的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社區工作者聘用採取考核聘用和考試聘用兩種方式進行,由區東民政局適時統籌組織實施。

  第四條社區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為一個屆期。

  第五條換屆時,對上一屆的社區工作者實行考核聘用;屆期期間,新補充的社區工作者在核定的編製限額內,面向社會公開考試聘用。

  第六條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辦法進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請。個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請,經所在街道審核同意后,報東區區民政局審批;

  2、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由街道(鎮)組織,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參會人員包括街道(鎮)班子成員及中層以上幹部及街道(鎮)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所在社區所有社區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轄區單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轄區單位代表原則上占參會總人數的20%。參會的居民代表、轄區單位代表可自願申請,也可由街道(鎮)確定。

  民主推薦。主要考察考核對象能否繼續勝任社區工作者崗位,民主推薦得票率不過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測評。測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對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低於60%,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的,不再聘用。

  3、決定考核聘用對象。由街道黨工委根據民主推薦和測評情況,集體討論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對象所在社區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5、辦理聘用手續。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報東區民政局審批,並辦理聘用手續。

  第七條考試聘用的社區工作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熱愛社區工作,掌握社區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3、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4、男性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

  5、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6、原則上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八條考試聘用社區工作者必須堅持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在編製空缺的情況下,經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程序面向社會公開聘用。

  第九條通過公開考試,並依法定程序擔任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的人員,由東區民政局聘用為社區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條社區工作者的考核由東區民政局統籌安排,街道(鎮)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細則由街道(鎮)自行制定並報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鎮)結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確定社區工作者考核等次,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補貼的發放依據。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的優秀等次不超過本社區工作者總數的20%。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由街道(鎮)組織,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參會人員包括:

  1、街道(鎮)班子成員及中層以上幹部;

  2、所在社區所有社區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轄區單位代表;

  4、其他人員。

  參會的居民代表和轄區單位代表原則上占參會總人數的20%;居民代表、轄區單位代表可自願申請,也可由街道(鎮)確定。

  第十四條街道(鎮)應全面考核社區工作者的德、能、勤、績、廉,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1、社區工作者的政治立場、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風情況;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維護群眾利益,為群眾解決問題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團結協作等方面的情況。

  2、社區工作者對相關工作的政策、規定的熟悉、掌握情況,自覺熟練運用政策、規定解決問題的能力,具備本職工作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能等方面的情況;對責任範圍內工作職責、居民構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況;組織和帶領群眾開展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

  3、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態度,有熱愛社區工作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有為居民服務的耐心、細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鑽研精神和頑強的進取精神,遵守工作紀律等方面的情況。

  4、社區工作者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果、效率及個人在完成工作任務中所發揮的作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五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

  2、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3、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4、工作實績突出;

  5、清正廉潔。

  第十六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3、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4、勝任並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5、廉潔自律。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6、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7、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7個工作日的;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6、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拒絕參加考核的;

  7、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

  8、上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本年度考核仍達不到稱職標準的。

  第四章報酬

  第十九條社區工作者人員經費在區財政中列支,其年人均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換屆當年的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屆期內保持不變,採取“基本報酬+績效補貼”的方式發放,其中基本報酬佔70%,績效補貼佔30%。

  第二十條績效補貼發放。績效補貼發放按係數方式進行。以社區為單位,社區工作者績效補貼進行歸總,分別按優秀等次1.4係數、稱職等次1.0係數、基本稱職等次0.6係數、不稱職等次係數為0,計發個人績效補貼。

  個人績效補貼=(總績效補貼/優秀等次人數1.4+稱職等次人數1.0+基本稱職等次人數0.6)係數

  第二十一條按有關規定為社區工作者繳納基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自付部分按照相關規定在社區工作者工作報酬內扣除。

  第五章辭職、解聘

  第二十二條社區工作者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向街道(鎮)黨(工)委、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鎮)黨(工)委審批后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解除聘用: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工作失誤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7、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或連續三年未被評定一次稱職的;

  8、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

  9、換屆后不再擔任社區黨組織委員或居委會委員的;

  10、具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區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社區工作經費、人員經費以及考核經費的檢查監督,對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按違反財經紀律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東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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