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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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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一、宗旨

  第一條 為倡導優良校風和學風,激勵廣大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全面發展的三年專學生。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獎項、等級、標準和比例

  第三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專業學習獎學金、精神文明和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

  1、專業學習獎學金設立三個等級,其標準和比例分別為:

  一等獎 1000元(一學年) 占學生數 5 %

  二等獎 800元(一學年) 占學生數 10 %

  三等獎 400元(一學年) 占學生數 10 %

  2、精神文明和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標準為500元(一學年),佔全校學生數的5 %(各系、班級名額另行分配)。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評審依據

  第四條 三年專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方可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國家法令及校規校紀,品行端正,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無違法違紀行為;

  3. 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成績均在及格以上;

  4.通過上一學期思想品德鑒定,學生素質綜合考評中德育懲戒扣分不超過2分。

  5、積极參加體育鍛煉,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必須參加的活動,身心健康。

  6、畢業班學生必須取得學校所規定的有關技能證書。

  7、已完成學費繳交。

  第五條 專業學習獎學金的評審,除上述基本條件,主要依據學生上一學期的綜合測評成績,其計算方式參見《學生綜合測評評比細則》。

  專業學習獎學金一等獎申請者綜合測評成績名次必須在班級人數前10%以內,二等獎申請者綜合測評成績名次必須在班級人數前25%以內,三等獎申請者綜合測評成績名次必須在班級人數前50%以內。

  第六條 社會工作成績突出者可申請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

  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參評對象包括:院、系兩級團組織、學生會、自律會學生幹部,班級、團支部學生幹部,校廣播台學生幹部,學生社團負責人和經註冊的青年志願者,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在創建文明校園活動中表現突出者等。

  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的評審,除應符合上述第四條的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主要依據學生在上一學期的社會工作實績:

  (1)上一學期綜合測評成績名次在班級人數前50%以內。

  (2)學生幹部任期滿一學期,青年志願者註冊已半年。

  (3)工作積極負責,有全局觀念、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密切聯繫同學,敢於同各種違法違紀現象和歪風邪氣作鬥爭。

  (4)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主動與學校有關部門溝通,積極配合學校有效做好學生工作,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在實際工作中取得顯著的成績。

  (5)學生幹部考核優秀,青年志願者受縣(校)級及以上表彰。

  四、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審和頒發

  第七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評審一次,非畢業班於每年3月和9月份評審上一學期獎學金;畢業班每年3、6月份評審。評選之前,各班必須評定出每位同學的學生素質綜合考評得分,並按班級從高到低依次排序,同時對學生幹部進行考評。在此基礎上,學生對照本辦法向所在系提出申請。

  第八條 各系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根據學生在上一學期的學習質量(綜合成績)評審專業學習獎學金,確定各班學生獲獎等級(當兩名學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學生學業成績綜合測評高分者優先);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根據學生在上一學期的社會工作實績評審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評審結果分別在各班級公示三天後報送校學生處。

  第九條 學生處在兩周時間內對各系報送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署意見送交財務處發放。

  第十條 學校對獎學金獲得者同時頒發由校學生處統一製作的榮譽證書,獲獎情況記入學生檔案並在全校張榜公布。

  五、其他

  第十一條 學生可同時申請專業學習獎學金和優秀社會工作獎學金。

  第十二條 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再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但只發給證書並記入學生檔案,不再發放獎金,不佔班級名額。獲省三好學生和省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可直接申請專業學習一等獎學金。

  第十三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或學校紀律,受學校紀律處分的,取消該學年度獎學金的享受資格(已發放的由所在系負責收回);獎學金獲得者違反國家法律或學校紀律,學校有權追回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本單位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天內(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單位評審小組提出申訴,評審小組應在3天內作出答覆;學生對本單位評審小組答覆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覆后的3天內向校學生處提起申訴,校學生處在3天內徵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後作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准並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審議通過之後公布實施,解釋權在校學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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