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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範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關於推進市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本市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製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範”的原則和迴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市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係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係統一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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