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集團經營業務內部控制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加強集團各項經營業務的內部控制,規範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z後勤集團經營業務內部控制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集團各單位。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組織內部經營活動而建立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對業務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過程中的控制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條 集團內部控制目標:

  (一)保證集團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二)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舞弊,杜絕腐敗,促進廉政建設;

  (三)保證集團各項經營管理決策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集團從事各項經營活動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責權明晰原則。按照內部管理要求設置經營活動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與權限,將責任與權利落實到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二)相互協調與制約原則。在確定機構設置、管理職責與權限、業務流程等方面應既協調配合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三)依法合規、按章辦事原則。在進行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時,其過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集團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四)重大事宜集體討論決策原則。凡屬經營活動中涉及有關經營項目、方式、款項等符合重大事宜條件的均應集體討論,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經營活動實施過程公開透明原則。凡屬經營活動中經營項目的確定、招投標、監督檢查等實施過程均應公開、公平、公正。

  (六)重點崗位定期輪換原則。對經營活動中關鍵環節中的重點崗位應配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人員,並實行定期輪換。

  第六條 各單位應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同時注重成本與效益,以保證實現預期的目標。 本規範細則暫包括貨幣資金、採購、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工程項目五個部分,其他經營業務的內部控制規範參照總則的基本原則執行。

  第二章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範

  本規範所稱貨幣資金,是指集團及各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建立和實施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職責分工、權限範圍和審批程序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符合法律要求,銀行賬戶的開立、審批、核對、清理嚴格有效,現金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按規定執行;

  (三)與貨幣資金有關的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銷毀等有完整的記錄,銀行預留印鑒和有關印章的管理嚴格有效。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

  (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

  (三)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建立貨幣資金的審核批准制度,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確定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

  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銀行賬戶的開立應當符合集團經營管理實際需要,不得隨意開立多個賬戶。

  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指派對賬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審核,確定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加強對銀行對賬單的稽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銀行對賬單的獲取、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製等工作。

  採用網上交易方式辦理貨幣資金收支業務,應與承辦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操作人員應當根據操作授權和密碼進行規範操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應按規定予以保存,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對超過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銷毀的票據,在履行審核批准手續後進行銷毀,但應建立銷毀清冊並由授權人員監銷。

  設立專門的賬薄對票據的轉交進行登記;對收取的重要票據,應留有複印件並妥善保管;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不得由一個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章 採購內部控制規範

  本規範所稱採購,是指單位外購原材料、商品以及固定資產並支付價款的行為。外購勞務並支付價款的控制,可以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在實施採購內部控制過程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 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 請購依據充分適當,請購事項表述清楚、準確,審批程序、步驟清晰;

  (三) 採購與驗收的管理流程銜接得當、有關控制措施規範、完善;

  (四) 付款方式、程序、審批權限符合有關規定。

  建立採購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採購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採購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核;

  (四)採購與驗收;

  (五)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

  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和費用,堵塞管理漏洞,應盡量採用按經濟批量或集中採購的方式。

  採購業務應按照請購、審批、採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建立完整的採購登記制度,在各環節建立相關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加強請購手續、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建立採購申請制度及相應的請購程序,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

  請購部門提出的任何一項採購需求,都應當明確其採購類別、質量等級、規格、數量、相關標準或要求、以及到貨時間等信息。

  加強採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各單位採購需求應與其工作計劃相適應,並保證各項採購需求的必要性和經濟性。對於預算內採購項目,請購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採購項目,請購部門應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再辦理請購手續。

  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制度。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採購項目,明確審批權限,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以及各單位實際需要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第三十條 建立並完善各項採購制度及相應配套流程。對採購方式的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序及計量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採購過程的透明、規範。

  各單位應建立供應商評價制度,由採購、請購、使用、財會、庫管等相關部門共同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包括對所購商品的質量、價格、交貨及時性、付款條件及供應商的資質、經營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選擇,並按規定的批准程序確定供應商。

  各單位應對緊急、小額零星採購的範圍和供應商的選擇方式應作出明確規定,並在採購前,經有關部門對採購價格等內容進行審核。

  各單位應對單價高、採購數量多、批量大的物資,應當制定嚴格的比質比價採購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物品性質及其供應情況確定相適應的採購方式。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分散採購方式主要採用集中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

  招標應作為採購的主要方式。

  無論採用什麼樣的採購方式,都應該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強化採購過程中的實物管理,不斷規範和完善驗收制度。必須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參照經批准的訂單、合同等採購文件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確保所購物資與採購需求的完全一致。堅決杜絕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現象發生,保證單位的經濟利益。

  第三十三條 驗收過程中,要求供應商、採購人員及保管人員(物資接收人員)同時在場,並需經三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貨物出庫、退貨貨款回收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 庫存物資內部控制規範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所稱庫存物資,是指在日常經營中儲存用於使用和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等。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實施庫存物資內部控制過程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 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 庫存物資請購依據充分適當,請購事項表述清楚、準確,審批程序、步驟清晰;

  (三) 庫存物資入庫、領用、盤點、處置的控制流程規範、銜接得當。針對庫存物資預算、庫存物資驗收、庫存物資保管及重要庫存物資的接觸條件、內部調劑、盤點和處置的原則及程序等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建立庫存物資管理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庫存物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庫存物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 庫存物資的請購與審批,審批與執行;

  (二) 庫存物資的採購與驗收、付款;

  (三) 庫存物資的保管與相關會計記錄;

  (四) 庫存物資的申請與審批,申請與會計記錄;

  (五) 庫存物資處置的申請與審批,申請與會計記錄。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分析庫存物資的採購間隔期和庫存量,降低庫存,加快資金周轉。

  第四十條 建立嚴格的出入庫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庫存物資業務的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規定經辦人辦理庫存物資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經辦人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庫存物資業務。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入庫物資進行質量檢查與驗收環節的控制,保證收到的物資完全符合採購要求。

  第四十二條 外購物資入庫前一般應經過以下驗收程序:

  (一)檢查訂貨合同、供貨企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合格證、提貨通知單等

  原始單據與待驗收貨物之間是否相符;

  (二)對待驗收貨物進行數量複核和質量檢驗,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協助進行;

  (三)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四)對驗收后數量相符、質量合格的貨物辦理相關入庫手續;

  (五)對不經倉儲直接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外購貨物,也應當按照正常的程序對其進行檢驗,並對檢驗合格直接領用的貨物就地辦理入、出庫手續。

  第四十三條 庫存物資管理部門對入庫的庫存物資應當建立庫存物資明細賬,詳細登記庫存物資類別、編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計量單位等內容,並定期與財會部門就庫存物資品種、數量、金額等進行核對。

  入庫記錄不得隨意修改,如確需修改入庫記錄,應當經批准。

  第四十四條 對於已售商品退貨的入庫,倉儲部門應根據銷售部門填寫的產品退貨憑證辦理入庫手續,經批准后,對擬入庫的商品進行驗收。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的退貨,應分清責任,妥善處理。對於劣質產品,可以選擇修復、報廢等措施。

  第四十五條 庫存物資的存放和管理應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分類編目,嚴格限制其他無關人員接觸庫存物資,入庫庫存物資應及時記入收發存登記簿或庫存物資卡片,並詳細標明存放地點。

  第四十六條 加強庫存物資的日常保管工作。倉儲部門應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庫存物資損壞、變質等情況,減少損失。

  第四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庫存物資領用和發出制度。明確發出庫存物資的流程,落實責任人,及時核對有關票據憑證,確保其與庫存物資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價格一致。

  各單位間或部門間領料,應當據實填寫領料單,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庫存物資的發出需要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倉儲部門應根據經審批的領料單發出貨物,並定期將發貨記錄同銷售、領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核對。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應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

  盤點時,合理安排人員、有序擺放庫存物資;盤點后,保持盤點記錄的完整,及時處理盤盈、盤虧。對於特殊存貨,可以聘請專家採用特定方法進行盤點。

  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編製盤點表,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相關部門批准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第四十九條 倉儲部門應通過盤點、清查、檢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庫存物資的狀況。對損壞、變質和長期積壓等庫存物資,應經相關部門審批後作出相應的處置。

  第五十條 庫存物資發出的計價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各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庫存物資計價方法。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章 固定資產內部控制規範

  第五十一條 本規範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機器、機械、設備、工具、器具以及單位價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傢具等;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實施固定資產內部控制過程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固定資產購置理由充分適當,決策和審批程序明確;

  (三)固定資產購置、驗收、使用、維護、處置和轉移等環節的控制流程清晰;

  (四)對固定資產的購置預算、驗收使用、維護保養、內部調劑、報廢處置等有明確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建立固定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固定資產業務不相容崗位包括:

  (一)固定資產預算的編製與審批,審批與執行;

  (二)固定資產採購、驗收與款項支付;

  (三)固定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

  (四)固定資產取得與處置業務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第五十四條 固定資產購置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資金情況編製購置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審批。對於預算內固定資產購置項目,應嚴格按照預算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超預算或預算外固定資產購置項目,應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 對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合同、供應商發貨單等對照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技術等要求及其他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入庫、編號、建卡等手續。

  第五十六條 對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外單位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也應辦理建賬手續;對經營租賃、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應設立登記簿記錄備查,避免與本單位財產混淆,並應及時歸還。

  第五十七條 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確定具體部門或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與維護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為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

  固定資產大修應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安排修理。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定期進行盤點。根據盤點結果填寫固定資產盤點表,並與賬簿記錄核對,編製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

  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應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逐筆查明原因,共同提出盤盈、盤虧處理意見,經批准后及時調整有關賬簿記錄,使其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的範圍、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經批准后交相關部門處理。

  對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應由原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填制內部調撥單,明確固定資產調撥時間、調撥地點、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等,經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調撥手續。

  第六章 工程項目內部控制規範

  第六十條 本規範所稱的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學校、集團年度大中修計劃和經批准增補列入計劃以及自行或者委託施工方建造工程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在建立和實施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工程及維修項目的決策依據、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制度明確;

  (三)概預算編製的依據、內容、標準和審批程序明確;

  (四)價款支付的方式、金額、時間進度和審批程序明確;

  (五)竣工決算環節的控制流程嚴密,竣工驗收程序,竣工決算依據、決算審計要求等明確。

  第六十二條 建立工程項目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工程項目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工程項目不相容崗位一般包括:

  (一)項目立項、論證與項目決策;

  (二)概預算編製與審核;

  (三)項目決策與項目實施;

  (四)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

  (五)項目實施與項目驗收;

  (六)竣工決算與竣工決算審計。

  第六十三條 建立工程項目審核批准制度,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工程項目業務。

  第六十四條 制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項目立項、論證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六十六條 根據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對工程項目進行決策,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工程項目發生重要變更的,應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六十七條 建立工程項目決策及實施的責任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六十八條 根據工程項目規模和本單位的承建能力,確定工程項目採用自建還是委託建設方式。對委託建設的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建立工程項目概預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概預算的編製、審核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編製的的概預算進行審核,確保概預算編製科學、合理。

  第七十條 建立工程進度價款支付環節的控制措施。對於重大項目,應考慮聘請符合國家資質規定的中介機構,如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財務監理等,以協助各單位進行工程項目的管理。

  第七十一條 財務人員對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有關部門提交的價款支付申請及憑證、審批人的批准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複核。複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價款支付手續。

  第七十二條 嚴格控制項目變更,對於必要的項目變更應經過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如工程監理、財務監理等)的審核。

  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提供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三條 建立竣工決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竣工決算、決算審計、竣工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竣工決算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四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編製竣工決算。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決算依據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決算編製是否正確。

  第七十五條 對竣工驗收進行審核時,應重點審查驗收人員、驗收範圍、驗收依據、驗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必要時考慮聘請專業人士或中介機構參與驗收。

  第七十七條 加強對工程剩餘物資的管理,對需處置的剩餘物資,明確處置權限和審批程序,並將處置收入及時入賬。

  第七十八條 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及時編製財產清單,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加強對資產的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範作為集團內部控制的指導性文件,在具體業務的操作中按照國家、學校和集團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執行。

  第八十條 本規範由集團財務部和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