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張錄芳
在絕大多數人看來,法通常與和平、安寧、秩序緊密相連。無怪乎有此理念。眾所周知,正是因為有了法的存在,與人類社會相伴相隨的復仇、暴力、流血才逐漸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國法學巨匠耶林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書中,卻為我們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鬥爭。而鬥爭,勢必與矛盾、衝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誕生如同人的誕生,通常伴隨着劇烈的分娩陣痛。"與薩維尼"法是自然產生"的觀點不同,耶林認為,法的產生過程就是一部鬥爭史,它必須要經過兩種或多種力量不斷博弈才能得到長足發展。但是,"一切法律規範把道路鋪在被踐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犧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規範能夠產生。"新的制定法的產生,必然涉及對舊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於自我保護本能的強烈阻撓。而舊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夠持久存在,關鍵在於其背後所關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換句話說,法只有在與既存利益的鬥爭當中,才能緩慢前進、脫胎換骨。在筆者看來,此處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來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現實利益主體,也包括國情、風俗、習慣以及自然人的生活習性和觀念意識。從這個層面理解,有助於我們對立法工作保持一種應有的理性和寬容。因為在表面上看來,法系統內部存在的種種瑕疵,某種程度上,或許正是法在產生過程當中而不得為的一種妥協藝術。譬如,在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當中,廢除死刑論者常常將批判的矛頭指向我國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規定。但是,一個不容辯駁的事實是:結合當前我國的特殊國情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報應論思維模式,短期內徹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種激進的冒險主義做法。然而,在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的情況下,我國堅持"保留死刑、嚴格適用"的政策理念,在實體上,通過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減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堅持比一般犯罪更加嚴格的證明標準以及更加嚴格的審批手續。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這是對死刑的一種折中態度。
為權利鬥爭的過程就是維護制定法的過程。藉助德語Recht這個核心概念的雙重語意,耶林通過提出客觀意義上的法和主體意義上的權利一組概念,詮釋了抽象意義的法與具體意義的權利之間的關係,並拋出了一個顛覆性的觀點:具體的權利之於抽象的法而言並非簡單的依附關係,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體的權利不僅僅從抽象的法中獲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還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謂顛覆,是因為在通常意義上理解法與權利,二者的關係是:抽象的法是具體權利的前提,權利的內容及邊界在制定法中被給定。只有當法律規定的條件存在時,具體的權利才得以實現。但是耶林認為,如果具體的權利沒有儘力實現時,那麼抽象的法只是一張僅存在於紙上的鈔票,沒有絲毫價值。只有通過個體不斷的鬥爭,將寫在紙上的權利在現實當中得到兌現,才能幫助制定法從實踐當中汲取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否則,制定法必將成為僵化的屍體。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每一個個體都是抽象的法的守護者和執行者。為個體的權利鬥爭,既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制定法尊嚴乃至人類共同體利益的需要。其實,這種精神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具有異曲同工之處。法律權威的維護,既需要每一個個體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時更需要個體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時,能夠堅決而果斷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爭,儘力維護受損害的權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應是無用的遊戲和空洞的廢話,制定法就必須被維護,與受害者權利一同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鬥爭是維護法權的重要途徑,那麼激發這種鬥爭情愫的內生動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訴訟的發生,都是一次利益爭奪的盛宴。然而,耶林認為,利益並非驅使人們投入到為權利鬥爭的唯一動機。利益背後所蘊含的主體的人格和尊嚴以及社會對於某一問題的是非認知才是真正激發人們鬥爭的驅動器,也即是非感。何謂是非感?這牽涉到權利與人格的相互關係。在耶林看來,權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權利源於人格。每一種利益之上必然伴隨着一種或多種權利。對利益的侵害,其實就是對利益至上的權利的侵害。繼而,對權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體遭到疾病的侵襲一樣,首先產生痛苦感,對受威脅狀況發出緊急呼喊和求救聲,刺激着是非感的產生,進而引起人格的反應:權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戰。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是非感就是個人對自身權利的珍視,對維護自身人格尊嚴的內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產生過程,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出為權利鬥爭的三個階段:最低層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嚴的自我維護立場,最後是實現權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關鍵,那麼判斷它的標準是什麼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動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兩個重要指標。敏感性也即感到權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動力即對侵權予以拒絕的勇氣和決心。對於任何一個正常人而言,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產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與生俱來的,區別在於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軍官和農民作為例證。但是行動力卻是只有少數人才可能具備的。因為,對於大多數人而言,權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採取行動,向不法宣戰,則取決於各種因素的考量。比如維權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與可能補救的利益之間的比例大小來作出判斷。從這個角度而言,那些"1元錢官司"的訴訟當事人、那名為了火車上一張飲料發票而不惜與國家稅務總局"法庭上見"的法律工作者,值得點贊。他們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為權利而鬥爭的勇士。
《為權利而鬥爭》這本薄薄的小冊子,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素來具有"以和為貴"情結,視打官司為不光彩物事的社會,無疑具有啟迪心智、激發思晤的作用。
正義的運送,要靠鬥爭來實現。
作者單位:陝西省麟游縣人民檢察院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二)
作者:王律論法
我是法律人!
這句近乎口號式的吶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學子的壯志豪言,很難想像能從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讀得道夫·馮·耶林於1872年在維也納法學會上發表的演講《為權利而鬥爭》一文,想寫一點感言,衝口而出的竟是這句話,在腦海中久久盤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這更合適的標題了。
長久以來,對法律的由衷熱忱佔據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閑暇和精神空虛時唯有法律能讓我感受到莫大的樂趣和無上的尊嚴,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異,唯一值得慶幸的是我還是法律人。可何謂"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觸這個名詞是在大學法理學課程上從張文顯教授的《法理學》教材里讀到的,其定義是從"法律職業"中抽離出來的,所謂法律職業是指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為代表的,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能與法律倫理的法律人所構成的自治性共同體,這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門,在這個職業共同體里無法以"代表"的身份佔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頓時少了一半底氣,乃至幾乎忘記了我為什麼而學法。
一、 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有言,法律與宗教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宗教作為一種信仰主導着信眾們的精神世界,對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復如是。大凡一門宗教必先探究人類起源,法律作為一種信仰,耶林開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鬥爭,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鬥爭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現行法律總是滯後於社會發展,其"食古不化"地維護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數"理性的人"為了要建立起某種新秩序,以使他們能夠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協的一種權力。它有時似乎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議中脫穎而出,而歷史是不斷摒棄不斷探求的進程,社會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斷地自我否定、自我毀滅,而又重生,多數人的民主或許只是多數人的暴政,多數人的"惡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當社會看清楚自己、為自己而害怕時,我們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戰,"現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毀滅的",新舊法的更替即如輿圖換稿,非經舉國人民前仆後繼的浴血奮戰不可。只有經歷這一場不惜流血犧牲的跨世紀鬥爭,才能最終達成最適應現行全體國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約,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們用血淚和骸骨換來的寫滿人民權利的紙,而不是天賦神授的恩澤。
為權利而鬥爭,便是為法律的生命而鬥爭,這是每一個法律人終其一生都不應拋棄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礪使我不經意間變得沮喪、消沉,甚至難以避免地為著現時謀生的職業而隱沒了初衷,說著讓我無顏直面正義女神忒彌斯的話,猛然發現那把為主張權利而鬥爭的利劍正直指我的魂靈。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還試圖從法律的角度為當事公職人員申辯着什麼,適逢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典禮致辭出爐,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無力抵禦沉淪,淪為鷹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將會喊你回家去‘抄憲法’",猶如當頭一棒,打得我熱淚盈眶,自慚形穢。作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權利的天平,揮不動為權利而戰的利劍,隨波逐流,無力自拔,該當何恥!
此刻又讀耶林之作,幡然醒覺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後才是公職者。如今的我憤世嫉俗已所剩無幾,質疑一切的習慣取代了過去對權威的崇拜,然而,聽着《我的祖國》那"一條大河波浪寬,風吹稻花香兩岸……"的深情傳唱我仍會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隻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勢力造就聶樹斌冤案的報道我仍會義憤填膺,讀到這義正詞嚴的《為權力而鬥爭》我仍會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為權利而戰!"看來,我滿腔的熱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變。
二、 人之為人。
人之所以為人,其區別於動物和機器的最大特點便是人具有意識,或稱精神,或稱感情。耶林毫不忌諱地道出了問題的根本,"人不只是肉體的生命……精神生存至關重要。人無權利則歸於家畜……完全放棄權利是精神自殺",試想一個人在精神上自暴自棄、了結"生命",這是否形同腦死亡,或是行屍走肉呢?
人類向來懼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種擁有自主意識,看那些想象力超離豐富的歐美國家在影片中描繪的天馬行空場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擊地球引發的《星球大戰》,擁有獨立意識的機器人為統治地球而反攻人類的《終結者》,被人類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機會獲得了智慧后奮起還擊的《猩球崛起》,由碎屍塊拼接而成經電擊復活並向人類索要其生育"人權"的《科學怪人:弗蘭肯斯坦》,如此種種驚心動魄、腦洞大開的電影情節看似引人入勝,實際上正是以人類最為恐懼的呈現來警示未來,人類必須要專制地獨裁地完全壟斷意識存在,這實際上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獨斷權利,不可讓渡,不可放棄。上述類型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就是權利與人格相結合所衍生出的理念價值,擁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須要主張權利,現行國際奉行的民事法理均無一例外地認為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即使該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也絲毫不會影響其民事權利的獲得,公權力應竭盡所能、不惜一切地為保護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權利而履職,哪怕戰爭,哪怕自損。
為權利而戰,這就是鬥爭的目的。耶林認為,鬥爭源於權利受侵害,這其中主要包括兩方面因素,一是物質損失帶來的利益受損,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倫理痛苦,其中以後者尤甚。此處的人格就是人之為人的尊嚴所在,就是人對法律的信賴與期待——法感情。人們信奉其約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為前提的社會契約,當此契約附着了足夠程度的意志力和強制力時便是為法律,人們基於信賴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來規範自己的言行,並信賴法律能為其帶來明文規定的預期利益,這種信賴一旦被擊破,人們的法感情便會遭受沉重打擊,精神倫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異,因其出生、職業、文化學識、生存環境及人生經歷之不同而有所差別,對此耶林舉了三種典型人群的例子,農民、軍人和商賈:農民世代以其辛勤勞作獲得基礎農產品,對其創造的勞動成果有天然和樸素的所有權認知,這種所有權觀念已經不限於個體物質的價值大小,而是因為"那是我的",不是別人的,故誓死不棄;軍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維護着其職業榮譽,士可殺、不可辱,大敵當前敢於亮劍,戰鬥到最後一顆子彈,對軍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殺死他們的刀子更凌厲;商賈以誠信經營博取業界尊重,贏得商譽信用,貨物交易流轉離不開賒貸預付,即使一時失利也可憑藉金質信譽起死回生,若然信用喪失則寸步難行。農民對所有權的吝嗇,軍人對榮譽的珍重,商人對信用的金貴,都是他們的職業所固有的生存條件,是其階級存在造就的價值觀、人生觀和處世觀,作為一種社會契機維繫着人與人之間和平穩固的法感情。這種平衡一旦被破壞,必將招致強烈抵抗,階級會不惜代價地維護自己那個如生命般絕無二價的目的價值,正是此至高無上的目的性補償了不顧一切的手段行為。比如我國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對盜竊罪的加重情節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盜竊搶險救災物資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從重處罰情形,原因就在於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奪取這些特殊的財物所造成的損失已經遠遠超過其價值本身,竊賊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撿廢料換來的正準備給孫子交學費的2000元,這就如同謀殺其生命無二,導致的後果是無情剝奪了受害人賴以生存的條件,深深傷害了其淳樸的法感情。
三、 "我要求法律".
"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斬釘截鐵的訴求是每一個職業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們只敢說主張自己的權利,豈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麼?要求法律滿足社會每一個對正當權利的期許,要求"每個人在各自的崗位上維護法律,在自己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執行人",同時要求國家政府為了維護每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而萬死不辭。在私法上,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為著其獨立為人的人格尊嚴而抗爭,並恪守"不得為不法"的自律法則;在國際公法上,表現為國與國之間為著其統一的主權領土方寸不讓而戰鬥,並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約條款。這就是我們為之鬥爭的權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會這棵參天大樹的根基,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去積極維護、團結抗爭,以個體不妥協去排斥整體懶怠的道德觀,在權利面前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詩,"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着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我想,沒有什麼比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為別人說話,明天就沒有人會為你說話,今天你放棄法律,明天你就喪失人格"尚不如狗".
"專制主義無論在何處,都首先從侵害私權,虐待個人開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會並非獨有,魯迅的《人血饅頭》中冷漠、木然地縮頸旁觀的看客無論在哪個時代哪個國度都不乏存在,這些默不作聲的看客們不是沒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斷,只是沒有人敢以"請自嗣同始"的勇氣決心去直面淋漓的鮮血。但是,我們背後還有國家,還有國家機器,還有警察、法庭、監獄,我們沒有理由動輒不惜生死來僭越這些政府集團應盡的職責。何以在社會灰黑鏡頭面前,人民群眾總是首先質疑公權力機關,對政府表現出極端不信任,製造這個"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殺人"的個體現象引發的,當"法律的看護人轉身變成殺害他的人",人們沒有理由不大加唾棄這死有餘辜的不赦大罪。這就是司法上個體不公正所招致的巨大危害,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佘祥林案、呼格案、聶樹斌案等"個案"都是在大樹根基上敲下的一個個釘子,即使後來又拔出來,那深深鑽刻進法感情里的傷洞是永遠無法復原的。
四、 給一個說法。
既然法的目標是和平,詞訟只是手段,歸根結底是為了定紛止爭。耶林就此提出了一個關鍵因素,那就是"惡意推定",他認為,"能夠左右當事人的唯一一點就是對相對人的惡意推定。因此,如果這一推定被巧妙地擊破,原來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當事人從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於成立".侵權行為的產生往往基於兩種主觀心態,一種是知道具體權利的歸屬但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損該權利的行使,即不知而為之,另一種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權利而故意為之,即知之而為之,顯然後者的明知故犯行為表現出深深的惡意,其透過訟爭標的所刺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嚴。
早在2008年上海閘北曾發生過一起轟動全國殺警血案,行兇者楊佳隻身闖入閘北區公安局手刃六名警員。且不論其原委何在孰是孰非,故意殺人犯罪無疑,但究其暴行的動機或許正是其自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遭受踐踏,自覺無上重要的"固有生存條件"被侵犯,法感情的底線被擊潰,故而"奮起鬥爭"為自己的權利竭盡義務。當時,網上流傳着一句聲稱是楊佳被擒后受審時說的話——"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那麼,到底該給一個什麼說法呢?對應耶林提出的"擊破惡意推定"的理論,我想,或許就是給強烈抗爭的情緒以出口,給受傷害的法感情以慰藉,這是對精神損害的撫慰,但其本意又遠超現行法律設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物化範圍。
過去,我也一度認為在刑事犯罪中殺親之仇不共戴天,只有以命償命方可罷休,隨着對法律的深入認識和對人情世態的感悟,也知悉了許多死刑改判的案例都是基於行為人通過悔過、賠償獲得了受害方的諒解而免死,自己在刑事和解與受害諒解的問題上發生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始同態復仇觀從根本上說並不能使社會矛盾緩解。在民事訴訟實務中,人們對於法官調解行為的定性有不同見解,法院鼓勵並推行調解結案制度,並以調解率作為法官績效考核評分的一項重要因素,當事人則往往反感和抗拒調解,認為調解不過是和稀泥,通常都是在威逼利誘下以一方當事人的大幅度讓步而告結,或者就是久調不下無法進入程序。其實,這種調解之所以沒有達到化干戈為玉帛的預期目的,實際上與沒有真正擊破惡意推定,從而化解抵觸情緒很有關係。有時,法院或許考慮到調解結案能夠免除審判責任等後顧之憂,當事人或許考慮到進入程序可能會被故意拖曳無果,最終"懷恨"妥協,總言之未能基於調解行為而消滅矛盾本身。現行民事侵權訴訟的賠償責任中,其標的基本上已經量化為金錢賠償,"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幾乎已經淡出人們視野,甚至被嗤之以鼻,棄之不談,即使確有此類判決需要也大多通過由法院單方面代替敗訴方登報致歉同時判其承擔相關登報公告費用的方式而告終,其收穫的實際精神慰藉效果甚微。倘若當前司法工作能找到化解一方當事人心存惡意推定的抵觸情緒之妙法,着眼於撫平其法感情上遭受的創傷,使之不再固執地記恨對方的"惡",才能真正做到互諒互讓、握手言歡的"善".
為了一個說法,我唯有永不停歇地行走在為權利而鬥爭的路上。只因,我是法律人。
2016年12月20日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三)
讀耶林《為權利而鬥爭》
邱祖芳
為權利而鬥爭,不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還是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維護受傷害的法感情,因而,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不願為權利而鬥爭,"法本身將遭到破壞",因此,為權利而鬥爭是"實現法所必須的".
"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
法本身是在鬥爭中得以產生,並在鬥爭中獲得發展,法亦是鬥爭的結果,"無勞苦則國民無從獲得法".然而,法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本身體現的就是權利,通過鬥爭獲得法,亦必然通過鬥爭獲得權利。鬥爭是艱辛的,權利的獲得更是緩慢和困難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更需要通過鬥爭主張法所彰顯的權利。畢竟,法對權利的彰顯是靜態的、消極的,要想實現法"和平"的目標,即權利得到保障和秩序得以維護,必須以鬥爭為手段積極地、主動地主張權利。因此,"一切法都是經過鬥爭得來的",一切權利也是鬥爭得來的,法和具體權利是統一的。
"鬥爭"不是簡單的利益和損失衡量問題,更重要的是其體現的是權利的意識和人格利益。鬥爭即主張權利。它是人類精神的生存條件之一,也是人類自我保護的本能形式的體現。當法對權利的彰顯仍以靜態的形式存在,仍然停留在紙面,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權利人對權力的主張,則法無法實現其保障權利和維護秩序之功能,即法不能自動完全地滿足人之生存所需的各項條件,只能依賴權利人對權力的主張才得以啟動法所具備的防禦不法侵害的功能,實現法對權力的保障和秩序的維護,使人之生存所需條件得以實現。權利本身正是人得以生存所固有的條件,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理所當然要為權利而鬥爭,因為為權利而鬥爭,已經超越了爭取私人權利的範圍,更重要的是對法理念的遵行和對法的維護,使法之價值得以實現。
法的生命在於鬥爭,法需要為自身生存而與不法行為進行頑強抵抗。一個國家要繁榮富強就必須快速發展,而法則是他能否快速發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讓國家快速發展,因此國家與法相互依存的,兩者是一種互動的職能關係 ,並帶有相互從屬的性質。
為權利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如果大多數的人對原本就應該屬於自己的權利麻木不仁,漠不關心,其結果就是讓個別不法侵害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孔地蓄意踐踏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那樣的社會將是可怕可悲的人間地獄。
所有的權利都面臨著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準備着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着為權利而鬥爭。 越來越多的人加入鬥爭的行列將是拯救自己從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徑。"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隻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着法的軟弱可欺。天平與寶劍相互依存,正義女神揮舞寶劍的力量與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處,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狀態之所在。"耶林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識地製造的",因此從國家的角度,國家權力應當確實地保障權利的實現,包括為權利創造長遠存在的良好環境以及為受損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
一個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從法律本身的規定來說並無不可。因為權利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是為和平而放棄權利還是為權利而犧牲和平。但如果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考察其社會影響,放棄權利的行為就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當這種行為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的時候,無疑是對非法行為的縱容和鼓勵,法律自身的權威將受到嚴重的挑戰,法律的功能將得不到發揮,社會秩序也就很難得到有力維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