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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類的自然狀態——小議霍布斯·洛克·盧梭法學思想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論人類的自然狀態——小議霍布斯·洛克·盧梭法學思想 標籤:做最好的自己 遇見未知的自己

     內容摘要:十七、十八世紀隨着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人類歷史步入近代化進程,社會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對公共權力的追求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首要目標,而作為公共管理的前身——自然狀態的研究,也成為這個時期熱點話題,霍布斯從人性惡論提出自然狀態即為戰爭狀態;洛克提出“天賦人權”思想,認為自然狀態即完備無缺的自由、平等;盧梭從人類起源的角度得出極富浪漫主義色彩的“黃金時代”結論。

  關鍵詞:自然狀態;自由平等;戰爭;野蠻人

  人類社會的公共權力空間是怎樣形成的?作為一個千古之迷,在人類社會歷史上至少存在幾千年了,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時期,大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試圖對此問題作出自己的解釋,他人性出發,認為人類社會形成大致過程是:由於男女相互間的吸引和需要而產生的家庭,在家庭中除了夫妻關係之外,還存在着主奴即主人和奴隸的關係,數個家庭的聚集而組成村莊,然後再由村莊組成城邦,城邦的出現,就有君主、行政官、法官及相應的公共權力機關,從而形成比較完整的公共權力,當然,這些只不過是從他的“人是天生的政治的動物”這一命題中引申出來的邏輯推論的結果。那麼,在我們人類文明社會形成以前究竟有沒有一種自然狀態,如果有的話,那又是怎樣一回事呢?為此,引發17——18世紀西方學者大討論。下面,筆者就所學知識作一下簡單闡述。

  一、旦夕不保的戰爭狀態

  如同先哲亞里士多德一樣,托馬斯·霍布斯也是從人性出發開始探究自然狀態的,但與其不同的是,霍布斯提出人生來就是惡的觀點:“因而,我把所有人共同的意向,即對權力的永無止境,至死方休的欲求放在首位”由於我們天性中存在榮譽感、驕傲或是虛榮心而變得複雜,所有非肉體或非感觀的愉悅,霍布斯都稱之為精神的愉悅,所有精神的愉悅直接或間接地源於“自豪感”。自豪基於一個人獲得了別人對自己及自己能力的良好評價,評價總是比較別人而言的。每個人都希望別人珍視自己,如同自己珍視自己一樣。因而,對藐視和輕視的表示,他隨時都準備反擊,剷除藐視自己的人,甚至當人們聚會時,也會通過那些笑料尋求這種自豪。霍布斯認為,笑是由然而起的,自豪感引發的,被自己某些舉動所引起。“或是會意了別人身上某此畸形的東西,通過比較,為自己擊掌喝彩。”他認為“榮譽正是以某權力或優勢,尤其是他可能用心幫助或傷害我們的權力 的認同”,他甚至把尊重定義為我們對另類一個人這樣的一種信念,他具有為我們自身謀利或傷害我們的權力,但並沒有傷害我們的願望,這種感情的重點不是敬仰和愛戴,而是恐懼。

  為此霍布期總結出,三大自然原因——競爭、猜疑以及榮譽感引起人們之間的紛爭,使自然的狀態真正成了戰爭狀態,這種戰爭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他這樣描述戰爭狀態:“除了憑藉自己和發明所提供的,人在沒有其他保障情況下生活着,在這種條件下無從發展實業,因而由此獲得的成果是不可靠的,因為地球上不存在文明,沒有航運,也沒有通過海運進口的商品;沒有寬敞的樓群;沒有移動和搬運沉重物品的工具;沒有時間觀念;沒有藝術;沒有通訊;沒有社會,更糟糕的是,充滿了持續不斷的恐懼和暴死的危險;人活得孤獨無依,貧困潦倒,污穢不堪,野蠻不化,人命短暫逝去。”

  由此,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出,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只想保全自己而不顧他人。而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人就得吃、喝,即必須消耗某物或佔有某物,在物少人多的情況下,人們不免發生爭吵,每個 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企圖傷害他人,你爭我奪就必然導致你死我活,由於缺乏一種公共權力來調節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因此人與人這間爭鬥永無終止,總是處在連續不斷中。今天是王五殺死李四,明天王五又被張三殺死,而張三的生命也旦夕不保。因為還有趙六、孫七企圖謀害他,而趙六與孫七也可能彼此之間互為仇敵。總之,人對人的戰爭、兇殘、仇殺成了人類生活的主要內容,是每人個想躲也躲不開的一種生活狀態。這樣的一種自然狀態實在太可怕了。

  二、秩序井然的田園狀態

  與霍布斯的兇殘、仇殺的戰爭狀態截然不同,在洛克的筆下所展現的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並且也是“平等的狀態”,自然的自由得自於自然的平等。“再明顯不過的是,同種同類創造物,不加區分地生來就具有同樣的自然優勢,和同樣的官能,也應彼此平等,而不應相互間有隸屬或屬從關係”在這種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認為 合適的方法,決定自己的行動。比如說:張三喜歡打獵,李四喜歡捕魚,那麼,張三就去打獵,李四勿需干預。這完全是張三個人的自由,李四呢?他就去捕魚吧。張三不想打獵而要去捕魚,也勿需徵得李四同意,因為張三也勿需 干預,這完全是李四的自由。當然,如果張三不想打獵而要去捕魚,也勿需徵得李四的同意,因為張三完全有這樣的自由;同樣,如果李四不想捕魚而要去打獵,也勿需徵得張三的同意,他也完全有這樣的自由,在這樣的一種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於他人的權力,一切權力和管轄都是相互的,張三與李四完全平等,張三無權強制李四實施某種行為,李四也無權強制張三實施某種行為。

  但儘管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由狀態,“它卻不是一种放縱狀態……自然狀態自有約束每個人的自然法”。人的自然的自由不應被理解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因為“在有能力制定法的創造物的所有狀態中,無法的地方也就無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只受法的統治”“除了自然法而它沒有任何其他的限制”。洛克認為,在這種自然狀態中,人們處置自身及其財產的權利不受限制,但是,他無權毀滅自己和他所擁有生命及財產,除非他能找到比保護其生命更重要的目的,在其《政府論》中,他高度的肯定了造物主,認為所有人都是全能、無比聰明的造物主創造的,大家都是他的僕人,奉命來到人間,為他做事,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每個人的生命只能由他決定,不由得人類自己。而理性即自然法正是上帝意志的體現,他支持人們: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同樣比如:即使張三打獵一無所獲,飢腸轆轆,而李四捕魚滿載而歸,吃喝有餘,沒有李四的同意,張三也不應該動李四的一兩片魚[,更不應該用強力去奪取李四所捕的魚,因為對李四來說,這是他的財產,他對這些魚具有財產權。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自然法為人類所規定的基本權利,是不可讓與、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所以任何人也不得剝奪李四對這些魚的占有權,張三的飢餓並構成他拿走李四所捕的魚的理由。這些魚只能屬李四所有,因為李四為捕這些魚花去了他的勞動,這些魚是他的勞動所,而這種所得即為他的財產權,是自然法所賦予人的天賦權利。

  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有懲罰罪犯的權力。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執行權屬於每個人,人人都有權依法懲處罪犯,直到沒有違反自然法,這樣,可以制止任何人侵犯別人的權利及互相傷害,自然法就得以保存。全人類的和平及生存就有了保障,還是前一個例子,如果張三由於飢餓而奪走李四吃不完的魚,即使張三沒有侵害李四的生命,李四也有理由懲處他甚至殺死他,因為張三侵犯了李四的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殺死張三,洛克也成了李四“天賦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又指出,在自然狀態下一個人取得對另一個人的權利。但這種並不是絕對的,隨心所意的權利。當一個人抓住犯罪時,必須冷靜地依據理性和良心的指導,比照罪犯的犯罪事實,以改造罪犯,制止犯罪為目的,進行懲罰,而不能受自己感情衝動隨意放肆的支配,因為生命權也是天賦,不容侵侵犯的。

  三、人類的“黃金時代”

  與上述我們討論兩位人物不同,盧梭的自然狀態充滿了浪漫主義色彩。從人類起源為基礎的角度分析他心中的自然狀態,在盧梭看來,自然狀態中,沒有權力慾望的野蠻人類是社會的主角,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疾病的來源是少的,因而幾乎不需要藥物,也不需要醫生,人類生病的時候,自然給予了他們痊癒的本能,在自然狀態下,沒有衣服、住處,沒有現代人視為必需品的物件。對野蠻人來說並不是多大的不幸,野蠻人是孤獨的,清閑和易於睡眠的,自我保存是其唯一關心的事,只是由於睡眠和肉慾,才使人的感覺器官退化。

  他認為在自然的支配下,野蠻人僅只服從於他的本能,自然為補償野蠻人在本能方面的缺陷,就賦予他們一些能力,這些能力不僅可以彌補他的缺陷,而且還可以把他提高到超過本能狀態之上,盧梭說,情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悟性,而情感的活動可以使人類的理性趨於完善,野蠻人缺乏各種智慧,他們只能具有因自然衝動而產生的情感,其慾望絕不能超過出他的生理上的需要,其中包括食物、異性和休息,以及他所畏懼的疼痛和飢餓。

  盧梭重點談到了野蠻人的道德,他說,在自然狀態中,人類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關係,也沒有人所公認的義務,所以“他們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惡的,既無所謂邪惡也無所謂異德,自然人有的只是憐憫心和同情心,這種情感使得一切健壯的野蠻人,只要有希望在別處找到生活資料,就不會去掠奪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艱難得來的東西。這種情感的格言就是“要人怎樣待你,你就怎樣待人”

  綜上,盧梭對於自然狀態的描繪應該是獨具人格的,按照他的想法,野蠻人非惡非善,無過失無德行,原因是人的智力尚未開化,沒有知識,當然無法律,從而也就沒有區分行善和行惡的標準。在那裡人的本能的憐憫心和相愛心獲得純度的表現。它抑制人的自私自利之心的發展,沒有人會違抗這憐憫和相愛心的管理的。它們起着現代法律、風俗或道德的作用。在那裡,社會不存在平等,就是體力、智力方面的天生的或自然的不平等也極乎其微,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都不是不受任何束縛有,強者自然也無從行使他的權力,正是從沒有不平等這個角度上,盧梭稱自然狀態是人類的“黃金時代”

  參考文獻:

  [1]、李天然譯.政治哲學史[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2]、石應天.西方四大政治名著[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3]、胡象明.權力之用[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4]、徐愛國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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