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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攤位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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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攤位租賃合同(一)

  出租人(甲方):朝陽市種子市場管理辦公室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租賃朝陽市種子市場攤位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攤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條:乙方承租甲方  號攤位,面積  平方米,門、窗、鎖、隔斷、防護欄、水、電、牆面等設施完好無損,用途以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年10月20日起至**年10月20日止,共計五年。

  第三條:攤位租賃費為每年人民幣大寫壹萬肆千元整,小寫14000.00元;租賃費按年繳納,首期租金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交付,餘下交費日期為每年的9月20日前;以現金方式交付。除此之外,租賃期內所發生的水、電等費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交付甲方伍千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乙方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否則合同期滿後退回。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甲方應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第六條:甲方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第七條:除有明確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甲方應對市場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市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攤位)的管理及維修保養;水、電、氣、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

  第九條:乙方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第十條: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不允許隨意改動牆、隔斷、門、窗、水、電、暖氣等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在攤位租用期間,不允許轉租、轉讓;不允許超範圍經營及制售假劣種子、農藥、化肥等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並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不允許欺行霸市,隨意哄抬或降低物價,擾亂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第十二條: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攤位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三、合同解除約定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乙方任何經濟損失;如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1、不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攤位,經甲方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3、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規定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5、一年內出現1~2起影響較大,給一戶農民造成200元以上或幾戶農民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拒絕賠償、或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正常管理的。

  第十四條:除本合同第十三條之規定,甲、乙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 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甲方不能按時交付攤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每天賠償乙方人民幣伍十元。

  第十六條: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還合同期內的攤位租賃費及其它費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時應該及時將攤位騰出,否則應該每天賠償甲方人民幣伍十元。

  第十七條: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5%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證金。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攤位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二十條:本合同履行期內種子市場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制訂的種子市場的治安、衛生、營業時間等各項規章制度,也視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與本合同約定相違背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朝陽市種子市場管理辦公室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市場攤位租賃合同(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市場內____樓__廳____攤位出租給乙方,由乙方在市場內從事經營。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租憑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如乙方在發租規定的最後期限屆滿前__天內還未辦理續租手續,即視為放棄優先承租權,甲方有權將攤位另行發租。

  第三條 租金、租金的繳納期限和優惠辦法

  1、租金每月____元,共計____元,交納時間____。

  2、合同簽訂后,乙方在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繳付一年的攤位租金,

  甲方按該攤位年租金給予一次性優惠__%,實際繳付金額為人民幣____元。

  第四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制定管理制度及經營公約等,並檢查、督促乙方執行;

  2、有權對乙方利用所租攤位銷售偽劣商品和其他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以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並報有關執法部門;

  3、在租賃期間因市場內部改造、房屋維修,需對乙方所租賃的攤位進行遷移、拆除時,甲方須提前__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須於__天內謄清攤位。甲方盡量給乙方重新安排攤位,乙方願接受安排的,租金視調整后攤位實際狀況重新予以核定。乙方不願接受安排的,則由甲方退還乙方從拆攤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滿之日止的攤位租金。租金退還計算方式為:按乙方所繳付的實際租金除以合同規定的承租天數,乘以拆攤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滿之日止的天數。

  (二)甲方義務:

  1、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

  2、提供經營必備的後勤保障設施,如通風設備、照明燈光等,並逐步改善經營條件。

  3、對自然原因造成的攤位損壞及照明燈光設施的故障進行維修、更換、保養。

  4、維護市場內經營秩序,搞好環境衛生,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五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

  2、服從管理,依法按期繳納各項稅費;

  3、乙方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對該攤位使用安全和防火安全負責,並遵守市場內各項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出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亂接電源,不違章使用電器,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愛護本市場內公共設施、維護攤容、攤貌及市場環境衛生;

  5、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指定範圍內經營。不出售反動、淫穢、封建、迷信、假冒偽劣商品;不亂堆、亂放、亂掛物品;

  6、乙方不得擅自中途退租、轉租、轉讓攤位。乙方若有特殊原因,確需中途退租、轉租、轉讓攤位,需經甲方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自義務,保證合同正常履行;

  2、甲方擅自提前終止合同,乙方按攤位租金__%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3、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中途退租、轉租、轉讓,甲方有權提前終止與乙方的租賃合同 ,並按攤位租金__%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同時取消乙方下一輪優先續租資格。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 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章):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 時間: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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