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合同範本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1)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1)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應從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綜賠方在確認索賠后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

  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二、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后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取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三、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三款(2)條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后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簽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後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並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修金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二、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二、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三、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四、質量等級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

  5.

  6.

  7.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三、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圖  份、現場存放的  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  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  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 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  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複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  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  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您正在瀏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1)
網友評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1)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