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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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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三項制度

  執法車輛管理制度(一)

  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一)所有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派管理,各用車部門需提出用車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用車。

  (二)駕駛員由綜合處管理,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綜合處考核,支隊長同意后,可設兼職駕駛員,兼職駕駛人員發放駕駛津貼的50%

  (三)各兼職駕駛人員服從部門及綜合處的雙重管理,所有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支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並作好行車記錄,於每月底報綜合處。

  (四)駕駛人員對車輛的隨車物品、清潔衛生負責,加強定期維護保養和行車安全工作,防止人為機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駕駛人員維修、保養車輛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處審核同意后,方可進機關事務管理局定點修理廠修理,更換材料要把好質量關,大修車或單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預算。如因長途在外,應電話報告,回來后要及時複查並補齊手續。

  (六)未經綜合處批准,駕駛人員不得私自用車,更不得私自把車輛交與他人駕駛,凡上班時間能完成的出車任務,車輛須開回支隊指定地點停放。

  (七)支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指無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難可申請用車,酌情使用。

  (八)駕駛人員在節假日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如遇緊急出車任務,在接到通知30 分鐘之內趕到支隊立即出車,當班駕駛員不得擅離崗位。

  (九)綜合處作為車輛管理職能部門,將依據交通管理有關法規及總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抽查,如發現有飲酒、違規駕車等行為,將對當事人及用車部門按違反安全規定處理。

  二、車輛費用的管理

  車輛費用包括車輛的購買、入籍、保險、路橋、養路費、月檢、年審、燃油、維修、行駛等。將本着降低費用, 減少浪費為目的進行管理。

  (一)支隊所有車輛的購買及保險、路橋、養路費、燃油等均由綜合處統一辦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區外的長途用車,須經支隊領導同意后,費用按規定報銷。

  (三)車輛費用按總隊核算標準執行。如因特殊情況超標,須單獨造預算,經綜合處同意后增加行車費用。對無故超支的費用,綜合處將按有關規定不予報銷。

  執法車輛管理制度(二)

  大隊各科室、中隊:

  為進一步完善大隊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行政執法工作服務,按照落實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大隊目前管理現狀,經大隊長辦公會議決定,現對大隊汽車和電瓶車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與保管

  (一)汽車

  ⒈大隊現有汽車7輛,根據安排,車牌號應詳細。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隊部、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規劃中隊作規劃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隊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隊使用。

  ⒉每輛車應固定汽車駕駛員1名(駕駛證複印件報辦公室及車隊長備案)。車隊長必須建立專項台賬,詳細記錄車輛里程、保養、維修和油耗情況。

  ⒊嚴禁未經批准,擅自用車。本單位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級部門調用單位車輛時,需向大隊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安排。

  ⒋車輛必須定點停放。用車前,應當先檢查車況,核對登記簿記載的公里數,如發現不符及損壞等情形,應向辦公室報告,並在車輛台賬上註明。

  ⒌大隊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大隊的統一調度。如遇特殊情況需交換用車的,應嚴格做好車輛車況的交接手續,如出現責任不清,交接雙方各負50%責任。

  (二)執法電瓶車

  1.各中隊執法電瓶車應固定專人負責保養維護(專人必須上報大隊辦公室),對因駕駛或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車輛責任人負責。

  2.無特殊情況,執法電瓶車均應正常使用,並保持車容整潔,原則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車輛在下班后必須全部進庫,不得將執法電瓶車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駕車時,必須着制服、帶帽,保持城管隊員的形象。

  二、車輛保養與維修

  ⒈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車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帶故障出車。

  ⒉所有車輛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汽車每天進庫前,必須整理車輛,搞好衛生。

  ⒊注意車輛的日常保養,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造成機件損壞的,車輛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⒋車輛有故障需維修的,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5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准)。維修時,車隊長到現場監督,如車隊長無時間,可派專人到現場監督;修理結束后監督人應認真核對修理工時、材料費用,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弄虛作假的,所需費用由駕駛員本人承擔。需自購配件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說明,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購買,否則所需費用不予報銷。

  5.電瓶車每半個月要去指定維修點維護加水等。並做好維護登記報車隊長備案。

  6.如電瓶車出現問題需維修,必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3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准),經車隊長審批後方可到指定地點維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車實行定點刷卡加油,大隊部將根據車輛油耗限額範圍內預沖一定卡值,再由車隊長分配給其他車輛預充值。

  ⒉各中隊應認真記載當月使用汽車基本情況,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儲值餘額等數據,每月最後一天予以統計交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匯總後報主管領導審核。

  ⒊未經領導批准嚴禁用現金加油,否則費用自己承擔。

  四、安全責任

  ⒈汽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杜絕闖紅燈、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規行為,如有違章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自負。

  ⒉執行公務時,要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嚴禁亂停亂放。

  ⒊不得將執法車輛交給非核定(指派)駕駛員駕駛,嚴禁在出車途中,繞道辦私事。

  ⒋無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及其他娛樂場所,不得擅自開車回家。凡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將從嚴處理,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⒌駕駛員每年都要與大隊簽訂車輛安全責任書。

  大隊將對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

  執法車輛管理制度(三)

  為加強對我局執法車輛(編內車輛、摩托車,租用車輛,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現執法車輛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確保行車安全,節約費用支出,按照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重申加強公務公車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現對我局2010年制定《車輛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管理

  1.局綜合科負責對全局執法車輛的登記、保險、調度、維修、車輛年審、油料補給,及技術檔案資料(包括維修資料)等進行管理。

  2.局督查科負責對全局執法車輛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和通報。

  3.落實車輛管理責任制度。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實行定車定人制。各執法中隊的執法車輛由中隊長統一管理,分組長負責監督各分組車輛使用情況,每台車輛指定固定駕駛員駕駛和具體管理,並接受局綜合科調度、派遣;局機關車輛由綜合科車輛負責人統一管理,駕駛員相對固定車輛,並具體管理車輛。

  4.落實執法用車審批制度。所有執法用車一律先審批,並填寫派車單后使用。本集美區轄區內,各執法中隊用車由中隊長(或主持中隊工作負責人)審批,應填寫派車單后出車;局機關車輛由綜合科車輛負責人審批,並填寫派車單后出車,值班備勤期間(包括夜間110值班),由帶班組長審批,並填寫派車單后出車。離開集美區轄區,使用執法車輛需報中隊局分管領導審批,填寫派車單,並報綜合科備案后出車。

  5.禁止私駕執法車輛。正常執法及其它公務活動外,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務用車,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車輛一律不準外借及變相外借。

  6.禁止私用執法車輛。嚴禁擅自使用執法車輛辦私事,嚴禁使用執法車輛參與公務以外的結婚慶典、外出旅遊、釣魚休閑、接送子女上學、非公務接送等活動。

  7.落實執法車輛停放制度。所有執法車輛根據執法工作用途明確停放地點,在非執法活動期間一律定點停放,不準隨意停放。在節假日期間,車輛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間駕駛員須將執法車輛停放在指定存放地點,車輛行駛證及鑰匙交本單位專人集中管理(執法中隊指定專人管理,局機關由綜合科車輛負責人管理)(停放地點具體見附件),並建立登記簿以備查驗。車輛封存期間,除擔負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節假日期間動用的,需報局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用。除正常執法活動外,禁止執法車輛停放在娛樂場所、飯店、銀行、醫院、車站、機場等敏感地段。

  8.執法車輛如發生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由交警現場處理後方可離開,並第一時間向車輛管理人、審批人彙報和局綜合科報備。

  二、駕駛員管理

  1.編內車輛、租用車輛及摩托車等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規則、安全操作規定和車輛的有關管理制度,遵章守紀、文明禮讓,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日常工作、執勤值班期間必須保證通訊暢通,緊急事務,要做到隨叫隨到。

  2.嚴格執行車輛派遣及駕駛等規定,堅決杜絕公車私用,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不酒後開車,不開快車,不違章駕駛,不帶故障行車。

  3.駕駛員應當愛護車輛,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對所駕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有故障及時報告,按要求及時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車前應當例行對車輛的油料、機械、衛生檢查並做好相應處理,確保車輛能隨時出動。

  4.服務熱情周到、出車安全準點、言行文明禮貌,工作認真、謹言慎言、作風正派,自覺維護執法形象。

  三、車輛維修及保養

  1.車輛使用過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丟失、損壞,或因技術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當而引起車輛故障、事故的,當事人均按相關規定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責任。在經濟賠償上,一般掌握在損失金額扣除保險公司理賠后的10%以內,根據事故責任輕重、損失大小,在該幅度內處理。

  2.執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需在區統一招投標並由局確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車輛保養、維修前,必須向局綜合科報保養維修項目,待局領導批准后,方可進行維修。各中隊及局機關送修人維修及更換零部件時,需認真檢查維修項目,並簽字負責。

  3.執法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堅持節約用油原則,車輛加油統一由該車指定駕駛員或車輛管理人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隨意由他人前往加油,嚴禁弄虛作假、謀私利。

  4.執法過程或其它公務活動中發生故障或換零部件,需經用車人員簽字證實,返回后報綜合科備案,方能報銷。

  四、處罰規定

  1.因違反本規定未按指定地點停放,被局督查發現或上級紀檢等部門通報,駕駛員負全責,管理車輛的幹部或單位領導負領導負責。

  2.違反本規定未按程序報批維修車輛的,不予報銷,所造成維修費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違反本規定未合理用油,車輛所在中隊應作出解釋;經查實屬不符合規定用油的,應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4.車輛發生事故后,未按本規定及時彙報並報警處理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費用及責任。

  本車輛管理規定由局綜合科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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