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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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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第201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時,應按結餘數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分別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3號科目 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入、調入、建造、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或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固定資產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基金總額。

  第303號科目 結餘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后的累計餘額。

  2.年終,將“撥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費支出”(不含預撥下年經費)、“撥出經費”和“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科目。有專項資金收支的單位,應將非專項的收支分別轉入“結餘”科目的“經常性結餘”明細科目中;將專項收入和支出分別轉入結餘科目的“專項結餘”明細科目中。

  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為行政單位滾存結餘。

  3.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餘分為經常性結餘和專項結餘進行明細核算。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撥入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不含收到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預撥下年度的經費)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入經費的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設置撥入經常性經費和撥入專項經費兩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行政單位收到非主管會計單位撥入的財政性資金(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基金等),應在“撥入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按撥入的單位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404號科目 預算外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

  2.行政單位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結餘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置經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407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的情況。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后,本科目無餘額。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經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經費實際支出累計數。

  3.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應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后,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分設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餘”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並按所屬撥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505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用於核算行政單位經批准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年終無餘額。

  第九章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理結算。並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第四十六條 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和領撥經費數一致。

  第四十七條 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款項,應當在12月31日前匯達對方。主管會計單位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撥款,截止12月25日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撥。

  第四十八條 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

  年度單位支出決算,一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級單位的下年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會計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

  第四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第五十條 行政單位年終要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要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賬面數字,要同實存的有價證券實際成本核對相符。

  第五十一條 年終前,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后,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餘額。然後,編製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后,再將應對沖結轉的各個收支賬戶的餘額按年終轉賬辦法,填制12月31日的記賬憑單辦理結賬沖轉。

  結清舊賬。將轉賬后無餘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划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划雙紅線,表示年終餘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餘額,編製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餘額數(不編製記賬憑單),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五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審核批複后,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第五十四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行政單位財務會計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和報表說明書。具體報表格式見本制度所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有專款收支業務的,還應按專款的種類編報專項資金支出明細表。

  第五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

  收入支出總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年度收支總規模的報表。收入支出總表按單位實有各項收支項目匯總列示。

  支出明細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支出明細表的項目,應當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列示。對於用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應按支出的用途分別列示。

  附表是指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會計單位的要求編報的補充性報表,如基本數字錶。附表按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規定的項目列示。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的規定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月報,是反映行政單位截止報告月度資金活動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表。月報要求編報資產負債表、支出明細表。

  季報,是分析、檢查行政單位季度資金活動情況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表,應在月報的基礎上較詳細地反映單位經費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單位的季報,要求在月報的基礎上加報基本數字錶。

  年報(年度決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資金活動和經費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年度決算報表種類和要求等,按照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下達的有關決算編審規定組織執行。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報表,要保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機關負責人審閱簽章並加蓋公章後上報。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對於屢催不報報表的單位,有權暫停其預算撥款或預算外資金的撥付。

  第五十八條 基層單位的會計報表,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切實做到賬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編。

  第五十九條 主管會計單位除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製本級的會計報表外,還應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過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製匯總會計報表。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在報送月報、季報、年報時都應編寫報表說明書。報表說明書包括報表編製技術說明和報表分析說明。

  報表技術說明主要包括:採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和結果的影響等。

  報表分析說明一般包括:基本情況,影響預算執行、資金活動的原因,經費支出、資金活動的趨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上級會計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 投資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在行政單位同時停止執行。各部門自行制定的適用於行政單位的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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