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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用金錢買“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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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用金錢買“和諧” 標籤:和諧社會

  勿用金錢買“和諧”

  傅伯勇

  按照目前中國的社會規則,包情人往往是用錢來養,所以叫“包養”;想做官往往是用錢去買,所以叫“買官”;爭取項目往往是用錢去跑,所以叫“跑項目”;工程競標往往是用錢去拿,所以叫“拿下工程”……

  不知不覺中,我們才驚奇地發現,現在人們是越來越信奉金錢的魅力了,並將金錢的用途發揮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可能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吧。比方說吧,某處發生了一起殺人的事件,本來是刑事案件,但雙方偏偏要繞過公訴機關,用民事案件的處理辦法,採取“私了”,受害者的家屬拿錢之後就再也不聲張,而對方也就高枕無憂了。這死的是他們自己的親人,他們自己都很麻木,別人就沒有理由不麻木了。但還有一些事,就更讓人匪夷所思了。這主要是一些突發事件,責任主體本來很明確,公眾也都心知肚明,政府或者受害者的單位確實毫無責任,但是因為受害者家屬的胡攪蠻纏,政府或者受害者單位就用錢去打發,動輒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打發之後也的確奏效,他們拿到錢之後,心裡美滋滋的,也就偃旗息鼓了。

  但是,這件事擺平之後,由於有了先例,就有人依樣畫葫蘆,以後就有接二連三的事情發生,甚至此起彼伏波瀾壯闊。這樣一來,政府就手忙腳亂了,單位就誠惶誠恐了,人們就詫異驚愕看熱鬧了。這是什麼原因呢?這恐怕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吧,完全是咎由自取。這叫什麼呢?這叫活該!

  在我們這個法制不斷健全的社會,出了事情,不依據法律法規,不依據政策條例,不依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不依據具體的客觀實際,一味迷信金錢的威力,一味毫無原則的構建“和諧”,採取短視的做法,惡果註定難以想象。誠然,我們要預防各種不良事情或事件的發生,但只要我們都盡職盡責了,還是發生了我們不願看到的事情,這是沒有辦法;但發生之後也要明辨是非,板子該打到誰的頭上就打到誰的頭上,政府或受害者的單位該承擔的責任固然不能推脫,但不該承擔的責任也不要不分青紅皂白的去買單。事實上,嚴格區分責任,既是對法律制度尊嚴的捍衛,也是對當事人和公眾的一個滿意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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