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公司協議合同(一)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50%;

  2、乙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50%;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jian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夥;

  8、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退夥程序

  合伙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夥,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di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ba工,政fu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后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合夥開公司協議合同(二)

  甲方: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乙雙方共同自願合夥經營  地址: 前期預需投資 萬元整,甲方投資 萬,乙方投資 萬。甲方占投資總額的  %,乙方占投資總額的 %。如前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為準)。公司內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按比例分配。

  二、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以甲方名義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等,並註冊為企業負責人。

  三、合夥雙方本着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公司內盈餘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分配即 (除去一切費用后)。公司內債務同樣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四、經營職責:共同經營中,由甲方負責進貨支出和費用支出,(費用有:人員工資,各種招待費,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現金管理(建立專用賬戶)。任何支出由雙方確認后簽字入賬。

  五、經營中,甲乙雙方對未經對方同意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三個月內)負責全額收回,造成損失,由經手人全額承擔賠償。

  六、盈餘結算:公司內盈餘每個月(盤貨)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后按約定比例分配。

  七、糾紛處理:如甲乙雙方發生糾紛,不能共同經營的情況下,由雙方共同協商(簽署另外協議),可將本公司交於一方經營,經營方應按期支付另一方一定的經營利潤,(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並簽訂協議)以月結算支付。經營中選擇經營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公司,如造成損失由經營方全額賠償另一方,並視轉讓無效。

  八、退夥:合伙人可自由退夥,依據合夥開公司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由雙方共同協商各項事宜做好財產、債務分割並簽訂退夥協議。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出具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樣有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簽字):____ 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字乙方):_____ 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 月 日

  合夥開公司協議合同(三)

  甲 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_______市________鎮共同投資開辦一家有限公司,並通過該公司生產、經營______業務。就前述事由,甲、乙、丙三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特議定本合同書條款如下:

  一、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1、公司名稱:暫定為“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最終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為準)。

  2、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終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地址為準)。

  二、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1、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促進前述技術的工業化應用,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2、經營範圍:生產、銷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的註冊資本

  公司的註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日後若須增減註冊資本,則由三方另行協商議定。

  四、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數額

  1、甲方以現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出資,佔全部註冊資本的___%。

  2、乙方以現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出資,佔全部註冊資本的___%。

  3、丙方以現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出資,佔全部註冊資本的___%。

  4、甲、乙、丙三方的現金出資均應於本合同書籤訂后______天內存入三方為成立公司而設立的臨時帳戶之中,任何一方遲延繳付出資的,應按遲延出資金額,並按遲延出資天數,每天向公司支付_____%的遲延出資違約金。

  五、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作為公司的股東,三方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公司股東會,就股東會議決的事項提出自己的意見;

  2)自行或派員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事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3)參予並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查閱公司的經營資料和財務帳冊;

  4)按自己的出資比例分享公司的經營利潤;

  5)公司結業清算后,按自己的出資比例分享其剩餘財產;

  6)按照本合同書的約定,轉讓自己所享有的出資。

  2、作為公司的股東,三方均承擔下列義務:

  1)按本合同書的約定出資;

  2)按自己所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

  3)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不得自行與公司進行業務交易;

  4)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5)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6)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已的債務設置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7)及時簽署有關文件,協助公司辦理註冊、年檢手續;

  8)不實施其他有損公司及合作他方權益的行為。

  3、作為公司的股東,甲、乙、丙三方並應分別承擔以下義務:

  1)甲方:負責辦理公司的註冊事宜,協助公司處理好於當地政府各部門及供水、供電、通訊等公用事業部門的關係;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議事規則

  1、公司股東會

  1)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合作各方共同組成。

  2)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其中包括:

  A公司的年度、季度經營目標和經營方針;

  B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C公司對外借債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D公司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的增加或減少;

  E公司資產的處分;

  F公司的解散、結業;

  G公司章程的修改;

  H《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相關法規規定的應由股東會決定的事項。

  3)股東會決定前述事項時,採取股東表決的方式進行,其中第D、E、F、G項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股份的股東表決同意才能實施,其他事項則經代表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表決同意即可實施。

  4)股東會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合作者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2、公司董事會

  1)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人,其中甲方選派____人,乙方選派___人,丙方選派_____人。

  2)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審查公司原材料的購進價格和產品的出廠價格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其表決方式亦按前述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並負責召集公司股東會。

  4、公司總經理:

  1)公司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2)總經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及各股東的利益。

  七、公司的財務制度

  1、公司應依法保存各類財務憑證並依法建立、健全各類財務帳表。

  2、公司應於每個月終了后的七天內,將該月的各類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現金日記帳等等)報送給合作各方審閱。

  3、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處理辦法

  1、公司的稅後經營利潤在彌補以前的累積虧損及提取依法應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后,每年分配一次;當年利潤(按公曆計算)在次年_____月底前進行分配,分配形式為提取現金。

  2、利潤分配比例與各方的出資比例相同,即甲方___%,乙方____%,丙方___%。

  3、公司若發生虧損,則有關虧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九、出資的轉讓

  1、合作一方要求轉讓其出資時,應經公司股東會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審議,合作他方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受讓。

  2、合作他方未要求受讓時,要求轉讓出資的一方可以將其出資轉讓給合作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但該第三者受讓有關股份后必須承擔本合同書及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

  3、合作他方或第三者受讓該出資后,即依法取得公司股東的權利並承擔其相應的義務;轉讓價款清付后,公司應及時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十、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1、公司下述情形之一時,應予解散:

  1)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連續三年未能實現生產、經營目標;

  3)公司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勒令結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4)出現了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應予結業的事由。

  2、公司解散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償還公司的未了債務,分配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合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書的過程中,違反本合同書的相關約定而導致公司或合作他方受到損失時,守約方有權宣布解除本合同書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

  2、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書發生糾紛時,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交由______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十二、其他

  1、公司的全體僱員均應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其工資水平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合作各方的親屬、朋友未經公司股東會同意,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

  2、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合作各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書一式六份,合作各方每人各持一份。

  4、本合同書經合作各方共同簽署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立約時間:**年_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