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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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民事起訴狀 標籤:離婚潛規則
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一)
原告:霍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系個體戶佛山市XX區XX金屬製品廠的經營者,佛山市XX區XX金屬製品廠經營場所:佛山市XX區XX鎮街道XX工業區XX號廠房,註冊號: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區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註冊號: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XXXX年XX月XX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至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將其從被告二處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業園的部分土建工程項目分包給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區XX金屬製品廠的名義與被告一簽訂《工程承攬責任書》,約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業園的車間B、C的金屬鋼結構工程。
《工程承攬責任書》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完成施工,工程項目也已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畢后,被告一隻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後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條》一張,確認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後來被告一卻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認為,因被告二與被告一之間存在非法轉包分包關係,這種關係直接導致原告的合法債權難以實現。根據法律規定,兩被告應對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二)
原告***,男,漢族,****年1月8日生,住武漢市江岸區***路****號****棟1單元1樓4號,聯繫電話:1***********。
被告*****,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漢市江岸區,聯繫電話:1**********。
訴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7800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4年8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武漢地區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房屋裝修工期為: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合同金額為:63000元,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即無故拖延工期,經原告多次口頭、電話和短信交涉被告仍不履行應盡之義務。被告之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具狀貴院,懇請判如所請。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證據目錄
證據一、原告和被告簽訂的《武漢地區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證明內容: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係以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
證據二、原告支付合同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證明內容: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三)
原告:西安XX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區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執行董事
電話:029—
被告:XX市XX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郵編:XXXX
電話: 0935—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接待團款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討團款而支付的費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年**月**日, 被告委託原告接待團號為DT-0 的旅遊團隊,雙方就此達成了委託接待協議,團隊行程為東線、華山、市內、延安五日游,先行支付部分團款,餘款團隊返回后即付。團隊抵達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協議,完成了該團接待,接待質量良好,團款共計人民幣 元,被告已支付 元,尚余 元未付。**年**月**日該團按期返回。之後,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剩餘團款,經原告多次書面催告,並派專人上門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鑒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構成嚴重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根據《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西安XX旅行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