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預防講座講稿
提綱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職權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當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三、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標準
四、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特點及危害
五、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讓我們築牢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防線
西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 郭軍
2012年6月18日
同志們:
今天,縣委在這裡組織全縣村幹部開展法制講座,縣委領導要我講一下關於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問題,這充分表明了縣委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視。我就站在檢察機關這個角度,從五個方面談談個人學習和工作中的一點體會,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首先我介紹一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職能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性質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中,確立了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而不附屬於其他國家機關,它是國家機構中一個獨立的系統。檢察機關既然是國家機構,那它有哪些任務呢?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有四個方面的任務:一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二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積極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的犯罪進行鬥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三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四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是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審查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是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三十七條和刑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是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是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案件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五是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以及作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
六是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
七是民事審判監督權。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八是行政訴訟監督權。行政訴訟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中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
九是司法解釋權。司法解釋權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檢察機關作為黨委統一領導下推進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主要採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擊力度,形成威懾效應。加大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力度,通過查辦和揭露職務犯罪,形成威懾,懲罰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減少和防止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 檢察機關是查辦職務犯罪的主力軍,檢察機關有案不查不辦就是失職,就是對人民的犯罪。查處打擊犯罪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預防。
(2)加強行業職務犯罪狀況研究。針對案件多發行業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案件發生的原因,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促使案件多發行業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範機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諮詢,宣傳法律知識,促進社會公眾參與職務犯罪預防。結合舉報宣傳和接待來信來訪積極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傳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舉報、控告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途徑和方法支持有關單位依法行使舉報、控告的權利,對有關單位和群眾提出諮詢的法律問題,促使其及時揭露職務犯罪,積極堵塞易於發生職務犯罪的漏洞,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4)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廣泛收集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實施過程中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職務犯罪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國家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完善與改革,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
(5)推進發案單位管理機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對一個時期群眾反映集中的職務犯罪問題和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對多發案件問題及時進行剖析研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議,推進有關單位改進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機制,創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和預防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查辦案件成果展覽,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現身說法等形式廣泛宣傳檢察機關已經查辦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導廣大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同職務犯罪行為作鬥爭,形成強有力的遏制、預防職務犯罪的輿論環境。
(7)注意社會環境變化和社會矛盾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加強職務犯罪心理研究。通過個案和類案的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導致職務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針對性地提出矯正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做好疏導工作,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第二個大問題:當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職務犯罪主要表現為權與利的交換和職權的濫用。預防職務犯罪則是執政黨對一定社會歷史時期犯罪的狀況、特點、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綜合手段,以遏制、減少和最終消除犯罪的社會防範活動。
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這既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條件,又決定了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在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通過多年來的反腐敗鬥爭經驗,總結出了腐敗現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紮實、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得力。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工作領域”的要求,目的是強調從根本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從源頭上解決腐敗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和工作重點變化,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確立了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和糾正不正之風三項工作格局,推動反腐敗從側重遏制轉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進入新世紀,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係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並深刻闡述了反腐敗鬥爭的極端重要性,要求全黨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認真開展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重點的加強作風建設,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因此,為落實好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領導的講話精神,並着眼於今后工作的發展,縣檢察院和各部門都同樣面臨著共同的課題,就是要繼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升幹部的綜合素質,按照各級黨委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為全面落實黨風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個大問題: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標準
從職務犯罪的概念來看,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組織章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或者濫用職權,或者不正確履行職權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具體講也就是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從具體類型來看,職務犯罪分為貪利性、瀆職性和侵權性犯罪。檢察機關管轄並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涉及54個罪名,其中反貪局管轄的案件涉及12個罪名,反瀆職侵權局管轄的案件涉及42個罪名。
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所規定的犯罪。它一共有12種罪名,常見犯罪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等;
瀆職性犯罪在刑法第九章用了23個條文規定了35個罪名。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侵權性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在此特指,刑訊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證、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七種犯罪行為。
今天,我僅講講檢察機關查辦的涉及鄉鎮幹部的常見的幾類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鄉鎮幹部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8種,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使用權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
1、貪污罪
立案標準: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從我縣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貪污案占相當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虛報冒領等手段。
2、挪用公款罪
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至三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在這裡強調一點:按高法的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數額巨大(15—20萬元為起點),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不受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挪用公款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即:五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起點。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
3、受賄罪
立案標準: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不滿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②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③強行索取財物的。
如:李嘉廷受賄案。李嘉廷於1992年11月起先後任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兒子李勃(另案處理)先後30次收受10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038萬元、港幣649萬元、美元9.1萬元、日元20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8105320.75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9日判決李嘉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訴。李嘉廷上訴理由是:他揭發他人犯罪的事實應構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備再從輕處罰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李嘉廷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罪的類型:一是索賄,即主動受賄。二是收受賄賂,即被動受賄,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本應拒絕卻予以接受。三是商業賄賂,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四是間接受賄,法律上又稱斡旋受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但他們之間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五是事後受賄,指行為人在職在位期間就有明確的受賄意圖,離退休后收受請託人財物。
受賄罪是典型的“錢權交易”,簡單來說,就是你給我錢,我為你辦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論你為人辦的事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不論你為人辦的事辦得成不成功,不論你是在為人辦事之前收錢的,還是辦完事後才收錢,這些因素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舉個例子,如果“兩委”幹部在協助政府從事徵兵工作的過程中,因為收受了別人的財物,將不符合參軍條件的人改成符合條件,又或者將本來符合參軍條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條件,就是受賄。又如果“兩委”幹部因為收了別的錢,在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違反原則,使一些人逃避執行計生政策,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受賄罪。
4、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條所規定。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儘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5、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釋義]
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宇[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 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說明]
一、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重大損失”的標準,可參照最高檢察院的立案標準。 “特別重大損失”的標準,有的省掌握在50萬元以上。
7、非法佔用耕地罪及其表現形式
根據刑法第342條的規定,非法佔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非法佔用耕地罪是不以行為人有無收受金錢利益為條件的。其中,“非法佔用”通常有下面三種表現形式: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是指行為人非法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數量較大”是指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等農業用地十畝以上。“大量毀壞”是指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受到嚴重污染。所以,只要行為人非法將五畝以上的基本農田或者十畝以上的其他農業用地改作非農業建設,造成這些農田或農業用地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受到嚴重污染,就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城市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實施了將屬於國有的土地使用權以低於其本身的價值非法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即具備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刑法》有關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條文規定: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三十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百分之六十的;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一)重大案件: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九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四個大的問題: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特點及危害
(一)產生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是體制的弊端和制度欠缺。公共權力有兩個自然屬性,一個是它的腐蝕性,一個是它的擴張性。權力過分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有學者說,腐敗等於壟斷權加自由處理權減去責任制。壟斷權,比如說工程撥款,給張三行,給李四也沒錯,然而貪圖私利的人,就會選擇給他好處多的人。它的選擇有極大的自由,一旦追究起來,在程序上都是公開的,集體討論集體決定的。(這都是形式上的)
一些大的貪官們有一個共性:都有一個苦難的童年,都有一個奮鬥的青年,都有一個上升的中年,最後都有一個悲慘的晚年。成克傑上學之前沒穿過鞋,安徽的王懷忠要飯出身(在阜fu陽任地委書記時,他說按阜陽的1300萬人計算,他是世界上第58位總統)。成克傑在廣西的南寧,一句話在一塊黃金地段開發上就收到2000萬元。兩名高官都被執行了死刑。
二是傳統貪瀆文化的影響。著名學者王亞南說過,二十四史實際上是一部貪污史。清王朝268年中,一二品官員因貪污被判刑的157人,其中死刑68人,最有名的是和珅,一億數千萬兩。
三是環境的影響。從家庭環境來講,貪官背後不是有一個貪老婆就是有一個貪情人,拿成克傑來說,李平收錢,交代任務,成克傑出面辦事。從單位環境來講,如中行原副董事長、中銀(香港)集團原總裁劉金寶(死刑),想貪污就拉下屬入伙,結果他走過的兩個地方上海分行和香港中銀集團兩個班子的成員都被抓。從交際環境來講,瀋陽市財政局原局長李經芳在判刑之後,他說,總結來總結去,就是鐵哥們把鐵哥們送進鐵籠子。吉林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姜得志在辦案中總結了一句話,證實得最主動的是情人,揭發得最堅決的是哥們兒。
(三)職務犯罪的危害
中國心血管專家、北京安貞醫院洪昭光教授推出的一項科研成果:就是“廉潔有益健康,腐敗導致死亡”。他從醫學的角度解釋這一現象時說,貪官貪污受賄后,受到強大的心理壓力,他們恐懼、後悔,食不甘味,寢不安席,時時懼怕罪行敗露。洪教授的這一成果並非借題發揮,無稽之談,與其類似的研究成果是巴西醫生馬丁斯對583名被指控有貪污受賄行為的官員和583名廉潔官員作了十年的追蹤、隨訪和研究發現,不廉潔的官員有60%患病和死亡,廉潔僅有16%患病和死亡。另外,在116名不廉潔官員死亡者中,死於癌症的佔60%,死於心臟病的佔23%,其他的佔17%。特別引人關注的是,116名福利官員,平均年齡只有41歲,都被指控嚴重瀆職和以權謀私。
洪昭光教授和馬丁斯醫生的研究成果,從自然科學的角度揭示出一個社會科學的規律:越是腐敗,死得越快。如果腐敗僅僅傷害貪官的身體,那麼貪官自取滅亡實屬無可非議。可問題在於,腐敗最大的危害是國家的整體。為此,我們有必要對其深入進行剖析。
(一)腐敗在政治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敗導致政息人亡。據調查顯示:前蘇聯解體,實質上是既得利益集團的“自我政變”。搞跨蘇共的主要力量,並非反共分子,而是腐敗分子,是腐敗導致蘇共喪失執政地位和國家分崩離析。
第二,腐敗是民主公敵。腐敗歸避法定程序,破壞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使得政府難以得到公眾的支持。政治體系中公信力的喪失,導致決策執行機構弱化,價值認同機制失靈,社會監督機制缺失。在我國,腐敗主要表現為:執法不公,利益驅動;地方保護,行業壟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等。
第三,腐敗扭曲政府行為。主要表現是政府行為市場化。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曾出現過政府濫用權力性資源,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政府職能畸變,該管的事推給社會,不該管的事越俎代庖。
(二)腐敗在經濟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敗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據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安鋼教授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進行研究,我國20世紀90年代後半期四種主要類型的腐敗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福利損失,平均每年9875億至12570億元之間,佔全國GDP總量的13.2%至16.8%。其中,各類稅收流失額在5700億至6800億元之間,佔GDP 的7.6%至9.1%,相當於每年稅收收入的75%至90%;國有經濟投資和財政支出流失在2575億至3410億元之間,佔GDP 的3.4%至4.5%;壟斷行業租金在1300億元至2020億元之間,佔GDP的1.7%至2.7%;國家公職人員的黑色收入在300億元至340億元之間,佔GDP0.3%至0.4%。這說明腐敗將社會財富從廣大消費者轉移到少數壟斷者,將大量的國有資產、財政收支和公共資源,轉移給少數腐敗分子、特殊利益集團及其特定關係人,嚴重地威脅着我國的經濟安全。
第二,腐敗阻礙經濟發展。首先表現為無效配置資源。前幾年我國頻頻曝光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證。由於一些政府官員和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腐敗,把工程發包、分包,乃至轉包給施工資質低,技術設備差的企業。層層盤剝的結果,導致偷工減料,質量低劣。為了驗收工程,又採取賄賂手段矇騙過關。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國家用於基本建設領域的投資,至少15%至20%被用於賄賂,其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無效配置是觸目驚心的。
第三,腐敗導致貧富懸殊。國際上通常用表示1%人口所佔有社會財富比重的基尼係數衡量收入差距,其數值越高,則貧富差距越大。據世界銀行測算,中國城鎮居民的基尼係數,1988年為0.382,1996年為0.456,2001年為0.458,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進入分配不公區間。而事實上,這種計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我國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據有關專家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10%的人掌握40%存款;90年代中期,20%的人擁有80%的存款;90年代末,3%的人佔有47%的存款。目前,1.3%的家庭控制31.5%的總資產,10%的人口控制了總資產60%。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44%處於最低收入的家庭,僅持有總財富的4%。如此懸殊的貧富差距,固然有地區差別、城鄉差別、行業差別和分配差別。造成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的原因是權力不受監督,官員濫用權力,以政策設租,利用職權斂取巨額不義之財的結果。
(三)腐敗對社會風氣的危害
第一,重視人情,忽視理性。中國的傳統社會是關係網和人情網相互交織、盤根錯節,熟悉中國傳統文化的當代公職人員,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過程中,充分利用人情,編織嚴密的關係網,結成特殊利益集團,以尋求庇護,逃避制裁。以謀求非法利益為目的,建立在人情關係之上的關係網,拿原則作交易,視法律為兒戲。
第二,敗壞道德,喪失正義。腐敗分子把個人利益置於國家和社會利益之上,權錢交易,損公肥私,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公職人員的腐敗之風向社會擴散,極端利己主義思想就會形成時尚,導致社會行為失范和政府威信受損。
第三,危害治安,影響穩定。腐敗不僅有違公序良俗,與社會管理格格不入,更有違執政宗旨和法律規範。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的黑惡勢力,一方面存在腐敗的政府官員和司法人員充當黑後台、保護傘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群眾依靠正常的途徑不能維護切身利益和獲得公平正義,而需要尋求保護的現實。
第五個大的問題: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個人怎樣預防職務犯罪?我們無論掌握着什麼職權,也不論職權大小,如果把握不好,都有職務犯罪的可能。要想不在利用職權上犯罪,必須牢記職務犯罪是高壓線一點也碰不得;要用好“三盆水”,第一盆水“洗頭”,第二盆水“洗手”,第三盆水“洗腿”;做到“五個統一”,“做官”與“做人”的統一,“為”與“位”的統一,“他律”與“自律”的統一,“為民”與“為己”的統一,“小”與“大”的統一,;算好人生“七筆帳”,一算“政治帳”,不要自毀前程;二算“經濟賬”,不要傾家蕩產;三算“名譽帳”,不要身敗名裂;四算“家庭帳”,不要妻離子散;五算“親情帳”,不要眾叛親離;六算“自由帳”,不要身陷囹圄;七算“健康帳”,不要身心憔悴。希望在座的同志們切記,千萬不可把昨天的努力,看成是今天的資本,明天的收穫,那後天就可能身不由已了。唐朝卒徒出身的宿州太守陳蟠,因貪贓被處死時,寫下了這樣一首詩:積玉堆金官又崇,禍來倏忽變成空。五年榮貴今何在?不異南柯一夢中。四句小詩,一語道盡人生。
如何嚴格廉潔自律,提高抵禦各種誘惑和考驗的能力,做到上面我剛才提出的這些,我認為要增強四種意識,克服四種不良心理。
增強四種意識:
第一是增強宗旨意識。大家都是領導幹部,崗位很重要,工作很辛苦,責任也很重大,坐在這個位子上,心裡一定要想清楚這個職務是人民給的,黨和人民安排我們坐在這個位子上,是對我們的一種信任和重託。因此,我們在其位就要謀其職,一定要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使用好,否則,就會愧對組織,愧對人民。
第二是增強奉獻意識。我們各位領導也是血肉之軀,也需要把生活過得充裕一些,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領導幹部對自己的各項要求絕不能過高,要守得住清貧,擋得住誘惑,始終保持一顆平常心,不該要的堅決不要,不該花的堅決不花,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要把精力集中到如何為群眾多謀利益上,而不要整天想着如何搞好自己的小家庭上。
第三是增強監督意識。首先,要時刻嚴格自律。每個領導幹部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一定要注重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做到自重、自警、自勵,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努力做到“四個不放鬆”,即任何事情都不放鬆,講原則,守規矩;任何環境都不放鬆,慎行、慎友、慎獨;任何環節都不放鬆,不但自己要過得硬,還要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下屬工作人員;任何年齡都不放鬆,一生清白,兩袖清風。其次,要自覺置身於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之中。要把黨和人民的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愛護,自覺、虛心接受來自各方面的批評和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努力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不要等問題成了堆再去解決。
第四是增強表率意識。作為領導幹部,要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必須以身作則,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別人做的,自己堅決不做,這是最基本的道理。領導幹部要當好榜樣,發揮示範作用,要做到“四個帶頭,四個堅決反對”:一要帶頭牢記宗旨、無私奉獻,堅決反對官僚主義、個人主義;二要帶頭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鋪張浪費、享樂主義;三要帶頭銳意進取、知難而進,堅決反對固步自封、消沉不振;四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腐化墮落。
克服四種不良心理:
第一是克服放任心理。放任,是自我墮落的開始。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個人慾望就會不斷膨脹,有了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不斷放任自己,最終導致一發不可收拾。這方面的案例很多,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但有時就是會糊塗。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警覺,千萬不要在這方面翻跟頭。(一口井)
第二是克服僥倖心理。我們分析一下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的案例,一條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着僥倖心理。這種僥倖心理實質上是自欺欺人,自作聰明,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心存僥倖心理最終會害了自己,最終會一失足成千古恨。陳毅元帥的《手莫伸》說的正是這個,大家下去可以看看。(講案例,要自首)
第三是克服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造成一些幹部心理失衡、走上違法違紀的重要因素。這方面,大家要深思。怎麼比、和誰比,不單是個方法問題,它還反映一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政治覺悟。要比較,就比思想、比工作、比學習、比幹勁、比精神面貌,這樣,才能比出正氣,比出幹勁,比出人生的高境界來。
第四是克服見怪不怪心理。現在社會上有些人,包括我們一些領導幹部,對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習以為常,缺乏應有的警覺。這種見怪不怪的心理很危險,發展下去就可能同流合污。大家對此要警覺起來,要充分認識腐敗的極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時刻注意廉潔自律,以實際行動推動反腐倡廉工作。
同志們,我們正處在一個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強烈的政治敏銳性,從自己做起,從本單位做起,做到依法管好“權”,認真管好“錢”,切實管好“事”,嚴格管好“人”。警鐘長鳴,激濁揚清,廉政為民,以實際行動經受群眾的考驗,實踐的考驗,歷史的考驗,為建設和諧西吉,為全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為黨和人民不斷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最後,我說三句話與大家共勉:一是堂堂正正做人;二、踏踏實實做事 ;三是清清白白為官。祝各位工作奮發有為,事業蓬勃發展,家庭幸福美滿,身體健康愉快;願我們西吉的明天更美好。
謝謝大家!
註:若時間允許可講3—4個全國有影響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