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移植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江蘇技術師範學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實現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一條重要途徑。文章重點就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現代化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但對於“法治”的理解,古往今來中外歷史上存在着多種不同的解釋。在眾多的解釋中,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對法治的詮釋突出了法治的精髓並經歷了時間的考驗,亞氏認為,所謂的法治應當包含兩層含義,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在亞氏的上述定義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礎。我國要實現法治的目標,前提是必須實現“良法之治”,換言之即實現法制的現代化。為實現法制現代化的任務,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資源主動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條重要的途徑。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缺少現代化成分,為實現現代化、必須進行法律移植。根據學者的論證,與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出“公法文化”的特徵(2)。受“公法文化”的影響,我國是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供繼承,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成為統治者手中推行禮教和馭民的工具,難以形成和提供市場經濟及法治建設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私權神聖、權力制衡等現代法治觀念。在大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今天,在傳統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資源的情況下,適時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規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美國比較法學家埃爾曼認為,“法律制度自一種文化向另一種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況,當改革是由物質或觀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對新的形勢不能提供有效對策或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時候,這種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從社會的發展的角度來考察,一個社會要取得發展,必須對外開放以及吸納不同的文化,誠如學者所言:“人類的歷史證明,一個社會集團,其文化的進步往往取決它是否有機會吸取鄰近社會集團的經驗。一個社會集團所有的種種發現可以傳給其他社會集團;彼此之間的交流愈多樣化,相互學習的機會也就愈多。大體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長期與世隔絕的部落,因而,它們不能從鄰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獲得好處。”(4)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亦曾說過:“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複合現象者也。至於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5)對中國來說,近現代歷史上吃夠了“閉關鎖國”盲目排外的虧,因此,在發展的問題上,必須持開放的心態,將中國的發展放到國際大環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進國家的一切有益的經驗。
3.當代法治發展的國際化趨勢,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當代,全球日益被聯合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隨着資本、商品、勞務等經濟要素的跨國轉移,各國在經濟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為當今世界市場機制是統合世界的最重要機制,儘管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市場經濟會有一些不同的特點,但它運行的基本規律和資源配置的原則都是相同的,這就決定了有產生共同解決這些糾紛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態、政治問題也日益突出,這些矛盾同樣也需要共同的法律來解決。因此,締結或加入國際公約、條約、尊重和遵守國際慣例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各種糾紛的重要方式,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已逐漸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各種糾紛的重要手段,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已逐漸成為各國主要法律淵源之一,法律文化無國界將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這種法律國際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國在基於本國現實社會條件發展要求的基礎上為適應國際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選擇。”(6)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改革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經濟體系中,不能抗拒法治發展國際化的趨勢。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優勢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首先,與來自實踐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試驗成本低、周期短、見效快,具有明顯的優勢。其次,適時地移植相關的法律,有助於及時調整改革發展帶來的新的社會關係,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滯后。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參考國際慣例和各國普遍做法,避免了國際間不必要的個性差異而人為地增加交易成本。因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優勢,決定了我們在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必須大力移植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尤其是這些發達國家制度中反映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規律和時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那種把自己封閉起來,棄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乃至上千年積累的法制文明於不顧,一切從頭做起,或故意另起爐灶以追求所謂的“中國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們在發達國家後面爬行,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延緩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以至喪失法制現代化的機會。
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它的可移植性。法律作為社會意識和上層建設的主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取決於社會的經濟基礎,在承認經濟基礎決定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須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這種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這就使得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間存在借鑒、對比、吸收可能。2.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範例。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並非什麼非鮮的事物,據學者研究,法律移植遠在公元前17世紀前後,《漢謨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記》這些人類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經出現。(7)此後,法律移植活動從未停止過,文藝復興時期,歐洲出現了大規模移植羅馬法的運動。《法國民法典》頒布后,十九世紀的歐洲大陸紛紛效仿《法國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直到現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較、借鑒中取長補短。(8)對中國來說,近代中國迫於外來壓力,在作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訂新律”中,亦對大陸法系制度進行了移植,結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誕生。《大清民律草案》雖未及實施清王朝即被推翻,但《大清民律草案》作為中西法律文化相結合的產物,打破了幾千年的中華法系舊傳統,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獨立的地位並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9)
三、法律移植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必須有選擇地移植。事實上,作為我國法律移植的主要對象的西方法律文化並非都是精華。從歷史上看,西方社會曾經歷過中世紀封建法與宗教法專制的暴虐,從現實來看,今天西方的實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許多被社會和時代所淘汰的因素。因此,在進行法律移植時,必須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鑒別、有選擇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華部分,“萬不能將他社會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從本社會遺傳共業上為自然的浚發與合理的箴砭洗鍊。”(10)
有選擇地移植還要求在進行法律移植時必須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不結合國情而進行法律移植最終失敗的例子在歷史上也是不絕於書的。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國民法典》,但《法國民法典》濃厚的自由主義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實際,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學界在內的許多人士的反對。後日本吸取教訓,為此專門設立了法典調查會,重新起草民法典轉而移植德國民法而成功。(11)又如,土耳其於1922年照抄《法國民法典》,埃塞俄比亞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為藍本制定的民法,他們的實驗並未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12)一般而言,對於法律規範的移植來說,不涉及或較少涉及倫理的技術性規範比較容易移植並獲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領域的倫理性法律規範較難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將阻力重重,較難獲得成功。
2.在有選擇地移植的同時,必須將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時移植,以及將其實施的具體方法等一併移植,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移植的法律也很難發揮效應。在這方面,我們也有過許多教訓。例如,在引入西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時,我們卻沒有像西方那樣採取預扣制,而是採取了個人主動申報制,由於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該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13)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時候同時引入其背後深層次的法治精神與法治觀念。事實上,法律制度是一種觀念下的法律制度,屬於法治的“硬件”系統,相對而言是比較容易移植的,但它們若要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則必須同時植入與之相適應的精神、意識和觀念,即法治的“軟件”系統予以奠基和支撐。移植來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國本土需要經過一個紮根中國社會文化土壤及優勝劣汰的競爭過程,主要取決於法律觀念的基礎是否具備。“因為觀念的不同,一種技術既可以‘物盡其用’,也可能‘形同虛設’。所以,歷史上凡割裂兩者,只要技術,全不顧觀念落後者,沒有不失敗的。”(14)從歷史上來看,只移植具體制度而沒有移植與之相適應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難以成活的,這也是不乏實例可循的。托克維爾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國憲法論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實行聯邦制,於是把他們的鄰居英裔美國人的聯邦憲法作為藍本,並幾乎全部照抄過來。但是,他們只抄來了憲法的條文,而無法同時把給予憲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過來。因此,他們的雙重政府的車輪便時停時轉。各州的主權和聯邦的主權時常超越憲法為它們規定的範圍,所以雙方總是衝突”。(15)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時,必須對中國的社會進行改造。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與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後的法治的精神和觀念。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時,必須對中國的社會進行改造,以期為移植來的法律創造與之相適應的土壤,否則,將會使移植的法律失去應有的效用,甚至還會出現梁啟超針對當時中國的實際所痛言的“自由之說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壞秩序;平等之說入,不以之荷義務,而以之蔑制裁;競爭之說入,不以之敵外界,而以之散內團;權利之說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見;破壞之說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滅國粹”(16)的那種“橘生淮南則成橘,生淮北則成枳”的悲劇後果。現實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產制度已移植國內多年,但實踐中卻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對中國社會的改造中,除了對屬“器物”層次的具體的制度改造外,尤為重要的是,必須對作為法治主體的人的改造。川島武宜認為,“法不能只靠國家來加以維持的,沒有使法成為作為法主體的個人的法秩序維持活動,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會的法秩序沒有作為法主體的個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維持的。”(17)但是,結合中國的實際,學者梁治平先生論述道,“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們實際上的價值觀念與現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況往往是,制度是現代化或近於現代化的,意識則是傳統的或近於傳統的。”(18)對於具有濃厚的傳統意識的人來執行現代化的法律,現代化學者英格爾斯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一種能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着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的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的人手中變成廢紙一堆。”(19)
4.移植的法律必須經歷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傳入一個國家之後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傳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輸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這種改造都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裡的。對法律移植來說,也同樣如此,英國學者格倫頓等人認為,如果不經過“本土代”的過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們指出,“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和一般意識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20)
對於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21)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22)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眾產生親和力,便於民眾接納、消化和吸收,減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學者所說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一個只能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失敗。”(23)事實上,經歷過“政策法”、“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的教訓后,“法律萬能主義”現在又被許多人所迷信上,“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已成了一句時髦的話語與招牌。在強調“有總比沒有好”、“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往往單純地強調立法的超前與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來法律時割裂了傳統與現實,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規難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難於被民眾所認同和接受,從而最後竟變成一紙空文。這種現象正應驗了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論斷。(24)
四、結束語
當代中國法制正處於轉型時期,要求我們“必須大膽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鑒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25)在吸收外來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資”的觀念,須知道“沒有資本主義文化遺產,我們就建不成社會主義。”(26)因此,在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我們必須破除舊有的陳腐觀念,大膽地吸納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規律和時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經過同化、整合成為我國法律制度有機的組成部分,推動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發展。
註釋:
(1)[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99頁
(2)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頁
(3)[美]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等譯,三聯1990年,第14頁
(4)轉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後的世界》,吳象嬰、梁赤民譯,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6-7頁
(5)[日]穗積陳重:《法律進化論》,黃尊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69頁
(6)轉引自秦國榮:《論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幾個重大關係》,《山東社會科學》2000年5月,第65頁
(7)參見: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頁-100頁
(8)參見:董茂云:《比較法律文化:法典法與判例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0年
(9)參見,余能斌:《中國民法法典化之索源與前瞻》,載《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
(10)轉引自,劉新:《梁啟超法治思想研究》,載《法學家》1997第5期,第25頁
(11)參見,馬作武:《傳統與變革——從日本民法典的修訂日本近代法文化衝突》,載《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2)轉引,嚴斌彬、陳月秀:《關於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問題》,《濟南大學學服》第2000年第1期,第36頁
(13)轉引,阮競青:《論法律移植》,《復旦學報》1998年第3期,第99頁
(14)梁治平:《法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4頁
(15)[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86頁
(16)轉引自,田成有、陳令華:《法治現代化的啟動與傳統法文化的創造性轉化》,現代法學1998年第6期,第16頁
(17)[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9頁
(1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頁
(19)殷陸君編譯:《人的現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頁
(20)格林頓等:《比較法律傳統》,高鴻鈞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6-7頁
(21)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第26頁
(22)何勤華:《法的國際化和本土化》,載《長白論叢》1996年,第5期
(23)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0頁
(24)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第355頁
(25)鄧小平:《鄧小平選集》第三卷,第373頁
(26)列寧:《列寧全集》第二卷,第83頁
作者簡介:高軍(1972— ),男,江蘇淮陰人,吉林大學碩士,現任何江蘇技術師範學院社科系法學講師,常州, 213001
Email:gdhzgaoju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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