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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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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3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a)到本移交證書載明的日期為止,按合同規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為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監理工程師將銀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1 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保修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終

  證書草案(下稱草案)及其它輔助文件供監理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a)據合同規定進行的全部工程的價值,和

  (b)承包人認為按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追加款項。

  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確認最終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監理工程師可

  能需要的進一步資料,並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縮寫並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作

  為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本條件中稱為“最終報表”)。

  60.12結清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人應給業主一份書面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總額相

  當於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後確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金額,並將一份副

  本呈交監理工程師。但該結清單隻是在根據60.13款頒發的最終證書規定的應支付的款項支付

  之後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之後才能生效。

  60.13 最終證書

  在收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清單后21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向業主發出最終支付證書複印件

  送承包人監理,表明;

  (a)監理工程師認為按合同最終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b)在對業主以前支付過的所有款額和根據合同(除第47款外)業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

  額加以確認后,業主還應支付給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還應支付給業主的餘額(如有的話)。

  60.14 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為投標書附錄中所規定。為支付方便,計價貨幣與其它幣別的折算應按第72

  款規定進行。

  60.15 對承包人的支付

  業生向承包人的支付應以承包人在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幣別和比例

  進行,但規定上述幣別和比例應據任一方的請求根據合同條款第51款和52款的規定隨時變化

  調整。

  60.16 支付時間  I

  在監理工程師按本條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條款頒發的任何中期證書中規定的應支付給承

  包人的款額,在該中期證書被送交業主后28天之內,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終證書送交業

  主后56天內,由業主支付給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約束。若業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

  則業主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計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額的利息。

  本款之規定不損害承包人根據第69款享有的權力。

  60.17 支付地點  I

  業主向承包人的交付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

  6O.18 對業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業主的支付,包括以扣減方式或抵消方式,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在以前由業主花費的任何數額償還的情況下,支付應以相同幣別相同比例的形式D

  進行a【

  (b)對於根據第47款的違約賠償費(如有),支付應以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1

  中列明的幣別和外幣比例進行。

  (c)在其它情況下,支付應以雙方同意的幣別和數額進行,或如達不成一致意見,應以

  監理工程師認為合理和公平的確定為準。

  (d)對於動員預付款扣回還應按60.3款規定進行。

  60.19 業主責任的終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終報表中(除非這些情況發生在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發出之後〕以及

  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報表中已經包括了索賠要求,業主將不承擔任何有關執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執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物的任何責他。

  61.1 僅憑保修證書批准

  只有據62款規定的保修證書才能被視為構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證書

  在監理工程師簽發保修證書並呈交給業主,將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盡其義

  務施工並竣工,且對缺陷的修補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前,不應認為合同已經結束。保修證

  書應由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滿后的28天內發給;或如果適用於永久工程各區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則在一個保修期滿或根據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規定任何被指令進行的工程已完

  成並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後簽發保修證書,但保修證書的頒發不應是將第60.5款規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62.2 未盡義務

  儘管保修證書已經頒發,承包人和業主仍應對在保修證書頒發前按合同規定的履行保修

  證書頒發時尚未完成的義務承擔責任。為了確定任何該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仍視為對合

  同雙方有效。

  補救措施

  l

  63.1承包人的違約

  如果由於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非自願的倒閉、清理或解散(但為合併或改

  組而自願清理者除外),或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或與債權人為受益人的轉讓,或同意在其

  債權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果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受託人或清理人被委託

  接受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如果根據有關對債務的重新組織、安排或調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規,對承包人的訴訟開始,或有關解散和清理的決定通過時,或如果採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財產的主要部分的證券所有權,或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採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動或發生有關此類事件對涉及承包人及財產或與3.1款規定相違背;或對其貨物徵稅;

  或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給業主證書證明並抄送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

  (a)已放棄合同,或

  (b)無正當的理由;

  (1)未按41.1款規定開工,或

  (2)在接到46.1款規定的通知后28天內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來繼續進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規定的通知或39.1款規定的指令后28天內,未遵照執行,或

  (d)儘管在此

  之前在監理工程師的書面警告,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或

  (e)與4.1款相違背,

  則業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後,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庄或不影響合同

  給予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權力的前提下,進駐工地和終止僱用承包人,並自己或僱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認為合適的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臨時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並且業主可隨時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用機具和

  材料;並將所得視為據合同承包人轉給業主的款項。

  63.2 終止日的估價

  在業主進駐並終止承包人後,在實際上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應單方面地或

  通過與各方協商或在協商后,或在他進行了他認為適宜進行或實施的調查或查詢后,確定、

  決定並證明:

  (a)在進駐工地並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已由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已經合理地

  得到或理應得到的任何款額(如有時)。

  (b)已經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63.3 終止后的付款

  如果業主按本款規定終止僱用承包人,則在保修期滿以前,以及其後監理工程師查清

  施工、完工與維修缺陷費用、完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有時)以及業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項並開具證明以前,業主不應負責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損失費)。

  此後,承包人才能有權得到由監理工程師證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並扣除上述

  款額之後的款額(如有時)。如果此項款額超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付給他的款額,則

  根據要求,承包人應將比超出部分付給業主。此項款額應視為承包人欠業主的債務因而應

  於償還。

  63.4 協議利益的轉讓

  除法律禁止外,如監理工程師在按63.1款提及的進駐和終止后14天內指示,承包人應

  將其簽署的為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的提供和/功為履行合同實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協議的

  利益轉讓給業主。

  64.1 緊急修復工作

  無論是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保修期內,如由於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

  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監理工程師認為進行任何修補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願立即進行這項工作時,則業主可在監理工程師認為

  必要時,僱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並支付有關費用。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由業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應屬承包人負責按合同自費進行者,則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

  商后,確定由此產生或隨之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回,並由業主從付給或應

  付給承包人款項中扣除。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發生任何上述緊急

  情況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岡隊

  65.1 對特異風陣不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任何由65.2教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後果,均不負賠償或其它責任:

  (a)除了對按39款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布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工程的破壞

  或損害,或

  (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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