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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資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

  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

  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

  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

  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

  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

  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

  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製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

  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

  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

  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

  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

  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

  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

  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

  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

  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

  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

  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

  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

  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

  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

  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

  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

  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

  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

  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

  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

  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

  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

  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

  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

  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

  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

  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

  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

  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

  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

  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

  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

  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

  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

  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

  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

  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

  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

  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

  (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

  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

  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

  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

  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

  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

  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

  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

  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

  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

  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

  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

  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

  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

  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

  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

  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

  后,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

  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

  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

  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

  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

  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

  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

  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

  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

  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

  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

  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

  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

  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

  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

  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后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

  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

  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

  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

  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

  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

  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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