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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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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證件管理制度(一)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範》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及時打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範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註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註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七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誌,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備查。

  第二十條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證件管理制度(二)

  目的:所有員工應認真學習《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規定》,並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控制區通行證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重要憑證,證件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國家、社會的安全性,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分支機構證件專辦員要全面負責分公司及營業部的證件管理工作,包括證件的申請、發放、回收,監督證件的保管和使用等管理事宜。

  第三條所有申請辦證人員需具備公安局要求的審查資格,為公司人員,並通過航站樓准入制度考核等相關資格審核。

  l控制區通行證定義:控制區通行證(以下簡稱證件)是指在機場控制區內工作的人員或因工作需要出入控制區的人員獲得批准後進出機場控制區的憑證。

  第二章證件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四條各分支機構專辦員應建立證件管理台賬,以便實施監管。

  第五條員工控制區證件由證件專辦員交接由航站樓經理髮放,需登記台賬及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條經理將證件發放給使用者本人,證件使用者需繳納證件押金500元,由經理統一收取登記並保管。

  第七條如有員工證件丟失,公司專辦員立即上報,並在24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向發證機關說明丟失原因及經過,申請註銷或掛失。

  第八條員工丟失機場控制區證件已經及時上報主管經理及專辦員,但主管經理及專辦員沒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主管經理及專辦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員工證件的使用及責任

  第九條員工在崗使用證件時要妥善保管本人證件,離崗時將證件交還指定的保管人。

  第十條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須在經理處辦理歸還證件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並退還證件押金。

  第十一條員工上崗時應將通行證佩戴在胸前顯著位置,遵守航站樓內的規範。

  第十二條持證員工應在證件限定的區域內活動,遵守各項有關規定並主動接受驗證人員的查驗;不得進入其他限定區域,如航空器等。

  第十三條持證員工須妥善保管機場控制區證件,嚴禁將證件轉借他人使用。如發現轉借他人證件,則借與被借者立即開除。如因借證引起法律責任則由當事人雙方應共同承擔責任,與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證件不許帶出航站樓,每日上下班由班長或內勤收發證件,並填寫交接登記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將證件帶出使用的,須經航站樓經理批准後方可。

  第十五條如丟失機場控制區證件的,應立即書面報告航站樓經理證件丟失的詳細經過,由經理立即通知證件專辦員。

  第十六條證件丟失當事人須承擔公安分局的所有責罰,並接受公司對當事人處以的罰款200元及補辦證件工本費100元。同一人兩次丟失證件的,將處以5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丟失機場控制區證件而沒有及時上報經理採取補救措施的,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持證人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如有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證件管理人及使用人因各種原因造成上級監管單位對我公司追究責任的,經濟責任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通行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公安分局暫扣其通行證7日以上、30日以下:

  (一)進入未經授權區域、通道的;

  (二)發現通行證丟失、被盜,在24小時內未向上級報告的;

  (三)不刷卡驗證、拒絕查驗人員查驗的;

  (四)進入隔離區時,夾帶、藏匿違禁物品、限制攜帶物品的;

  (五)使用本人過期證件的;

  (六)擅自進入航空器的。

  第二十一條通行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公安分局收回其通行證,並依法進行處理:

  (一)將通行證介於他人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通行證的;

  (三)塗改通行證的;

  (四)強闖控制區、與查驗人員發生衝突情節嚴重的;

  (五)逃避安檢進入機場控制區的;

  (六)利用通行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擾亂機場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公司員工如有以上行為發生,產生的後果由個人承擔。本規定一切解釋權歸總公司所有。

  證件管理制度(三)

  為了規範公司證件管理,適應集團公司的發展,滿足企業資質審驗及工程的需要,公司對各類證照及個人證件實行分層統一管理。

  一、公司證照管理

  ㈠證照分類

  1、法人證照: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費證、衛生許可證、消防許可證、旅館業特行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

  2、建設項目前期證照:立項文件、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預售房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

  ㈡證照實行分層管理

  1、公司行政工作部對所有證照原件(除必須亮證經營的證照)實行統一管理,並設證照管理員負責管理,保證證件的及時性、連續性、有效性、安全性。

  2、公司綜合管理部檔案室負責集團公司各類證照(除必須亮證經營的證照)的複印件的管理。各部門因業務需要證件複印件的,指定專人統一到檔案時領取,並按公司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續。

  3、各子公司的證照由各子公司負責辦理年檢、升級等工作,集團公司證照管理員負責督促、指導、諮詢、檢查。

  4、集團公司和新註冊單位的營業執照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辦理。

  5、借用原件須辦理借用手續,用完及時歸還。

  二、個人證件管理

  ㈠證件分類:分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和執業資格證兩類,具體包括:

  1、專業任職資格證:

  工程系列: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經濟系列:高級經濟師、經濟師、助理經濟師、經濟員;

  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

  2、執業資格證: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國家級監理工程師、省級監理工程師;造價師、造價員;物業管理師、物管員;安全工程師、安全員;設備工程師、房地產評估師等。

  ㈡報名考試(以滿足公司發展及資質需求)

  1、各類執業資格證

  隨時掌握考試動態,根據報考條件,由本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及資料,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初審並負責組織報名工作。報名費及考務費先由報名者本人繳納,考試合格,人力資源部確認並提供合格人員名單,經公司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到公司財務部門全額報銷。人力資源部從上級機關取回證件統一管理。

  2、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

  按照太原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由員工本人提供相應的證件及資料(包括計算機模塊合格證、外語考試合格證、學歷、論文、總結等),經員工所在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統一匯總上報太原市職改辦。評審通過,評審用表及評審費由公司負擔,否則費用自理。

  ㈢證件管理

  1、所有公司需要的人員證件原件由人力資源部設專人保管。

  2、人力資源部根據本人任職崗位與任職標準確定其任職證件,在收到證件的同時須給證件持有人開具統一印製的證件收據作為收證憑據。

  3、外單位人員證件、公司員工第二個及二證以上證件,若公司需要,經本人同意,由人力資源部設專人統一收取,並開具收據,按(五)款規定予以補助,同時通知所需證照的子公司經營部。

  3、證件的存放

  ⑴公司出資取得的證件,要求必須至少在公司存放五年。

  ⑵員工個人取得的證件,離崗時可憑證件收據取回。

  4、證件的退還

  ⑴公司出資取得的證件,要求在公司存放五年,退還時憑證件收據退還本人;不滿五年的按出資費用的比例由本人承擔。

  ⑵員工個人取得的證件,在辦理離崗后,持離崗通知單、證件收據退還本人。

  5、期間的繼續教育、培訓及年檢等工作

  ⑴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辦理。

  ⑵繼續教育費、培訓費等費用由公司負擔。

  6、各子公司負責取得的證件原件須交回人力資源部統一保管。

  ㈣執業資格證的註冊

  1、按上級文件精神及要求,按行業業務歸屬,由各子公司負責具體的註冊工作。

  2、證件持有人應積極配合公司證件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提供相應真實有效的證件及資料,並對證件的真實性負責。

  3、註冊費用由公司統一繳納。

  4、根據國家政策,員工個人持有的所有證件(一人多證)必須在同一單位註冊。

  ㈤證件費的補助標準、發放時間、補助範圍

  1、計發時間:從收到證件的次月開始計發證件費。

  2、補助標準(單位:元/月)

  ⑴專業技術職稱:高級職稱300元,中級職稱200元,初級職稱100元。

  ⑵執業資格證件:

  一級建造師 元,二級建造師200元。

  國家級監理工程師300元,省級監理工程師100元 。

  造價師400元,造價員50元。

  物業管理師 房地產評估師 (待註冊時確定)

  ⑶補助標準隨市場行情,按市場價進行調整或按約定執行。

  3、發放時間

  每半年發放一次,具體時間為每年的6月底、12月底,由各子公司經營部造表,集團公司行政工作部證照管理員審核,經理審批,各子公司財務部門負責發放。

  4、補助範圍

  ⑴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公司證照年檢需要的個人證件。

  ⑵員工擁有一個證件並與所在崗位對口的證件費,已核定在工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證存放在公司行政工作部的按標準發放證件補助。

  ⑶公司出資並通過培訓取得的證件不計發補助。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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