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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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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 規劃選址

  1.避災扶貧搬遷社區建設選址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層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避開各類保護區、有開採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採空區,向城鎮、幹線公路、中心村、川道、產業聚集區靠近。

  2.將避災扶貧搬遷與區域內市政建設、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設搬遷安置等結合起來,做到以戶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關係。

  3.避災扶貧搬遷規劃選址必須進行地質、洪澇災害評估及環境影響評價。對分散安置和100 戶以下集中安置小區,地質、洪澇災害及環境影響評估評價由縣區移民搬遷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踏勘后,進行綜合論證,並按規範出具結論性意見書。對100 戶以上集中安置小區,由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委託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書,縣區住建、規劃部門將其作為核發 選址意見書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條 規劃編製

  1.從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高度,統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新型城鎮化體系規劃,精心編製總體規劃和縣區布局規劃,每個安置小區要結合實際編製完善建設規劃,形成避災扶貧搬遷總體規劃、縣區布局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為一體的避災扶貧搬遷規劃體系,統攬避災扶貧搬遷工作。

  2.規劃編製應以縣區為單位,委託具備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製資質的單位編製。

  3.規劃編製標準。(1)總體規劃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人口布局規劃、新型城鎮化體系建設規劃、資源環境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統一,確保規劃科學合理,符合搬遷群眾意願。(2)布局規劃要堅持縣級統籌、集中安置、進城入鎮為主的原則,結合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等狀況,對每個集中安置社區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安置戶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投資估算、建設時序等進行統籌安排。(3)建設規劃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深度等相關要求進行編製,對群眾住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堅決避免因規劃建設不當造成二次搬遷,堅決杜絕重複建設和浪費。(4)群眾自建住房應符合《陝南地區移民搬遷自建住房技術規範》,滿足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環保等基本要求。

  4.對100 戶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區,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按照自然村的標準,規劃水、電、路等基本生活所需;對100-500 戶的集中安置小區,按照行政村的標準重點保證;對500 戶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區,要按照集鎮的標準,實現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全覆蓋。

  第十六條 規劃布點由各縣區組織初審后,於每年 9 月底前將第二年確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點布點規劃報市搬遷辦審定,經批准後進行規劃並評審,未批准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計劃。嚴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規劃評審和技術審查工作。各縣區應編製《避災扶貧搬遷布局規劃》和《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並做好規劃評審。各縣區將初評完成的《避災扶貧搬遷布局規劃》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完成報批后30 日內報省住房建設廳備案。對《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安置戶數100 戶以下由各縣區住建、規劃部門組織評審;安置戶數100-400 戶的由各縣區住建、規劃部門初審,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安置戶數400 戶以上的,由縣區住建、規劃部門評審、市規劃管理部門初步技術審查后,以縣為單位報送省住建廳進行技術審查。完成技術審查的規劃設計方案都應根據相關法規按程序進行報批。市搬遷辦會同市規劃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開展來年規劃審查,屬省住建廳審批的,由市規劃部門邀請省住建廳專家到市上進行集中審批,優化服務,加快進度,提高質量。

  第十七條 在避災扶貧搬遷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規劃,按規劃實施。凡是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或邊規劃邊建設的,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糾正,並視情節做出嚴肅處理。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有關規定強化規劃監督管理,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避災扶貧搬遷工程要嚴格按項目管理的要求,以縣為主,以安置社區為單位實施,形成以規劃定規模、以規模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全程監管、終結審計的項目化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縣區政府是避災扶貧搬遷的實施主體,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各相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對集中安置項目,各縣區搬遷辦要按照規劃設計、項目核准、項目備案、招投標、項目驗收、終結審計的項目管理程序,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審批

  1.避災扶貧搬遷建設項目必須按照程序進行項目備案。集中安置項目備案內容:(1)移民搬遷對象台賬;(2)縣區人民政府對移民搬遷對象的審批文件;(3)集中安置社區項目詳細規劃方案;(4)布點審批和規劃審查意見(依據建設規劃分別由省、市、縣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5)建設用地預審文件;(6)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洪澇災害評估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分散安置備案內容:(1)移民搬遷對象台賬;(2)縣區人民政府對移民搬遷對象的審定文件;(3)建房用地審批文件;(4)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和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2.建立搬遷對象台帳,並逐級報備。按照以戶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準確建立移民搬遷台帳,報縣區政府審批。避災扶貧搬遷對象台帳主要內容包括:縣區名稱、集中安置區名稱、安置規模、搬遷安置類型、戶主姓名及身份證、家庭成員、聯繫方式等。縣區移民搬遷辦將經市、縣區移民搬遷領導小組審定批複的各類報批手續以及對象台帳準備齊全,報市移民搬遷辦進行初審后,報經省移民搬遷辦公室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后確認備案。

  3.未經備案的移民搬遷安置項目不得開工,不能納入搬遷安置範圍,財政不予撥付建房補助資金,不提供周轉金,不納入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

  第二十一條 強化質量監管

  1.堅持質量安全“零容忍”和“終身制”,全面做好質量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環評、安評、質監工作,採取“行政、中介、群眾自治”三結合的辦法,抓好全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嚴格執行項目管理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1)所有集中安置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實施招投標,嚴禁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市搬遷辦與市規劃部門要強化源頭管理,從篩選和加強招標機構監管入手,加強招標管理。(2)市縣規劃、建設、質監部門要依法加大避災扶貧搬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劃部門要加強規劃制定、審查和規劃執行監督管理,確保規劃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建設、質監部門要將年度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全部納入質量安全監督範圍,並在工程開工時全面介入監管。(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中介機構要同心協力,各盡所能,確保質量。建設單位要對質量全面負責;勘察單位要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要精心組織設計;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對設計文件進行嚴格審查;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監理規範和規定程序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要確保各項檢測數據真實準確。(4)積極發揮搬遷群眾代表、村組幹部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作用,全程參與工程監督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安全。(5)將避災扶貧搬遷聯建、自建工程納入質量監管體系,確保所有工程保質保量建成。

  3.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1)實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2)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限期整改,並負責跟蹤,直至整改完畢。(3)對工程建設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依據情節,從重進行處罰,並在媒體上進行曝光,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4)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責任。對在安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移民搬遷安置住房項目實施監管和驗收。統規統建項目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 號2009 年10 月19 日)有關要求進行驗收,形成竣工驗收資料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自建住房按照《陝南地區移民搬遷自建住房技術規範》(DBJ/T 61_62_2011)有關要求進行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三條 避災扶貧搬遷檔案資料包括對象基本信息、對象入住信息、電子影像信息、項目信息、資金信息等,所有資料都要實時準確錄入陝南移民搬遷信息化管理系統,嚴禁隨意調整、空項、漏項等。

  第二十四條 推進社區化管理

  1.對在城鎮規劃區建成的30 戶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區,按城市社區標準設立社區。在城鎮規劃區外安置規模在300 戶或1000人以上,且具備相對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移民居住區,參照城市社區標準,設立移民搬遷社區;安置規劃在300 戶或1000 人以下的移民居住區,不單獨設立移民搬遷社區,作為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納入相鄰社區或安置點所在村委會管理。社區建設、管理運行、經費保障等,按照《陝西省民政廳、發改委、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村社區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民發〔2008〕80 號)和《中國共產黨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陝辦發〔2012〕9 號)執行。

  2.用合同方式依法規範搬遷安置群眾購房關係,明確買賣雙方權責。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避災扶貧搬遷制式合同,約定搬遷戶和政府間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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