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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機關各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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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

  負責局黨委黨政綜合性會議和局領導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負責各類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饋和公安統計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向市黨委、政府和州公安局報告,全市治安情況,重大敵情動態和公安重大動態信息;協助局領導對公安工作批示的督辦和人大政協提案、議案的答覆工作,負責機要、保密、史志、檔案、文秘、翻譯、信訪、文印、收發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訓練,警銜管理、工資、人事和獎懲工作,研究擬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公安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標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對全局的股級幹部進行考核、考察;負責全局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局思想政治、紀律、於部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老於、計劃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局的行政經費財務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業務和專項撥款計劃、申報和分配,負責本局公安裝備的供應、管理和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應;負責局機關機動車輛的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和愛國衛生工作。

  (四)紀檢委

  依照黨章和行政監督的規定,行使黨內監督監察的職權;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調查處理民警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對民警的控告、申訴。

  (五)督察大隊

  對公安機關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六)法制科

  開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調研,編製本局公安法制建設規劃,審理本局管轄的公安行政複議和訴訟案件;受局長委託參與訴訟活動;對本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本局的普法工作,開展公安法制宣傳,開展錯案追究工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七)戶政科

  負責人口管理,居民戶口的遷移、遷入和居民身份證的管理,負責定製和編排全市的門牌號碼;負責流動人口統計分析和人口資料的整理編輯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科

  負責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國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處理外國人違章違法活動,負責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對外警務合作事宜;負責發展與外國警方聯繫與交往;配合有關偵察部門對涉外案件開展工作。

  (九)“l10”指揮中心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對各類重大突發事件進行處置;負責組織管理全局通訊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系統、網絡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市計算機系統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算機違法案件;負責“110”報警台和監督電話的值機,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電話報警、求助和批評投訴。

  (十)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研究掌握全市敵情、社情和社會政治動向,為上級黨委政府提供社會穩定方面的信息及對策;負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動、反動組織、反動團體、反動會道門、非法宗教活動)的偵破工作;負責組織對政治案件和其他影響政治穩定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查辦;辦理對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組織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的偵控和調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隊

  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負責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特種行業,公共複雜場所的治安管理,指導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賣淫嫖娼、淫穢物品、賭博等案件;審核查處各類治安案件,負責管理社會治安的各類防範工作,接受處理遊行示威的申請,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指導治安聯防隊,群眾治保會,指導全市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內保組織和經警隊伍建設。

  (十二)巡警大隊

  維護市區社會治安秩序,及時發現和打擊處理各種違法違紀犯罪活動,先期處理突發事件、現行違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現行違法犯罪,留置證人和可疑人,抓獲和抓捕罪犯,緊急搶救傷員、財物,盤查可疑批評投訴。

  (十三)刑事偵察大隊

  負責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經濟犯罪等案件的立案偵察;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或實行通緝,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依法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搜查關押、鑒定、凍結、審理,對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外的案件負責移送起訴;負責刑事犯罪資料,刑事偵察據點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全市城鄉交通安全秩序和車輛、駕駛員的管理,糾正各類交通違章,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負責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保護事故現場;負責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務和交通警衛;維護重大節日、集會遊行和體育活動的交通秩序,保證首長、外賓車輛行駛安全與暢通,制止、協助破獲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動,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負責公共交通管理各項基礎建設及制定對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負責羈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監管。負責獄內偵查工作,深挖餘罪、協助辦案機關順利進行工作。負責暫羈押外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羈押人員。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強看管,保證治安管理教育,挽救違法人員,預防減少犯罪,組織被拘留人員從事生產勞動;負責對賣淫人員、嫖娼人員,強制收容審查 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負責對派出所轄區各地段、各部位實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權,治安管理處罰權,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調查權;執行社會監督,履行監督考察權,治安行政強制權,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權,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和多層次的群治工作;負責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協助偵破涉及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東風派出所、紅星派出所、顧里木派出所、三台派出所、青達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對賣淫人員、嫖娼人員,強制收容審查,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員編製為現役武警,業務屬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職責;管理全市的消防監督工作,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和預防,裝飾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審核驗收。監督檢查廠礦企業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邊防科

  人員編製為現役武警, 業務屬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職責;負責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管理。負責全市各鄉、鎮、場的社會治安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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