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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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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港市**有限公司

  小車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車隊內部管理制度,增強文明駕駛安全高效、優質服務意識,預防和杜絕交通違章和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生產運輸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 車輛使用規定

  1、車輛由財務部統一管理,用車由財務部統一安排,去向由財務部開具《派車單》;

  2、從嚴控制因私用車和車輛外借,凡本公司遇有特殊情況與財務部聯繫,經董事長同意後方可照顧派車。

  二、 車輛管理規定

  1、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沒特殊情況,車輛不準在外過夜。

  2、每天對車輛進行早例檢工作,每季度車隊對所有車輛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並記錄台帳,杜絕帶故障出車,確保行車安全。

  三、 駕駛員管理規定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車輛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2、全隊人員應積极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3、車隊對車輛統一安排調度,無出車任務時,駕駛員應在公司待命,接到出車任務不得無故推諉,經發現查實,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給予停駛檢查,停駛期間,取消駕駛員享受的一切待遇。

  4、嚴禁出私車(凡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擅自將車輛開出,均視為出私車),凡發現出私車,第一次予以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停駛檢查。因擅自出車,造成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負。

  5、嚴禁酒後違章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6、司機手機費每月報銷100元。

  7、嚴禁虛報冒領停車費、過路費,發現一次全額退賠,發現二次以上,停駛檢查。

  8、按照公司安排的車輛駕駛,不得私自更換車輛,不得擅自將車輛以任何方式給其它人員駕駛,違反規定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其他後果,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9、在公司內部,行車要緩慢,倒車要小心,如造成公司財產損壞者要全額賠償。

  四、 修理規定

  提倡車輛“有病必治,有障即除”的原則,使車輛徹底消除隱患,杜絕帶故障出車,確保行車安全,把事故控制到零。

  1、車輛維修由車隊扎口管理,嚴禁擅自外出維修。

  2、車輛出現故障,需報車隊和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按指定地點外出維修。

  3、車輛出現故障,經維修人員檢修后,需調換配件,應及時向領導彙報。

  4、如發現在維修保養、領用配件等方面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5、人為造成車輛損壞,造成車輛維修的維修費用公司承擔50%,駕駛員承擔50%(如發動機沒機油、沒水等)。

  本規定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張家港市***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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