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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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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管理辦法 標籤: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勤儉辦外事"的方針,進一步規範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含出境,下同)用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國家外匯資金,防止因公出國中的逃匯、套匯、騙匯等行為,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2〕314號)、《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寧大政〔2005〕3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公出國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為因公臨時出國。

  第三條因公臨時出國用匯包括出國進行考察、訪問、學習、經貿洽談、新聞採訪、舉辦展覽、出席國際組織會議、短期培訓或研修等用匯;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用匯。

  第四條學校及所屬各單位、部門在組織因公出國團組時,應努力壓縮參團人數,盡量控制出國時間,嚴禁繞道旅遊,避免重複考察,節約外匯開支。

  第五條外事處、港澳台辦和計劃財務處設專人負責出國用匯的管理、監督工作,其中出國由外事處負責管理,赴港澳台地區由港澳台辦負責管理。

  第六條出國人員憑出國任務批件供匯聯,培訓團組還須持國家外專局或市引智辦的確認件到外事處或港澳台辦辦理外匯開支預算申請手續。

  第七條外事處、港澳台辦編製出國團組外匯開支預算應按照《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根據標準制訂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零用費及自費購匯的用匯指標預算,對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項目用匯,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應提供相關的依據。

  (一)城市間交通費:包括一國或多國城市間交通費,應在國內購買往返聯程機票時,盡量包含在國際旅費中,確需單獨開支的,應事先在出訪計劃中列明,可參照有關資料和根據慣例制訂預算,但不得超過同程間國際機票的價格。

  (二)境外其他費用:出國團組申請參展費、場租費、會議註冊費等項目用匯,應提供與國外承辦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合同文本及會議通知等資料。

  (三)出國團組在出國期間由外方負擔的有關費用應從供匯預算中扣減。

  (四)出訪國家在規定中無開支標準的,比照毗鄰國家的標準提供預算(毗鄰國家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出國團組向外事處或港澳台辦辦理外匯開支預算申請手續時,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必須真實。

  第九條計劃財務處對出國團組外匯開支預算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出國任務批件是否是原件;國外邀請函是否真實可靠;國外活動日程安排是否明確、詳細,路線是否經濟合理;國外是否有收入,對方是否提供資助;人民幣經費預算是否已落實。

  第十條對有開支標準的項目,計劃財務處應按《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對無標準的開支項目,在報外事處或港澳台辦審批后,計劃財務處方可按出國團組與境外接待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及諮詢的出訪地物價水平核定相應外匯。

  第十一條在審核出國實習、培訓用匯時,計劃財務處除按財政部、國家外專局頒發的《關於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93〕財外字第600號)執行外,還應對"培訓合同"中有關開支項目進行審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訓費開支範圍是否符合規定,具體授課天數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供匯:(一)手續不齊全;(二)有關資料反映情況不具體、不完整、不真實;(三)境外活動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費行為;(四)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又不同意壓縮預算。

  第十二條出國人員應在出國前10——15天持出國任務批件供匯聯、培訓團組還須持國家外專局或市引智辦的確認件、外事處或港澳台辦填制的《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經經費主管領導審批后的借款單,到計劃財務處申請辦理購匯。計劃財務處對出國團組用匯申請審核后簽字蓋章,由出國團組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批匯手續,並持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及"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簡稱用匯申請書),到指定的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團組必須按批准的用匯項目和限額預算使用外匯,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結餘的外匯必須退回。

  第十四條出國團組和個人對下列費用應全部上繳,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等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住宿費等,出國前已經領用相關費用的;

  (二)住宿費、機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國團組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應上繳收入(包括從事科研合作和學術交流的勞務費、出國展覽的展品銷售收入等)。

  第十五條出國團組在國外的外匯開支必須取得原始憑證,並經經辦人、證明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確保費用開支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所有單據。出國團組應在回國后15日內到外事處或港澳台辦和計財處辦理外匯核銷手續。核銷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寫"出國團組國外費用開支明細表"和"臨時出國用匯核銷表",並由臨時出國團組負責人或本人簽字。所附的各種原始單據必須用中文在憑證背面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數額較大的開支單據必須要有出國團組負責人簽字,對應由個人負擔的和不能報銷的單據予以剔除。此外,還應提供出國護照或港澳地區通行證、上抵、離境日期複印件。經外事處或港澳台辦簽字蓋章后,送計劃財務處審核蓋章,由出國團組報政府主管部門核銷。出國團組在沒有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前,組團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嚴禁坐支和轉移外匯資金。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向政府主管部門核銷出國團組外匯前,計劃財務處要進行以下審核:

  (一)出國團組外匯開支的原始單據等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送審時間是否超過規定時限;

  (三)送審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各開支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有單項超支互相挪用行為;是否有外方已負擔費用而重複報銷問題;是否有收入而隱瞞不報行為等。

  第十八條對下列開支不予核銷:

  (一)超出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的開支;

  (二)無原始單據的開支;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國外活動路線、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出訪時間的開支;

  (四)屬於不應該負擔的開支或因私發生的開支等。

  第十九條出國團組如有外匯結餘,應按照政府主管部門

  的核銷意見,辦理退匯,辦理退匯的類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用匯手續后,因故沒有使用外匯;

  (二)出國人員未按原計劃出訪,變更了時間、線路、人數等;

  (三)發生外匯結餘的。

  第二十條辦理退匯手續時,由出國團組持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財政部統一印製的"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到中國銀行辦理退匯手續。沒有辦理退匯手續的,出國團組不得報銷其人民幣開支。

  第二十一條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應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跨地區、跨部門因公出國團組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7〕29號)組團,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雙跨"團組。

  第二十二條"雙跨"團組的參團人員只能向組團單位支付在國外開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幣,不得以外幣形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外事處和港澳台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經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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