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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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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租賃合同模板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場地租金、期限、用途

  1、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於   約定的商業場地,從事   經營活動。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場地用途及超出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

  2、 雙方共同確認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結束,雙方租賃關係及本合同即終止。

  3、 該場地租賃費標準為   萬元/年。分別為固定商業場地租金為  萬元;旅客流量計價浮動租金為   萬元。

  4、旅客單人次價格為  元/人次,

  5、租賃場地的調整:甲方出於對候機樓規劃改造及商業開發布局的需要,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可對租賃場地的面積、位置進行調整。如遇以下情況則本合同即終止,雙方合同關係解除,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一:如租賃場地地理位置及面積發生變化,乙方認為變動的租賃場地的租賃條件已改變,且與甲方協商后無法達成一致的。第二:如場地變動或改造后,不能安排現有經營項目場地的(租金、管理費按實際發生的日期結算)。

  第二條 特別約定

  1、乙方不得進行與合同約定項目無關的其它經營服務活動,在對甲方所規定的項目或服務項目界定較難明確時,由甲方進行判定。

  2、乙方在租賃場地進行的經營項目以本合同規定的為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持有特別許可證、執照的經營項目,乙方應在獲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3、乙方未遵守本合同規定,進行與合同約定項目無關的其它經營服務活動,應立即恢復到所約定的經營範圍,乙方未能自該事實發生后3天內恢復的,甲方可按違約終止處理,即宣告租賃合同終止。租賃的終止並不影響本合同規定賠償、補償亦不影響違約金的效力,終止后乙方還應支付一筆一個月租金及綜合管理費之和的違約金予甲方。

  第三條 其他費用

  一、綜合管理費

  1、綜合管理費是指因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洗手間、專用通道、電梯等公共設施及提供保潔、垃圾處理、室內外綠化、保安等基本服務,而應由乙方支付甲方的一項基本費用。

  2、綜合管理費標準

  2.1綜合管理費按租金總額的3%標準收取。即:  元/年;  元/月。

  2.2提前終止租賃時應交綜合管理費等於該年平均日綜合管理費乘以實際租賃天數。

  二、水電費

  水電的安裝及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到**機場集團候機樓管理部物業中心繳納。

  第四條 結算

  乙方應於每月6-10日(節假日順延)將當月租金、綜合管理費  元划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乙方未能如期交繳的,為逾期交繳行為。乙方除應繳納未付金額外,每逾期一天,還應支付未付租金、綜合管理費之和3%的違約金於甲方。如逾期兩個月仍未支付的,甲方可收回場地,並終止合同。

  第五條 租賃保證金

  1、乙方應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內向甲方繳納相當於第一合同年度三個月的租金、綜合管理費共計   元的租賃保證金,乙方未能如期全額繳清租賃保證金,不得進行營業。

  2、租賃保證金的用途:在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將用作違約金使用。

  3、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的租賃場地需修復或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導致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用於修復租賃場地或彌補損失;如乙方所繳租賃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甲方有權追繳不足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扣除租賃保證金通知后十五日內補充扣除額,以維持租賃期間租賃保證金的完整性。超出三十天不補足者,甲方可在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后,立即終止租賃。

  4、乙方提前終止合同時,三個月租賃保證金中的兩個月保證金可用作商家拖欠款項處理,所剩一個月的租賃保證金為乙方沒有正常履行完成合同的違約金。

  5、租賃期滿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應付而未付金額后,保證金餘額無息返還乙方。

  第六條 合同期內租金遞增或遞減

  1、在合同期限內,固定商業場地租金價格不發生變化,按照招標時的報價執行至合同期結束。以旅客流量計價的浮動租金部分,從合同履行之日滿三個月後與上一年度同期的進出港旅客流量進行對比,計算繳納租金增減額度。上一季度的遞增或遞減租金部分將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內補交或給於減免完畢。自第二年度起旅客流量計價的浮動租金繳納時,按照上一合同年度增減后的租金額繳納繳納月租金,合同期內旅客流量計價的租金以此類推。第一個合同年度的旅客流量計價浮動租金按照招標時的報價執行。

  2、旅客進出港流量數據以**機場集團規劃發展部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廣告

  1、未經批准乙方無權在租賃場地內開展與本身經營項目無關的廣告活動。

  2、在不影響乙方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在乙方所租賃的場地內發布廣告。

  第八條 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承諾如下:

  1、經營管理

  1.1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抵押租賃場所。

  1.2 乙方在正式營業前,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

  1.3 乙方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或貸款。自行繳納稅務、工商部門的各項稅款、費用,其一切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1.4 乙方絕不發生對旅客有誤導或欺詐的行為。如乙方因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價格等被政府有關部門查處的,由乙方自行承擔有關費用,甲方亦有權對其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1.5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擅自將所租用的場所轉租給他人經營或與其它公司合營。

  1.6 乙方必須面向旅客提供高、中、低檔次的商品或食品。

  1.7 承擔因其工作人員故意、疏忽、過失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的全部責任。

  1.8 由於因乙方經營管理的原因被旅客投訴,同意按照甲方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處理。

  1.9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擅自增加用電負荷及照明設備。

  2、工作人員

  2.1 乙方工作人員上崗時統一着裝。

  2.2 乙方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2.3 乙方在其營業處指定一名經理或負責人。負責所租賃場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之責任。

  2.4 工作人員在進行宣傳時,禁止發放其他公司的宣傳品。不出現大聲吆喝、強拉硬拽、欺詐旅客的現象,不與其他商家發生相互詆毀及爭執現象以及其他不文明的經營行為。

  3、  空防管理

  3.1 乙方自覺遵守機場各項空防管理規定。

  3.2 乙方確保所聘用工作人員不在候機樓內存放易燃易爆品、危禁品。

  3.3 乙方絕不通過其他途徑進入隔離區域進行經營業務的宣傳或讓其他公司為其代發資料。

  3.4乙方工作人員不利用便利條件替他人攜帶行李或物品進出隔離區;不利用工作之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4、租賃場地的維護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對租賃場地及有關設施的完好性、安全性進行檢查。不擅自對候機樓及附屬設施進行改造或移動,不擅自牽拉電線,布置插座;不擅自增加設備的用電負荷,否則乙方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九條 甲方承諾

  1、不干擾乙方的正常合法經營,有義務維護乙方在租賃期內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洗手間、公共通道、共用電梯等公共設施,並提供保潔、垃圾處理、設施維護等基本服務。

  第十條 免責

  以下情況,甲方可免予承擔責任:

  1、修復和維護設備或由火災、水災、騷亂等其他超出甲方控制範圍的原因帶來的損失、損毀。

  2、任何因消防系統故障或機場的其他任何設計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傷亡等。

  3、其他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終止租賃

  1、提前終止

  1.1 通知終止

  1.1.1非違約終止之原因,乙方可向甲方提前3個月提交書面終止租賃申請,在確認乙方無任何欠款、重大違約責任及遺留問題后,由甲方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另附帶附加條件,因考慮到所出租場地的停業會影響機場整體形象,所以要求乙方繼續營業(繼續營業期間租金正常繳納),時間不超過三個月,乙方繳納的租賃保證金將用作提前終止的違約金予以全額扣除。

  1.1.2乙方提出申請至甲方通知終止租賃期間,乙方仍應遵守本合同的各項規定。甲方確認乙方有欠款、重大違約責任、遺留問題、旅客有效投訴者,而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又不解決或補交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將其列為甲方商業永不受歡迎的公司。

  1.2 違約終止

  1.2.1 根據本合同租金、綜合管理費或其它應付費用或其中一部分在應付日後2個月後仍未支付,甲方可在發出通知后,立即終止租賃。

  1.2.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和承諾的,甲方可在發出通知后,立即終止租賃,並扣除乙方全額的租賃保證金。

  1.2.3 乙方或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終止租賃。

  1.3 協議終止

  經雙方協議一致,可在任何時候終止租賃。

  1.4 其他終止

  下列情況,甲方可在下述事實發生后,不必發出通知立即終止租賃

  1.4.1 乙方破產;

  1.4.2 乙方無故停業十天以上的;

  1.4.3 乙方不具備償還所欠債務的能力,債權人申請執行其經營場地的。

  2、自然終止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屆滿,租賃自動終止。

  3、終止後果

  3.1 終止租賃,並不影響根據本合同規定進行的賠償、補償,亦不影響租賃保證金的效力。

  3.2乙方應在終止租賃后十日內,將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場地及其附屬設備、設施歸還於甲方,且必須恢復原狀,保持完好性、使用性。如發現非甲方原因而存在毀損或丟失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3除自然終止外,其他終止行為的裝修設備及設施歸甲方所有。

  第十二條 通知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須為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議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1、  本合同未盡事宜,在補充條款中由雙方議定,或再行簽訂協議,凡經雙方簽定的補充條款或另行簽訂的協議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一:安全、綜合治理管理規定;合同附件二:服務質量承諾書,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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