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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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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標籤:電子工程師

  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一)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願意委託乙方審核(/編審)甲方建設的  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並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稅務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工作的具體範圍

  (一)XX項目。

  (二)所含項目的分部工程:

  1、土建工程部分

  2、樁基部分

  3、裝飾部分

  4、水、電及設備安裝部分

  5、附屬工程

  6、其他全部

  二、工程造價諮詢的依據

  (一)工程造價審核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解釋》。

  2、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3、施工合同、補充合同。

  4、截止施工方報送工程結算書之日的工程簽證資料和經濟簽證。

  5、其他合法資料和文件。

  (二)招(投)標造價的編審依據

  1、招標書(/投標書)

  2、設計圖紙

  3、工程招標答疑文件

  4、招標文件規定的計量計價計費依據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前一次(/兩次)提供工程諮詢(審核)所需真實、全面的相關資料(其中圖紙一式 份)

  2、根據乙方的書面請示,及時安排對審或複核工作。

  3、及時做好現場抽查、檢驗、審計對帳等環節的相關協調工作。

  4、為乙方提供現場工作的基本工作條件。

  5、在乙方正常、合法工作的前提下,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乙方審計意見;

  6、按照委託合同及時簽收報告書;

  7、及時支付乙方諮詢費用;

  8、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職業道德遵守情況,發現乙方任何不廉潔的跡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的撤換相關人員,如甲方有任何乙方人員違反廉潔承諾書的證據,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堅持職業道德,保證造價審核工作質量(誤差率不高於3%)。同時為甲方基本建設財務的基礎工作和稅收籌劃工作提供恰當的服務。

  2、在甲方同意的場所進行對審或複核工作。

  3、在審計過程中,根據甲方需要,及時向甲方指定的工程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通報工作進度及有關情況,並接受甲方合理的監督。

  4、在甲方資料提供義務履行的前提下,按時在 工作日內完成工作,出具報告書,如施工方或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核工作,乙方可以按造價行業慣例單方出具報告並將施工方或委託方的異議列示於報告書內,甲方應予以配合。

  5、乙方在自己認為可以出具審核報告書時,甲方不應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暫緩出具報告書。

  四、諮詢收費

  乙方根據XX省物價局 XXX號收費文件……規定和合同法規定,合理引用風險管理機制計收甲方諮詢費,具體按下列標準計算諮詢費:

  1、考慮到乙方提供稅務籌劃服務和工程項目外包結算絕大部分是採用包乾的方式,甲方同意按全部外包部分施工方送審造價的千分之五支付基本諮詢服務費。

  2、為充分調動乙方在合法的基礎上儘力降低造價,甲方同意按造價降低額的8%支付乙方效益審核費,效益審核費計算公式為:【(施工方報送的造價—乙方審定的造價) X 8%】

  3、截止施工方報送工程結算書之日的任何減少乙方審減額的工程簽證資料和經濟簽證等資料和情況,不能抵減乙方基本諮詢服務費和效益審核費的收費計算基數。

  4、乙方審定的造價必須經施工方簽字確認。但如果施工方或本合同甲方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核工作,乙方可以按造價行業慣例單方出具報告並將施工方或本合同甲方的異議列示於報告書內,本合同甲方應予以配合。

  5、在審核工作開始后,如果施工方提出漏算少算錯算,而導致相應增加應付施工方造價金額,經甲方同意並經甲方與施工方商定,甲方願意按增加金額的8%從甲方應付施工方的結算金額中扣付8%給乙方。同時因該漏算少算錯算導致增加的造價不能抵扣本條第二款的核減金額。

  五、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同行業工程諮詢標準誤差不超過3%的要求,保證工作質量,甲方可扣除乙方10%的諮詢費,並有權提請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2、如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供稅收政策、未及時審查任何稅務機關關於甲方的《初步稅收檢查意見書》、未儘力協調稅企關係,甲方可扣除乙方10%的諮詢費。

  3、如甲方有任何乙方人員違反廉潔承諾書的證據,乙方應支付相當於甲方服務費20%的違約金。

  4、如甲方違約,造成乙方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應按延遲時間和本合同收費標準,給予乙方全部服務費10%的補償。

  六、本合同附件--《廉政承諾書》屬於本合同一個部分。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二)

  委託人(全稱) 世源科技(蕪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託人(全稱) 安徽華瑞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74號部令《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諮詢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世源科技(蕪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廠房一期工程

  工程地點 鳩江開發區

  工程結構 鋼結構 層次 建築面積 約10000平方米

  承包單位

  中標價   投標價

  合同價   結算價

  二、工程造價諮詢範圍:

  工程量清單及預算編製、招標代理、跟蹤審計(要求過程審計人員駐廠工作),書面成果含工程量清單及預算、中標通知書、跟蹤審計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隱蔽簽證、材料詢價、進度款審核。

  三、諮詢質量:

  符合國家規範。

  四、諮詢業務期限:

  開始 20**年 12月 20日 完成 年 月 日

  合同總日曆天數:合同價款:

  1、酬金計取的依據:工程預算價。

  2、酬金計取的方法:工程預算價*4‰。

  3、酬金的預付: 在完成工程量清單預算編製及招標代理工作后(即中標通知書發放時) 支付合同價款的50%。

  4、酬金的結算: 在扣除預付款后,餘款在跟蹤審計工作結束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

  5、額外酬金的計取方法及數額:無。

  6、酬金大寫: (人民幣) (小寫) 元

  五、合同組成部分:

  1、本合同協議條款;

  2、諮詢中標通知書;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雙方有關諮詢洽商,變更書面協議文件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定義的意見:無。

  七、附加協議:無。

  八、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受託人:

  單位名稱(簽章): 單位名稱(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地 址:   地 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本合同履約地點:

  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三)

  委託人:

  諮詢人:

  委託人因   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有關規定,經與諮詢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人委託事項:

  1、工程名稱:

  2、諮詢類別:

  3、工程地點:

  4、工程規模:

  第二條、諮詢人與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諮詢人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造價工程師或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諮詢工作計劃等。

  2、諮詢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收集、核實相關資料、數據,必要時應自費實地勘察、測量,準確出具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

  3、諮詢人應對委託人提出的修改審查意見要反覆論證,如正確,諮詢人要在2日內對其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做出修改;如不正確,應在2日內說明理由。以確保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的準確性、合理性。

  4、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有效期限內,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與本合同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有關的任何資料、信息。

  5、諮詢人應當嚴格遵照委託人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之日起 內出具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交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交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背景資料,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材料價格、定額等工程計價文件除外。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三條、諮詢人與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有權對諮詢人出具的諮詢報告審查的權利。

  3、當委託人認為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4、委託人有權對諮詢人出具的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條、諮詢人與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應對出具的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擔一切責任。因諮詢人的原因導致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存在瑕疵的或者違法的,諮詢人應當賠償委託人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諮詢費用、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損失)。

  2、諮詢人應當全面履行交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資質、不按期出具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等原因造成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諮詢費用、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損失)。

  3、諮詢人對委託人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諮詢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諮詢人應當賠償委託人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諮詢費用、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損失)。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如需委託人主管部門批准,批准之日為生效之日)。

  2、由於委託人、項目業主、設計單位等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時間的,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除諮詢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時間相應順延外,委託人不再另增加額外的諮詢酬金及其他費用。

  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 2 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長沙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諮詢業務的酬金

  諮詢人完成本合同第一條委託的諮詢事項,向委託人交付完整、準確的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委託人向諮詢人支付諮詢報酬人民幣大寫:   小寫:(  )。

  1、上述費用在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交了正式諮詢報告或諮詢成果后6個月內付清。

  2、委託人付款時,由諮詢人出具符合委託人財務記帳的稅務發票。

  第八條、其  他

  1、因本合同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赴工程所在地勘察、測量等,應報告委託人。

  2、如諮詢人為完成本合同的諮詢業務需外聘專家協助,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

  3、未經委託人的書面同意,諮詢人不得將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諮詢成果(含電子文檔)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

  4、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本合同約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諮詢項目竣工驗收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諮詢人各執兩份。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咨 詢 人: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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