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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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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標籤:離婚潛規則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 靳** 男 漢 現住**縣**鎮**村

  身份證:****  電話:***

  被答辯人(原告):周** 女 漢 現住**縣**鎮**村

  身份證:******* 電話:****

  答辯請求:

  1、周**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2、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08年經熟人介紹相識,后經二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我們彼此快樂開心,彼此傾訴雙方的家庭背景,隨着時間的發展,我們的感情日益升華,彼此都見到雙方父母,並且給雙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辯人還按風俗送彩禮,得到被答辯人的同意。於2010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11年4月20日生育兒子靳佳樂。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基礎良好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相識,兩年的戀愛,相互了解,有深后的感情基礎,雙方的性格相近,愛好相同,婚前婚後均能和睦相處,感情較好。兩年的戀愛,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雙方結婚時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對對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後一起度過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這些基本的事實,是被答辯人不能否認得。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談到的婚後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起在被答辯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間被答辯人的父母及家人,對我很好,待我像親生兒子及親兄弟一樣,與其父母及家人從沒有發生過口角。在居住期間,家人們也幫助我解決很多問題,比如工作問題,洗衣做飯等等。這些事實,也是被答辯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認的。

  (四)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二 懇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

  1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 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疙瘩”,幫助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兒子,讓兒子從小在殘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的離婚事由,故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係,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此致

  **礦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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