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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集團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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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集團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條例 標籤:安全知識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哨兵作用,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服務,深入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是一支由先進青年組成的、群眾性、不脫產的安全監督組織;它的建立,旨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中,充分調動青年的積極性,發揮青年對安全的監督作用,培養青年敬業愛崗、關心集體、堅持原則、敢於鬥爭等優秀品質,鍛煉青年的自主管理能力,並使其活躍的參政意識得到正確有效的發揮。

  第三條:青年安全監督崗自始至終由集團公司各級黨政部門具體領導與管理,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地開展安全監督活動。

  第四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在行政和安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規定,開展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具體任務是:

  1、配合安監部門,協助集團公司、礦(廠、處)、區(隊、科、車間)、生產班、組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

  2、利用總崗集中和分崗崗位(在本職崗位開展監督)相結合的形式監督檢查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開展“三違”治理,排除安全隱患,制止不規範操作行為,及時反映和查處生產中的事故隱患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利用一切宣傳形式,宣傳國家安全法令,宣傳《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普及安全知識,教育青工養成規範操作、遵章指揮、蓋章作業、遵守勞動紀律的好習慣。

  4、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主動提出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5、推廣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安全生產典型。

  第一章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機構

  第六條:根據安全需要,各礦、處、廠設立青年安全監督崗總崗;有生產任務的區、隊、科(車間)設立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

  第七條:為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的領導,集團公司團委由書記直接領導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具體工作由集團公司團委青少部負責;各總崗由團委書記或青聯主席任總崗長,各單位團委負責日常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每個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設崗長l人,崗員4—6 人。

  第八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可以聘請單位黨政領導擔任名譽崗長,也可以聘請工程技術人員、安監部門的領導或經驗豐富的老工人擔任青年安全監督崗的技術顧問。

  第九條:分崗崗長由崗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可連任。每年青崗組織可進行全面整頓,對不稱職或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崗長和崗員,總崗有權隨時調整。崗長:在黨、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領導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全面工作,參加青年安全監督崗的有關會議,負責落實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各項制度,組織召開青年安全監督崗會議,傳達上級指示和完成交辦任務,研究、部署、總結、彙報工作,表彰先進,推廣經驗,關心崗員的思想、工作、學習,充分發揮崗員作用,使青年安全監督崗經常地、深入地、持久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

  第十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人數應根據需要而定,每個分崗一般為4—6 人,達到班班有崗員。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由35周歲以下的青年職工擔任。

  第十一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產生,在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團支部提出候選人,經全區(隊、科、車間)團員、青年廣泛討論、民主選舉,報總崗審批產生,每年改選一次。選舉前要宣傳崗員條件,以便嚴格掌握;選舉后要在職工中宣布崗員名單及崗員權利,使職工了解崗員並尊重崗員,自覺地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熱愛安全監督工作,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大公無私,能嚴格要求自己,安全第一思想牢固,在安全生產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2、明確自己的職責範圍,嚴格履行崗員的權利與義務,帶頭宣傳、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帶頭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守各項規章制度,敢於同一切不堅持安全生產的人和事作鬥爭。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工齡,有一定生產實踐經驗,經過一定的安全培訓,熟知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有獨立工作和排除生產故障的能力。

  第十三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的權利

  l、在工作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嚴重威脅職工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2、有權當場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任何人和事。

  3、有權批評制止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對制止不服從者有權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有權揭發不安全因素和反映事故隱患;有權向有關部門建議追查處理重大事故及其責任者。

  5、有權持證檢查各種要害部門的安全設施和值班情況。

  6、對處理事故隱患不及時和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有權越級上告。

  7、在青年安全監督崗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批評和發表意見的權力。

  8、有權向有關部門建議表彰獎勵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青工。

  第十四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的職責

  1、在黨團組織和崗長的領導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當班如有違章或出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下班後向值班人員和崗長彙報。

  2、在生產中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者,不留情面,敢說敢管敢抓,大膽進行批評教育,勸其不聽者報告安監部門處理。

  3、協助班長做好當班採掘工程質量、設備維修等工作,做到文明生產,監督本班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安全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4、做到“三遵、三無、三帶頭、三保證、三不傷害”。三遵:遵章作業、遵章指揮、遵守勞動紀律;三無:崗員身邊無違章、無工傷、無事故;三帶頭:帶頭宣傳和實踐“本質安全珍愛生命”安全理念,帶頭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帶頭規範操作行為,上標準崗、干標準活;三保證:每月保證上崗22 次,保證無論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遇有違章就制止,發現隱患就處理,保證完成青年監督崗布置的任務;三不傷害:做到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傷害。

  5、協助本單位了解青工的思想情況,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規程、技術知識。在班前、班中、班后和安全活動時間內,協助區(隊、科、車間)班組開展好隱患預想工作,提出不安全問題、預防事故辦法及注意事項。

  6、及時總結宣傳在安全生產中湧現的典型事例、先進集體和個人,經常分析安全形勢,向有關領導提出分析報告。

  7、積极參加業務培訓,學技術、鑽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增強自身保安能力,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安全生產的經驗,當安全生產的哨兵。

  第三章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制度

  1、青年安全監督崗總崗長參加礦(處、廠)生產調度會及有關安全辦公會議,主動向黨政和安監部門彙報工作。做到對活動開展情況每月一總結、一安排,每半年進行評比表彰。

  2、各青年安全監督崗要堅持每旬一學習、一彙報、一檢查、一公布,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每季召開一次崗員會,總結經驗,研究工作,制定計劃。

  3、青年安全監督崗分崗長參加區(科、隊、車間)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會議,崗員要參加事故分析會。

  4、各青年安全監督崗必須設立活動園地,建立“四簿”、“一冊”、“一單”(即青崗活動記錄簿、合理化建議登記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獎懲記錄簿、崗員花名冊、事故隱患報告單)。

  第十六條:青年安全監督崗上崗制度

  l、青年安全監督崗採用集中上崗與崗位上崗相結合,以崗位上崗(崗員在本職崗位發揮作用)為主要形式,在生產中發揮安全監督檢查作用。

  2、在徵得黨政有關領導同意后,青年安全監督分崗每周上崗一次,總崗堅持每旬上崗一次。

  3、青年安全監督崗員每月上崗不少於22 次(包括參加集中上崗)。

  4、崗員上崗以查“三違”、查事故隱患、查不安全因素、監督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能處理的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彙報。

  5、崗員連續一個月不上崗(特殊情況例外),或者連續三個月內,每月上崗不足15 次者,在大會上宣布除名,除名崗員報上一級崗組織備案。

  6、崗員上崗必須佩戴崗員證,崗員證由上級團組織和安監部門聯合制發。

  第十七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彙報制度

  l、崗員下崗后要及時把當班的安全情況填入記錄簿,並向總崗彙報,總崗及時把情況反映給安監部門。

  2、崗員彙報必須做到兩清:一是把違章人姓名、單位、時間、地點、性質、處理意見填寫清;二是把事故隱患、不安全因素、地點、處理與否、向誰報告填寫清。

  3、集中上崗查出的問題,由組織者填寫記錄簿,總崗以崗報的形式將查崗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對於查出問題未能解決的,總崗填寫事故隱患通知單,通知隱患單位限期解決,並報送安監部門及有關領導。

  4、崗員上崗若發現直接危害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隱患,應立即向當班班長或當跟班區隊長彙報,並立即處理解決。5、青年安全監督崗每周向總崗綜合彙報一次活動情況,總崗每月向單位行政及安監部門彙報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團公司團委彙報一次活動情況。

  第十八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培訓制度

  1、為了提高崗長和崗員的工作能力,使他們掌握煤礦安全知識,各級團組織要高度重視崗長、崗員安全知識和技術知識的教育,加強領導,不斷提高青崗組織的戰鬥力。

  2、各單位團委每年要舉辦青崗崗員培訓班,強化安全品行習練,保證崗員每年參加培訓一次,未經培訓的崗員不得上崗。

  3、請安檢部門代為培訓。

  4、採取以會代訓的辦法進行經常性的學習,充分利用崗員的活動日進行安全知識學習。

  5、培訓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作業規程》、《煤礦操作規程》、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技術知識、質量標準和作安全生產形勢報告。

  6、師資:聘請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老工人授課。

  7、崗長、崗員在其脫產培訓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帶資學習人員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條:青年安全監督崗獎勵制度

  l、為進一步調動廣大青工參加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崗員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對在青崗活動中做出成績的優秀青崗長、優秀青崗員,各單位要及時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員職責和權利造成危害的給予處罰。

  2、各級青崗組織要積極主動地開展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推動青崗活動的各種競賽活動,競賽必須善始善終,競賽結束及時進行表彰獎勵。

  3、集團公司團委每年總結表彰一次在青崗活動中湧現出來的“紅旗總崗”、“先進青崗”、“優秀青崗長”和“優秀青崗員”,表彰經費由集團公司行政撥給,每年40000 元,各礦(廠、處)團委每半年評比表彰一次“先進青崗”和“優秀崗員”,經費由各單位自定。

  4、對崗員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特殊貢獻、提出有重大實用價值的合理化建議和杜絕重大事故者,要給予及時的通報表彰和獎勵。

  5、對崗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不秉公辦事,除按規定給予罰款外,要視其情節,分別給予除名和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出自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主要用於青崗開展的各項競賽活動及青崗員津貼。

  第二十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經費及青崗員津貼參照提取比例:

  集團公司團委每月提取4000 元;年產l50 萬噸以上礦井,總崗每月提取2000 元;年產90 一l50 萬噸礦井,總崗每月提取1500 元;年產90 萬噸以下礦井,總崗每月提取1000 元;廠、處生產輔助單位,總崗每月提取800 元。每年初從安全獎勵基金中一次性撥給,作為全年青崗固定資金,當年使用不完,可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若與上級有關文件、有關安全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團委,適用於全集團公司青崗組織和全體崗員。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 年9月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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