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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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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暫行規定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第十九條 對少數在實際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務下達而增加務工人員需增大薪酬總額的,另行單獨報批。市國資委審批前,應徵求企業監事會或監事的意見。

  第二十條 經市國資委核准后的企業年度薪酬總額預算,企業應嚴格執行。企業有正當理由需修改預算的,應該將修改方案報市國資委審批。市國資委在審批前,應徵求企業監事會或監事的意見。

  經市國資委批准的企業年度薪酬總額預算,企業應以適當方式向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接受民主監督。

  第六章 薪酬分配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方案審批和薪酬兌現方式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執行。

  企業制訂的薪酬分配方案與預算之間有偏差的,企業應以專項報告的形式向市國資委做出說明。

  企業在報送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審核材料時,應同時報送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相關材料和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對職務消費的審議情況。

  市國資委在審批或審核前,應聽取企業監事會或監事的意見,必要時可聽取企業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因違規受到扣發績效年薪處罰的,應當在執行薪酬方案時,根據處罰決定扣發其薪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經批准並實施后,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向職代會公開,接受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有控股企業由國有股權代表將薪酬分配方案報市國資委審批,並根據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規的規定,在董事會或其它決策機構會議上發表意見,董事會或其它決策機構對薪酬分配方案表決通過,對超過市國資委批准方案部分,納入國有產權代表任期滿后的特殊貢獻獎。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企業根據預算提出方案經市國資委審核后,企業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標準內,根據人才市場價位與招聘人員協商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員工基本工資應當按月支付,補貼津貼的支付時間按照相關政策執行,績效工資(獎金)的支付時間由企業自主決定。但是績效工資(獎金)中與企業完成市國資委計劃指標情況相掛鈎的獎金(如年終獎)部分,應當在市國資委對企業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業根據考核結果,核定最終發放金額,已經預發的應多退少補。

  第二十七條 薪酬為稅前收入。企業負責人和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依法代扣代繳。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九條 員工薪酬應當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並實行台賬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薪酬構成設置明細賬目,單獨核算。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台賬管理和專戶管理,並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員工年度效益工資(獎金),無論是否跨年度發放,應當在當年根據薪酬總額預算進行全額預提,同時按照權責發生制在當年薪酬總額中進行核算,在次年核發時應按審計結果進行調整,超額提取的,應當沖減當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發放。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違反暫行辦法和本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薪酬不實行台賬管理和專戶管理的企業,市國資委應責令其糾正,並可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罰。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總額預算和企業年終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提和發放勞動者薪酬,不得超標發放或計提,不得以發放實物或公費旅遊等形式變相提高薪酬待遇。

  企業負責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掛薪酬分配關係,不得參與下級企業分配,不得從本企業領取薪酬方案外的補貼、津貼等任何性質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市國資委同意的除外。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負責人,市國資委可責令其清退違規收入,並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年終對本企業上一年度企業薪酬情況進行總結,對實際計提和發放的薪酬與年初預算之間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說明,並於次年1月31日前以專項報告形式,連同全年薪酬總額預算執行情況表上報市國資委。

  第三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進行年度審計時,應把對企業薪酬特別是負責人的薪酬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企業薪酬特別是負責人的薪酬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可通過外派監事會和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逐步規範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增加職務消費的透明度,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資委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薪酬和違反規定發放實物或組織公費旅遊的,超發部分和違反規定發放實物或組織公費旅遊的金額從勞動者次年薪酬的相應項目中扣除;對超額計提薪酬總額,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資結餘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

  (二)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國資委依法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酌情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

  (三)以虛增利潤等弄虛作假形式取得績效薪酬的,一經查實,全額追回,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發生重大違紀事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企業負責人依法予以降職、撤職,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市屬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子公司企業薪酬方案,報市國資委備案,具體實施情況於每年7月底前向市國資委報備。

  第三十九條 由市國資委授權委託市級部門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企業員工對企業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xxx國有企業特別獎勵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激勵企業負責人與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機制,根據《xxx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給予對企業、行業、社會做出特殊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和對企業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企業員工獎勵(以下簡稱特別獎勵),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負責人和員工,與《xxx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相同。

  第五條 對企業、行業、社會做出特殊貢獻的企業負責人,由市國資委按照本規定評審認定,給予其自主創新、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單項特別獎勵;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的企業員工,由員工所在的企業按照本規定製定的企業內部獎勵規則評審認定,給予其特別獎勵。

  企業負責人和員工按照本規定或者企業內部獎勵規則獲得的特別獎勵是其薪酬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對企業負責人和員工進行特別獎勵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獎勵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鈎;

  (二)獎勵與責任和貢獻相符;

  (三)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相結合;

  (四)評審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企業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達A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企業負責人對該企業、行業或者社會有特殊貢獻:

  (一)企業銷售收入、上繳稅金、利潤、凈資產(財政增資除外)等四項指標的增長幅度均名列本市前列;

  (二)企業減虧額名列本市前列;

  (三)企業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

  (四)企業或者企業負責人贏得國際或全國重大獎項。

  (五)《xxx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暫行規定》對獨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年薪超出當年兌現值,以及對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年薪董事會決定值超出市國資委決定值,且任期考核合格的。

  第八條 下列企業員工,可以認定為對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員工:

  (一)企業關鍵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

  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做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二)參與企業戰略決策、領導企業某一主要業務領域、全面負責實施某一領域業務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三)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技術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員工。

  企業給予特別獎勵的員工的具體條件由企業規定。

  第九條 對企業負責人特別獎勵的方案,由企業根據市國資委評定的企業年度考核等級提出,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批准。

  對企業員工的特別獎勵方案,由企業根據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製定。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特別獎勵核算,是企業薪酬總額核算的一部分。其核算管理,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特別獎勵可以採取貨幣、實物等形式。

  對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並試行了任職資格制度的上市企業,經市國資委批准,可試行股權獎勵,但企業負責人或者員工單獨或者累積所持股份不應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的比例。試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股權獎勵方案,經市國資委批准后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的特別獎勵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其中,特別獎勵的60%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40%在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束且考核結果在B級及以上時延期兌現。

  企業員工特別獎勵的提取、兌現方式及扣減情形,由企業參照本條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企業負責人崗位發生變動的,按在職時段計算其當年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企業負責人應於每年4月底前按市國資委的要求向市國資委提出特別獎勵的書面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企業負責人特別獎勵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對申報企業的初評結果,由市國資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國資委特別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市國資委特別獎勵評審委員會應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

  市國資委特別獎勵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最終評審結果,經審批后,市國資委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企業對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特別獎勵,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台賬管理和專戶管理,並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市國資委應責令其糾正,並可根據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第十八條 採取虛增利潤、虛報有關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取得特別獎勵的,一經發現應撤銷獎勵並全額追回獎金,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員工向企業提出特別獎勵申請的有關要求及評審程序,由企業參照本規定製定。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外,企業制定的有關員工特別獎勵的規則或者方案,須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條 各市屬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規定製定下屬子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及員工的特別獎勵辦法,報市國資委備案。其具體實施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國資委報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xxx國有企業負責人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科學合理的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考評結合、獎懲分明”的原則,根據《xxx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 與市國資委簽訂了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條 考核內容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確定的各項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綜合評議指標。

  第二章 計分辦法

  第四條 實行基本分基礎上的累計加減分制,總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總得分計算公式為:實得分=實得基本分+實得加分-實際扣分。

  其中,實得基本分,為各單項指標實得基本分之和(各單項指標基本分,即責任書上相應指標權重的值);實得加分為各單項指標實得加分之和;實際扣分為各單項指標實際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項扣分之和。

  第五條 各單項指標計分原則

  (一)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定量指標: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其中:年度利潤總額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0.1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1個百分點,加0.1分;凈資產收益率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1個百分點,加0.1分;每項加分上限: 。三項定量指標低於目標值時,分別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但最高扣分不超過該項指標權重的50%。

  定性指標:根據指標完成情況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很差五個等級。等級為中等的得基本分,等級為良好的得分為:基本分+ ,等級為優秀的得分為:基本分+加分上限,等級為較差的得基本分的一半,等級為很差的得分為0。每項加分上限:。

  (二)綜合評議指標

  綜合評議指標每個單項基本分為1分。根據每個單項指標完成情況評定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很差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得分分別為1分、0.8分、0.5分、0.2分、0分。

  在綜合評議指標中除第七項(推進技術創新)外某方面成績突出,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的,每項加0.2分;獲得省部級表彰獎勵的,每項加0.1分(以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為準)。

  綜合評議指標中對推進技術創新情況好的可以加分,加分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並取得突破的,加0.5~1分(以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為準);承擔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目錄內的重大科技專項主體研究,雖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較大,加0.2~0.5分。(以承擔的項目書和財務支出憑證為準)

  所有綜合評議指標累計加分上限:。  (三)市國資委認定的其它事項(在每年的《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中予以明確)。

  以上加分因素累計不超過15分,超過15分按15分計算。其餘5分加分因素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的整體情況予以綜合平衡。

  第六條 重大不良事項扣分原則

  對被考核企業在考核期間(年度)發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項,應當予以扣分:

  (一)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損失金額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的,或者資產損失金額未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但性質嚴重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扣5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與質量事故,根據事故等級,扣3~5分。

  (三)存在賬外資產,且占集團合併資產總額1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逾期債務,逾期負債超過總負債的10%,甚至發生嚴重的債務危機,扣2~5分。

  (五)市國資委認定的其它事項(在每年的《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中予以明確)。

  對存在扣分事項的,應當與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獲得必要的外部證據,並在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中加以單獨說明。

  第三章 考核分級

  第七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 五個級別。

  (一) 得分達到115分以上(含115分)的級別為優(A)。

  (二)得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不足115分的級別為良(B)。

  (三)得分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100分的級別為中(C)。

  (四)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的級別為低(D)。

  (五)得分在70分以下的級別為差(E)。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條 考核方式

  年度業績考核採取被考核企業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分類集中會審與隨機實地抽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分類集中會審的具體實施方案在《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中明確。

  第九條 考核程序

  根據市國資委同企業簽訂的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確定的指標體系,年度業績考核按下列步驟組織實施:

  (一)下達《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

  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考核企業下達《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通知書告知考核的時間、地點、分類集中會審的具體實施方案、企業應準備的資料、該年度市國資委認定的其它加分、扣分事項等。

  (二)收集、核實考核基礎資料

  1、收集並調整、核實基礎財務數據

  年度業績考核基礎財務數據以市國資委審核確認的財務決算合併報表數據為準。

  企業考核期間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與備案發生變更的,需向市國資委專題報告,經批准後方能調整考核基礎數據,以保持數據口徑一致。

  企業考核期間發生資產經批准無償划入劃出的,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調整考核基礎數據。原則上划入企業應納入考核範圍,無償劃出、關閉、破產(含進入破產程序)企業,不納入考核範圍。

  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影響企業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市國資委在年度財務決算批複中要求企業糾正、整改,並影響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能夠確認具體影響金額的,應當根據批複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資產損失的,承擔國家某項特殊任務或落實國家專項政策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經國資委認定后,可作為客觀因素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對財務決算報表上無法反映的定量指標,由市國資委委派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測算。

  2、企業自查並報送考核基礎資料

  各企業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對照記分標準自查打分,同時撰寫年度業績考核自查報告,將報告及考核有關資料報市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3、收集非財務指標資料

  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自查報告,採取聽取彙報、訪談、問卷調查等方式,提前充分收集並認真整理非財務指標資料。

  (三)召開考核評議會

  根據分類集中會審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考核小組主持召開考核評議會,按照下列步驟組織實施:

  1、聽取企業自查彙報,現場核實考核資料。

  2、考核小組對照考核標準現場評分。

  3、考核小組匯總考核初步評分結果。

  4、考核小組向企業通報初步評分結果。

  (四)匯總並審核考核結果

  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考核小組的考核結果,向考核領導小組彙報。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后的結果為最終結果。

  (五)向企業通報考核結果並進行考核工作總結

  考核領導小組以書面形式向企業通報最終考核結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考核結果的薪酬兌現,並建立考核檔案。

  第五章 考核的組織形式

  第十條 成立市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業績考核工作的委領導任副組長,有關委領導任成員。市國資委業績考核處負責考核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需要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負責主持考核評議會並對企業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初步計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企業可參照此辦法制定企業內部或子公司的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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