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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暫付款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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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暫付款管理暫行規定 標籤: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大學暫付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暫付款是指在資金活動過程中,學校暫時墊付給單位或個人需事後及時辦理結算報銷的各種款項。為加強暫付款管理,嚴肅財經法規,完善內部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資金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規則》、《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的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暫付款的借款人作為學校經濟活動債務人,必須是學校在編在崗的教職工和研究生。學校不對本專科學生、臨時工和非本校教職工借款。

  第三條暫付款必須堅持"公款公用原則",只能用於支付預算計劃內的經費及有經費來源的項目。借款須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假借名義,將款項挪作私用或他用。對以各種名義借款套取現金而挪作它用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學校將追究借款審批人及借款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提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暫付款的借款人為債務責任人,負責按時結賬並承擔借款過程中主要經濟責任。借款審批人應監督款項的合理有效使用,並監督借款人按時報賬或歸還借款。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准,報計劃財務處審批,可借取備用金,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元。

  第六條嚴格執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欠不清,后款不借,無資金來源不借"的控制措施。在辦理借款手續時,借款人應在借款憑證備註欄內註明還款期限。

  第七條借款人須認真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一式三聯借款憑證,借款憑證應如實填寫借款部門、借款日期、借款理由、借款金額(大、小寫),並由借款人簽名,經借款審批人簽字后,交計劃財務處審核借款。

  借款憑證中借款理由應與報銷支出內容相符。借款金額大、小寫應一致,不得塗改。

  工程、修繕和採購項目預付款按合同規定付款。必須統一採購的,借款時需提供申購單或招標相關文件、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文本等,否則不予支付預付款。

  凡借支差旅費(含開會、調查、考察、培訓等)的,應在"備註"欄註明出差時間、地點、人數。

  參加會議借款,需出示會議邀請通知;學校舉辦會議借款,需提供會議經費預算計劃。

  凡到外地採購物資的,必須事先編報採購計劃,採購經費由計劃財務處從銀行匯划,不準攜帶現金或挪用差旅費採購。

  第八條會計人員應根據核定的預算,並取得合法的借款憑證,經過認真審核,認定手續齊全,方可支付。對於不合理的超範圍、超限額借款,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在保證借款單位、借款人業務需要的前提下,會計人員有權核減借款金額。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時,會計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證件。

  第九條暫付款的支取方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嚴格限制暫付款報賬期限。借款人辦事結束后,必須及時到計劃財務處辦理借款核銷手續。各類借款的報賬核銷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教職工、研究生預借差旅費,應在出差返校后15個工作日內(假期順延,按返程車船票或機票日期計算)辦理報帳核銷借款手續。

  學生赴外地實習,由帶隊教師負責借款報賬。帶隊教師應在實習完畢返校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賬核銷借款手續。

  各種採購借款的報銷,應在貨物驗收並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到計劃財務處辦理報賬手續(假期順延)。若貨到發票未到或發票到貨未到以及貨與發票均未到,借款人員應及時主動催討,並向單位、部門領導彙報,同時保留好催討情況記錄,以備查考。

  基建、修繕項目根據合同進度付款,項目完工審計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報賬核銷借款手續,原則上不跨年度。

  學生醫藥費借款,應在辦理醫療保險理賠手續並獲理賠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帳手續。

  各單位、部門因公借出的各類備用金,應當在每年12月25日前歸還計劃財務處。來年年初,需要時再辦理借款。

  上述以外的其他借款,必須在經濟業務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賬手續,一次性結清借款。

  借款人已經辦理借款而由於計劃變更或延遲不能及時投入使用的,借款人應及時退回借款。

  確屬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報賬核銷借款手續的,必須在借款到期前3天書面報告申明理由,重新提出報賬或還款時限,按計劃財務處批准的延長期限報賬或還款。

  第十一條教職工出國、調離及研究生離校,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清理暫付款並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計劃財務處核實確無借款後方可蓋章,轉由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

  離退休人員暫付款未清者,其所屬單位、部門應負責督促還款。如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需"掛賬"時,應到計劃財務處辦理轉藉手續。

  若教職工、研究生在未清理欠款的情況下自行離開學校,其欠款應由借款審批部門負責追回。

  出國逾期不歸人員所借款項,應由其所在單位、部門及經費審批人負責催還借款。

  第十二條各單位、部門應建立暫付款登記簿,及時逐筆登記本單位、部門借款及報賬情況,對本單位、部門暫付款項做到心中有數。各單位、部門的暫付款清理工作,由單位、部門負責人負責,借款到期,應配合計劃財務處督促借款人及時報賬。

  計劃財務處定期清理暫付款,向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發出暫付款催報單,並通過校園網等形式向全校公布借款逾期未報賬核銷人員的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各單位、部門要加強對借款的管理,嚴格審查,及時清理催報,凡無視財經紀律、對催報無動於衷,無正當理由拖延不報的,按下列條款處理:

  1、借款單位、部門累計3筆借款超過期限未報賬的,由計劃財務處通知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未按時來辦理的,停止該單位、部門一切核算業務。

  2、無故超過報賬期限,經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辦理的;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沖賬,但沒有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延期沖賬的,或雖提出書面申請,但因理由不充分未予批准的,所借款項將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還。研究生借款的,從研究生生活費和獎學金中扣還。

  3、逾期借款無法一次扣還的,分期扣還,未還清部分,學校將向借款人所在單位、部門收取逾期還款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計收,從借款人所在單位、部門經費中扣除。

  4、由於審批人違反第二條規定審批,造成無法從借款人收入中扣還的,所借款項和逾期還款違約金從審批人工資中扣還。

  第十四條每年年終決算前,計劃財務處負責對暫付款進行全面清理。原則上不得把當年的欠款拖到下一年度。對超過借款期限較長,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應查明原因,由借款人或單位、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報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和分管財務副校長審批核銷,數額較大的壞賬,還應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后,方可核銷。對因審批人或借款人工作失誤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個人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經第1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江寧大學借款、報帳辦事規範》(寧大政〔1998〕147號)文件中第一條"辦理借款"停止執行,其它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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