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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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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三項制度

  1樓 作者:然後叫她穿上裙子 回復日期:XX-8-22 17:49:00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

  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2樓 作者:然後叫她穿上裙子 回復日期:XX-8-22 17:57:00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範本(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 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 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 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 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 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 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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