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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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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協會章程 標籤:未成年人保護法

  關於轉發木蘭鎮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

  為認真做好全縣老齡工作,根據省、市老齡工作會議精神,全縣村、屯都要相應建立老年人協會,現將《木蘭鎮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轉發給你們,請各鄉鎮按照有關要求,參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協會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木蘭縣松江村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社區(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願組合的組織,協會在社區(村)黨政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本社區(村)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民樂”的奮鬥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一法一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區(村)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村)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极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村)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樑和紐帶作用。

  5、完成社區(村)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凡居住在本社區(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覆和解決所提出的問題;

  4、提出退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极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七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副會長、委員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是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再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可從社區經費(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

  2、會員會費。

  3、社會各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4、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5、老年人自願捐獻。

  第十三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四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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