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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構築信用建設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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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構築信用建設的堅強後盾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信用程度的高低反映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和文明發展的狀況。隨着依法治國偉大戰略的實施和我國加入WTO,呼喚優良道德、拯救信用危機已經成為全國上下普遍關注的問題。東營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設“信用東營”的目標,墾利縣委、縣政府審時度勢,積極響應,響亮地喊出了建設“信用墾利”的口號,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震動。

  一、信用的概念、意義及其要求

  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意識,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在現代市場社會中,隨着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的高度發達,信用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商品活動在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往往也蘊涵著巨大的市場風險。風險直接來自於商品交換雙方的給付行為與對待給付行為之間的時間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對待給付處於不確定狀態。而信用的作用就在於使將來的對待給付行為變得更加可以預期、更為確定,從而避免或減少市場風險。相對行為人信用越高,風險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風險越大。為了規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安全,信用的這種價值特性使得它從一開始就成為商品社會的一個重要關注問題。

  漢語中的信用有誠實、守約及因此能夠獲得他人信任的意思,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義上對另一方的意願所負的義務,信用必須遵守成為現代交往的基本要求。信用良好關係建立於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賴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實之上,它廣泛地存在於法官與當事人、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本人和代理人、受託人與信託受益人、不動產所有人與承租人以及買賣雙方等當事人之間。一個沒有信義、不被人信任的人是無信用可言的,當然也就難以同他人建立起良好信任關係。信用的核心在於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還包括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在客觀上能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來自社會的評價。中國是具有兩千多年的文明古國,講究信用是優良的傳統。但是改革開放后,隨着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物質文明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信用道德觀念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發生了動搖,必須予以糾正。

  二、失信懲戒的法律依據

  誠實守信是現代文明的基石,而法治則是信用的堅強後盾。我國法律圍繞信用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作為司法機關,法律的具體司掌者即人民法院掌握國家的審判大權,響應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的的號召,積極開展工作,公正高效地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規範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顯的優為重要。審判機關在信用建設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格執法,依法進行“信用訴訟”,用法律的威懾力糾正社會公眾不講信用的不良心態,要用法律構築起信用建設的堅強後盾。

  (一)抓好刑事審判,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

  刑法解決什麼行為是犯罪和如何懲罰犯罪的問題,刑法的懲處手段最為嚴厲,強制性最大,不僅可以剝奪犯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權利、財產權利,還可以剝奪其生命。刑法規定了許多嚴重違背信用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審判機關要在信用建設中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在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別是對群眾安全感影響大、社會關注的暴力犯罪的同時,嚴厲打擊不講信用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例如,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偽造貨幣,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偷逃稅、侵犯知識產權,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對這些犯罪行為要進行重點嚴厲打擊。在審判中堅決貫徹好“穩、准、狠”和“快審、快判”的原則,毫不手軟地讓那些嚴重影響信用建設的犯罪行為人受到刑法的嚴懲。

  今年墾利縣法院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加大了刑事審判普通程序簡易審的力度,普通程序案件一般20日內審結,簡易程序案件均在15日內審結。到10月份,共計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1件79人,審結53件68人,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處理的48人,有力震懾了嚴重不講誠信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二)抓好民事審判,充分運用好“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地位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尊重社會公德”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反映,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究誠實、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規避法律和合同。“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社會道德和商業道德的法律化,體現了我國社會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的要求。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充分運用好“誠實信用”原則,注意審查民事活動是否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特別注意審查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是否依照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審判人員要嚴格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在認真探究合同的實質目的及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基礎上,明辨是非,確定責任。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堅持依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的不足,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規定,當合同具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依法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法院根據受害人的請求,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

  墾利縣法院在民事審判中,認真學習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在運用好該原則的同時,加大了調解的力度,“一步到庭”當庭調解結案率達到86%以上,對於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均在一個月內審結。通過採用庭前調解,限時舉證等一系列方法措施,很好地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了訴訟時間,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到10月份,共計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175件,同比上升27.44%;審結1074件,同比上升23.3%;結案標的額2619萬元,比去年上升145%,有力化解了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提高了人們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意識。

  (三)抓好行政審判,樹立政府信用

  行政審判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司法審查。抓好行政審判,不但起到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能夠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行政機關信用的樹立。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政府的權威,又要通過案件的審理,促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確立政府信用。首先要加大非訴執行的力度,依法採取各種措施,強制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履行義務,確保行政機關生效決定能夠得以落實,依法保障行政機關的權威。其次要加大行政審判力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合法性。第三是要大力進行普法宣傳,要經常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到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法律宣傳,努力提高行政工作人員和群眾的法律意識,幫助其完善規章制度,促進行政機關的各項工作更加規範化。

  到10月份,墾利縣法院共計受理並執結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各類非訴執行案件584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72.27%、82.5%,執結標的額為29.35萬元;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4件,審結12件。結合審判實際,經常到有關單位講法制課,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了司法建議,受到行政機關和群眾的好評。

  (四)加大執行力度,堅決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兌現

  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性,為了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履行,在民事訴訟中專設了執行程序,賦予審判機關許多強制執行權.例如法院為了執行可以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搜查、拍賣,罰款,對妨害執行的人進行司法拘留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不久前,立法機關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進行了立法解釋,擴大了其適用範圍。新的立法解釋為法院執行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目的就是為了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從根本上解決在執行程序中存在有的人不講誠信,在有能力履行義務時,而採取轉移財產、欺騙等錯誤行為逃避債務。

  墾利縣法院認真學習領會有關的法律精神,加大了執行力度,對於不依法履行義務,堅決依法按法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確保了法律的嚴肅性。包括非訴執行案件,到10月份共計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198件,同比上升42.28%;執結1154件,上升50.45%;結案標的額達2030萬元,上升78.38%。

  三、全方位構築信用建設的格局

  作為審判機關,要從自身、當事人、社會三個方面

  同時進行,全方位構築信用建設的整體格局。

  一是審判人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要強化公正與效率意識,樹立“獨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確保案件公正。要改進審判工作作風,強化廉正意識,強化宗旨觀念、群眾觀念,樹立人民法院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樹立愛民之心,推出便民利民之舉,做到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的有機統一。在各個審判環節,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在立案階段,實現“當日立案”、“次日送達”、“三日轉辦”的快節奏“三步曲”立案目標。堅持做到有訴即理和實施起身、讓座、倒水、聽訴、送出“十字工作法”,對社會弱勢群體大力實施司法救助,做到讓無錢人的合法也能得到保護。要把加強基礎建設作為重中之重,通過“強化四個規範、突出三個狠抓、堅持三個推進”, 通過自身素質的提高和良好的審判作風,真正實現公正與效率,提高審判的公信度。

  二是要依法進行訴訟,從當事人抓起。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訴訟,特別是對於涉及信用的問題,應保護的堅決保護,該打擊的嚴厲打擊。定好的開庭時間,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提前也不延後,均按時進行。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即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則缺席審判。如果在訴訟中弄虛作假,故意偽造重要證據;指示、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建立聯動機制,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建立訴訟信息微機管理機制,在立案時把每一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輸入微機,建立起立案信息表;在審判階段建立審判流程管理表;如果不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執行階段建立執行管理表。在每一階段,當事人狀況、案件審判和執行等具體情況一目了然,各案件或各類案件信息情況自動升級生成。當案件訴訟程序全部完成後,建立個案檔案,分類長期保存。同時,每月根據某類案件或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司法分析,找出規律,發現不講信用訴訟的當事人。其次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把辦案過程中發現的信譽不良的單位和個人情況,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通報,使不講究信用情節嚴重的個別人沒有立足之地。第三是從有關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聘請司法聯絡員、特約陪審員,及時了解當事人的社會信用程度。對於在審判中發現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生產經營的能力,樹立企業信用。

  墾利縣法院在信用建設中,很好地抓好了以上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為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減少青少年犯罪,同時也為了很好地把信用建設從青少年抓起,墾利法院聯合有關單位人員成立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聯合會,充分調動起了社會各界積極性,使各單位在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和青少年信用建設工作中形成了合力。

  四是建立動態獎勵考核機制,確保“信用訴訟”取得成效。墾利縣法院首先是將幹警是否嚴格按規定進行信用訴訟納入崗位目標考核機制,不嚴格按時進行開庭、違背公開承諾等行為均全院通報,根據情節在考核成績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其次是根據訴訟情況,對當事人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對於信用訴訟做的好的當事人,在其以後的訴訟中,不但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將其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還努力幫助其協調資金、跑項目,為其擴大再生產、發家致富進行幫助。對於在訴訟中不講信用的當事人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嚴厲的打擊,通過法律的威懾力、強制力,矯正其不講信用的不良心態。第三是加大信息和宣傳工作力度,努力營造信用訴訟的濃厚氛圍,到10月底,共計被各級報刊採用稿件286篇,其中縣級81篇,市級121篇,省級57篇,國家級27篇,很好地擴大了司法社會效果。

  墾利縣法院全方位開展“信用訴訟”以來,取得明顯效果。當事人看到法院言必行、行必果的“信用訴訟”態勢和力度,自覺增強了在訴訟中嚴格守法的意識,相信法院、相信對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明顯增多,上半年民事調解結案率達到86%多。當事人的守信也促進了法官公正與高效的實施,為了適應審判需要,全體幹警轉變思想觀念和作風,努力加強政治、業務知識學習,嚴格按法律規定及時審判各類案件。信用訴訟使墾利縣法院各項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到10份共計受理各類案件2448件,同比上升8.3%;結案2293件,上升8.4%;結案標的額達4650萬元,所審結的案件發改率全市最低。上半年,在全市基層法院綜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績。墾利縣法院開展的“信用訴訟”得到了市中院、省高院的充分認可,國家級報紙《法制日報》對墾利法院開展的“信用訴訟”進行了報道。

  四、關於信用建設的立法思考和建議

  (一)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

  成熟且健康的信用機制,是建築在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之上的。在信用建設中,單靠某個單位或者各單位各自為戰,不形成全社會的整體合力,很難確保信用建設取得顯著成效,應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齊抓共管的格局。應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單位來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業的事務,該單位的信用管理功能要隨着市場發展和有關法律的制定而及時予以調整,該部門將有關信用指標指派或分配到各有關單位,要求各單位或個人按時報送有關信用信息。該信用管理單位給每一個公民、法人設立信用檔案,根據每一行為人平時的具體信用行為,科學合理地予以記入信用檔案,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如可以建立信用打分、排名、公告制度。

  (二)加大信用立法步伐增設罪名

  信用建設的堅強後盾是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以推動我國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和強化公眾信用意識為目標,加大信用建設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不但使不講信用的人或單位喪失其妄想通過不講信用而得到有關利益的可能性,同時對其嚴重失信行為進行刑法制裁。如可以增設拒不清償債務罪。近幾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急劇上升,這與經濟的發展分不開,但與不講信用的人增多也有着直接的關係。民事案件絕大部分是債務糾紛案件,這其中的許多案件,被告對其欠債不持異議,訴訟標的額也不大,被告完全有能力償還,但被告就是拖着拒不清償債務,本不應是“糾紛”的欠債,非得用訴訟程序解決,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在現行刑法中增設“拒不清償債務罪”,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明知應當清償、能夠清償的合法債務,拒不清償、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設立了“拒不清償債務罪”,才能強化人們的信用觀念和履行債務意識,建立起良好的人際關係。

  (三)建立信用破產制度

  信用是一個人或單位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意識的社會外觀評價,具有巨大的價值潛力,是一種無形的財富。但是,不同的人和單位在同一時期,或者不同的人和單位在不同時期的信用程度卻差距甚遠,並時刻發生着變化。在信用建設中,可以借鑒我國的企業破產制度,建立信用破產制度。通過建立科學的信用管理考核機制,使每一人或單位的信用情況形成動態的量化顯示。當某人或單位不講信用情況達到一定數值時,信用管理單位即向法院申請宣告其信用破產。如果當事人對於該宣告有異議,可以在訴訟中通過提供證據予以抵制該宣告。經審理,如果信用管理單位的申請符合條件,法院即作出其信用破產的判決,並向社會公開宣告。信用破產宣告會使社會對信用破產人各方面的行為進行嚴格的限制,使其因不講信用而喪失更多的利益,若想解除該限制,行為人必須通過大量的良好信用行為來恢復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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