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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權利的第三種形態,即處於最後發展階段的"實有權利"。它是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效果的實現,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建立,而促成人們對法定權利的真正享有,對相應義務的確實承擔,它是人們權利和利益的實現和完成。

  權利的以上三種存在形態或三個發展階段,在本質上都是人們利益和需要的自覺或不自覺的表現,它們之間乃是尚未被認定的權利和已經被認定的權利之間的關係,尚未實現的權利和已經實現了的權利之間的關係。三者在一定的條件下互相轉化,通過法的創製使"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通過法律的貫徹實施又進一步轉化為"實有權利";"實有權利"的獲得又將激發人們新的權利要求或對原有權利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重新估價,從而展開"應有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並實現為"實有權利"的新的發展過程,這也就推動着法的不斷立、改、廢。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就在於:一方面應大力探尋和發掘現實生活中人們在從事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社會活動中所出現的諸種"應有權利",以擴大"法定權利"的基礎和來源;另一方面又應加強立法工作以科學地確認這些"應有權利"使之上升為"法定權利",以有利於促進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同時還應大力加強法律的有效實施和貫徹,使"法定權利"不至成為一紙空文,而真正能成為人民群眾所享有的"實有權利"。

  四、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在對權利的各種形態的研究和劃分中,還有一種最特殊的權利形態--義務,需要予以專門論述和說明。義務,在一些人的眼中總是把它看作是權利的對立概念,但也有學者把權利和義務視為相互"關聯"的概念④,強調權利與義務的聯繫和同一性。

  從辯證法的觀點看來,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的雙方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既有對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偏廢其中任一層關係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一般說來,人們比較注意權利與義務的區別、對立以及相輔相成的關係,而較少注意它們之間更深一層的同一性關係,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一種異在物,而是發韌於權利大樹上的一簇分支,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態,是對象化了的權利,是主體和內容發生了轉化的權利,每一權利主體只有盡其義務才有條件實現其權利並維護其權利。由此可見義務的實在內容和設定義務的目標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義務本身不過是為實現某種利益,享受某種權利而同時應盡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義務則是使這種利益分配能正常進行(只允許獲取正當利益)而設立的另一技術概念,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設定的。權利界定利益,義務界定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着眼點和落實點都是圍繞權利界定和利益分配這根中軸旋轉。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都不是為義務而義務、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獲取非正當權利和人們的正當權利被侵犯。就是奴隸主以及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被剝削階級,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權利和利益。這些都說明,相對於義務而言,權利更根本,義務是其派生,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和義務並不是二元並列的,而是一元相生的。整個社會的權和義務體系構建成的大廈中,它的實體結構都是以權利相貫穿的。

  由此可見,權利與義務作為一對矛盾,它們的對立統一關係不僅既互相區別和聯繫(互相依存、不可分離、相輔相成),而且還有誰決定誰,誰派生誰,誰根源於誰的問題。正如物質與意識、存在與思維、實踐與理論、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等矛盾關係一樣,矛盾雙方的地位和作用並不是平列、均衡的,還有一個第一性與第二性、決定與被決定的關係。當然,我們認識到權利派生義務、義務是對象化了的權利,這並不意味着在法的歷史發展和實際運行過程中權利就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比義務更重要,而應看到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具體條件下二者的主次地位可以發生易位。例如奴隸製法和封建製法就採取以義務為本位,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才提出了權利本位。又如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刑法和民法規範在權利和義務側重點上的顯著區別),二者的主次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不同。但儘管如此,這些都不能改變權利決定和派生義務這一事實,正如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的主次易位,不能改變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事實一樣。

  權利和義務的這種深層次的複雜關係說明:法的本體是權利。法不過是經濟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的意志化形態,即按照社會主體的意願對一定利益及其獲取方式的認可和規定。法的基礎終歸是利益(經濟關係),法的本體始終是權利(被許可的對利益的獲取)。所以在一些西方國家的詞源上權利即法、法即權利。蘇聯法理學界則認為,權利是主觀的法,法是客觀法(法律規範)與這種主觀法(主體權利)的統一。我國法學界所出現的"權利法學"大潮中,有識者也正是深刻地看到了權利之為法的本體的意義。可以預見,這一理論基點的確立,將引起社會主義理論法學的一場變革。

  五、權利與權力的關係

  權利和權力,既是法學和政治學中的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會法律和政治運轉所圍繞的兩個軸心。如,深入探索民主和法制的關係必將涉及權力和權利的關係問題。因此,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的相互關係,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權力之於政治猶如權利之於法一樣同等重要。政治在相當程度上實際就是不同的階級、集團和人們基於自身利益獲取、運用、改變和消滅權力的過程。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政治鬥爭的中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而政治運行的槓桿就是政府權力,權力的階級歸屬就是國體,權力的組合方式就是政體,權力結構的不同形式和特點就形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

  權力並非是完全獨立於權利之外的東西,無論從每一社會的運行機制或是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來看,二者都是相互聯繫並互相轉化的。正因為如此,有學者在權利義務關係式中把"權利"(狹義)同"權力"以及"特權"、"豁免"列為同層次的概念,而與"無權利"、"無能力"、"義務"、"責任"相對立;並且認為廣義的權利概念就包括了權力、特權、豁免這類相似概念。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就象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一樣,也有更深一層的同一性關係,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這就涉及到權利與權力的淵源問題,同時也要解答權利與權力究竟誰源於誰、誰派生誰這一複雜問題。

  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權利和權力都屬於社會上層建築,它們歸根到底都根源於社會經濟關係及其矛盾運動。馬克思既反對"把權利歸結為純粹意志的法律幻想"⑤ ,也反對把權力作為國家和法的基礎。他認為"生產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這些現實的關係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⑥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論》中批判了杜林關於國家和法起源於暴力的謬論。

  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上,權利和權力是同時產生和存在的,法定權利和政治權力則是隨着私有制、階級國家和法律的出現而同時出現的,無所謂誰先誰后,正象國家和法律的產生無所謂誰先誰后一樣。然而由於人類社會形態的更替一般是由革命的階級破壞了舊法統、打碎了舊的國家機器、用暴力奪取了政權之後,再制定新的法律來重新確認和分配人們的權利,這就容易形成一種錯覺,似乎奪取國家權力在先,獲得權利在後。因而權力是權利的淵源。

  但這只是從形式上看問題,從實質上看問題就不難發現:權力乃是權利的一種衍生形態,國家權力的存在是以維護一定階級、集團和人們的權利為前提的。國家是一定區域內人們的一種共同體,馬克思曾把剝削階級的國家形式稱作"虛行的共同體",國家如果離開了它的實體--人們的社會存在、社會活動和社會關係,那是不可想象的。國家權力決不會憑空產生,它是以公民的權利為中介對社會經濟關係的集中反映,經濟關係的人格化就是人們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權利(首先是應有權利),權利要得到確認和保障就要靠權威和強制力,這種權威和強制力的最高形態就是國家權力。因此,權利之上升為法,實際上就把人們分散的權利集中化成為了國家權力,從而使權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不過是權利的集中化表現而已,即權力者具有支配和強迫他人的行為服從於自己的能力。這種能力也可視為一種權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權利。

  盧梭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出發,認為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其全部"自然權利"而獲得的。雖然他這種設想帶有虛構的成分,但作為啟蒙思想家,他的確也看到了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權力應當是公民賦予的(哪怕是形式上的賦予),這同他的"主權在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如我國是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政府以權力,這就展現出了權利(人民的選舉權以及其他各項應予保障的權利)產生出權力的真實過程。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連資產階級學者也得承認"人民是權力的唯一泉源"和"原始權威"。⑦

  由此可見,在社會形態和國家政權更替的時候,出現新的國家政權制定法律規定人們的權利,並不能得出權力產生權利的結論。正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權制定新的經濟政策,建立新的生產關係,而不能由此得出上層建築決定經濟基礎的結論一樣。因為革命之所以暴發,新的國家政權之所以出現,歸根到底仍然是社會經濟關係的矛盾運動而決定。何況人民奪取政權,建立新的國家和政府,也可以說是人民行使革命權、反抗壓迫權的結果。資產階級革命勝利時就曾把人民的這種革命的權利寫在了憲法上。

  由於國家強制力是法得以存在和發生社會作用的必備條件,國家強制性是法的一個重要特徵。這一事實也容易產生一種錯覺,似乎離開了國家強制力的創製和保護,便沒有權利的產生和存在,因而權利是國家權力創造出來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應有權利"和"法定權利"的區別和界限。"法定權利"確實要由國家機關制定、認可並以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然而這並不等於國家權力創造"法定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說的,立法者不是去創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通過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表述"應有權利"或"已有的權利",即記載現實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罷了。"法定權利不過是已認識並用規範化的條文記載下來的"應有權利"而已。所以立法過程只是對"應有權利"進行再加工(成為"法定權利")的過程,而不是創造權利的過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就會重蹈分析法學派錯誤思想方法的覆轍,乃至得出國家權力創造權利,國家權力也可以取消和消滅權利的結論。現代西方分析法學和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由此以至於發出了否認權利的喧囂,從而導出國家至上和政治非民主化的傾向,並很快得到了德國納粹主義者的青睞。這是很值得認真總結和吸取的理論教訓。

  馬克思和恩格斯還曾經談到,國家政權一經產生和形成,就具有了某種獨立性,"而且它愈是成為某個階級的機關,愈是直接地實現這個階級的統治,它就愈加獨立"⑧,並成為一種異己的力量"而與現實世界相對立"⑨,使其與原有經濟關係的聯繫"日益模糊起來"⑩。這種情況也容易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似乎權力這種使一些人敬畏,使另一些人狂熱的東西不是來自權利,使人看不清它與權利的淵源關係。凡此種種都說明,深入剖析和揭示權利和權力的真實關係,乃是社會科學研究中不應當迥避的一項任務。當然,以上這些論述並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馬克思主義並不一般地反對權力,正象並不一般地反對權威一樣;相反地反對否認國家權力的無政府主義,並竭力堅持和實現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主義所反對的是壓迫人民的專制主義的權力,以及濫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法離開了國家權力也將是不可思議的,人民的權利離開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更難以實現.然而權力畢竟不能完全獨立於和超越於權利,特別是政府權力更應納入法制的軌道,要由權利來制衡。否則就會出現權力的濫用和權力者的腐敗,以權力侵犯權利。在我國,還應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家長制、一言堂、專權、擅權以及官貴民賤、臣民思想等等。為此,就必須要弘揚人們的權利意識,擺正權利與權力的正確關係。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應當引起廣泛注意的一個問題。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責任編輯:方 人)

  "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中國法學》1991年第2期發表,獲西南政法學院1992年頒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其全文收入《法理學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一第547頁。

  ②法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單行本第14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頁。

  ④參見沈宗靈《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學說的比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 1990年第1期。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頁。

  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277-278頁。

  ⑦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轉引國《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37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二版。

  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頁。

  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78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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